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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投资者赔偿基金

时间:2021-04-16 15:01
本文关于调研投资者赔偿基金,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投资者有损失就可以获得基金的赔偿吗

不是的。

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当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才可能涉及偿付问题。 但是,对于上述"问题券商"中究竟偿付哪些类形的哪些投资者的损失,《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详细说明。

结合《管理办法》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的规定,而目前我们所知的政策规定是指《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综合理解上述规定,我们谨慎地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投资者以及投资者所有的损失都能够得到基金的偿付。 目前来说,"问题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一般能够获得全额赔偿,个人的合法债权将有选择的获得有限赔付,即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全额赔付,超出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9折的价格进行赔付。

但是,对于机构投资者的合法债权,无论是上述的三个政策规定,还是《管理办法》都没有作出相关规定,而且对于2004年9月30日以后发生的个人债权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规定。 所以,首先我们不排除证监会、央行以及财政部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继续出台新的指导性的政策规定,就基金的偿付范围进一步明确化;其次,我们也不难看出,目前阶段,《管理办法》更侧重于和倾向于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

2.哪些投资者的哪些损失可以得到证券投资者基金的赔偿

不是的。

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当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才可能涉及偿付问题。 但是,对于上述"问题券商"中究竟偿付哪些类形的哪些投资者的损失,《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详细说明。

结合《管理办法》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的规定,而目前我们所知的政策规定是指《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综合理解上述规定,我们谨慎地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投资者以及投资者所有的损失都能够得到基金的偿付。 目前来说,"问题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一般能够获得全额赔偿,个人的合法债权将有选择的获得有限赔付,即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全额赔付,超出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9折的价格进行赔付。

但是,对于机构投资者的合法债权,无论是上述的三个政策规定,还是《管理办法》都没有作出相关规定,而且对于2004年9月30日以后发生的个人债权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规定。 所以,首先我们不排除证监会、央行以及财政部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继续出台新的指导性的政策规定,就基金的偿付范围进一步明确化;其次,我们也不难看出,目前阶段,《管理办法》更侧重于和倾向于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

3.哪些投资者的哪些损失可以得到证券投资者基金的赔偿

不是的。

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当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才可能涉及偿付问题。 但是,对于上述"问题券商"中究竟偿付哪些类形的哪些投资者的损失,《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详细说明。

结合《管理办法》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的规定,而目前我们所知的政策规定是指《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综合理解上述规定,我们谨慎地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投资者以及投资者所有的损失都能够得到基金的偿付。 目前来说,"问题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一般能够获得全额赔偿,个人的合法债权将有选择的获得有限赔付,即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全额赔付,超出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9折的价格进行赔付。

但是,对于机构投资者的合法债权,无论是上述的三个政策规定,还是《管理办法》都没有作出相关规定,而且对于2004年9月30日以后发生的个人债权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规定。 所以,首先我们不排除证监会、央行以及财政部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继续出台新的指导性的政策规定,就基金的偿付范围进一步明确化;其次,我们也不难看出,目前阶段,《管理办法》更侧重于和倾向于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

4.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调查,投资者可要求赔偿损失吗

1、您好,您购入上市公司股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鉴于中安消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事项尚无定论,您现在起诉很难获得支持。待到证监会公布调查结果后,如果符合法定的赔偿条件的,您作为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复牌后您是否持有股票,不影响您的维权。

5.基金偿付投资者如何操作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基金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据此,我们认为基金公司不会直接参与证券公司债券债务的确认、登记等具体事宜,而是负责根据证券公司的具体风险状况制定由基金资金偿付的方案,并且将资金划拨至证券公司或托管清算机构。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基金公司扮演的是原来政府的角色,即由原来的政府埋单变为基金公司埋单。

因此,广大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行政接管、托管经营,若您在该证券公司有以上所谈到的合法债权,您不是直接从基金公司领取赔偿款,实际负责发放赔偿款的仍为证券公司或是托管清算机构。

6.如何认识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

日前有报道称我国将设立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作为中小投资者,我们想知道,该基金对市场发展应起到何种作用呢? 上海 于先生 于先生: 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建立,旨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提高投资者信心,保持证券市场发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前一段时间,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了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曾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这项政策的资金来源于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其实是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的过渡性政策措施。 而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则可以替代上述政策,其资金来源之一是新股申购冻结利差资金,取之于市场并用于市场,更符合常理,也是以市场化手段创新解决问题的方式。

当然,如何通过更为恰当的方式寻找更多的资金来源,也是值得进一步考虑的问题。(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其实,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建立,主要是针对某些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造成大量资金黑洞所引发的赔付问题,但投资者更为关心的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屡屡遭受侵权的不止于此,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等违法现象对投资者的侵害更为严重,投资者在遭遇股价下跌损失的同时,还要经历绵绵无期的诉讼等待和即使胜诉公司也无力赔偿的"法律白条",如果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能够将补偿范围扩大,将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最大福音,将极大提高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信心。

投资者比较关心的是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赔付机制,考虑到此类赔付一般资金数额比较大,且赔付对象多表现为集团性,为此需要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决策和执行机制。而在实践中,可以考虑由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仲裁结果等来确定投资者的具体损失。

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建立,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道德风险,会否出现前些年形成的企业破产风等不正当现象,需要有关部门在制订政策时予以提前防范,而且,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也应建立破产后企业隐匿财产的追偿机制及破产后对有关高管人员的惩罚机制。 有关专家表示,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建立之初,应尽可能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但补偿机制是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风险防范的缓冲器,不应因为可能出现道德风险而因噎废食,及早建立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制度和其他配套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推动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是一项现实而迫切的选择。

7.什么是补偿基金

补偿基金补偿基金:社会总产品中用于补偿生产中已经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那部分基金。

其实物形式包括种类繁多的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工具、原料、燃料、辅助材料等,这部分生产资料不能作为社会收入用于个人消费和积累,必须继续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再生产过程。这是使生产保持原有的规模即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

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补偿基金不仅具有实物形态,同时还采取价值形态。补偿基金在价值形态上是商品价值(c+v+m)的一部分,即相当于其中c的部分。

这部分价值随着商品的销售(即以货币的形式收回),采取专用货币基金(折旧基金和流动基金)的形式。这样,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就可以保证下一生产周期的价值生产在原有的规模上顺利进行。

补偿基金的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必须平衡。如果企业拥有必需的价值形态的补偿基金,但却无法购回已消耗的生产资料,或不能购足必需的数量使消耗的生产资料得到补充和替换,简单再生产便无法进行。

补偿基金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基金。马克思认为,其中暂时闲置不用的部分如折旧基金,在一定时期可作为积累基金使用。

不过这是有限度的,只能以不影响原有的生产规模为原则。 补偿基金是任何社会形态所必需的。

一般地说,补偿基金在社会总产品中所占的比重,取决于社会生产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结构情况,技术装备水平越高,补偿基金的比重越大。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补偿基金的比重也在增大。

探索运用补偿基金的规律性,更合理地加以运用,对于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快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都具有重大意义。

调研投资者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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