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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13:12
本文关于社会治安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关于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主要目的: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现行条例是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2.社会治安有关法律法规

呵呵,当然有啊,,。

网上违法被抓去的有很多呢。下边是我帮楼主去搜索的一些内容。

网站管理领域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 2005-11-0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05-11-03 关于加强和改进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通知 2005-09-12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2005-09-12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2005-09-12 关于开展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活动的通知 2005-08-14 关于近期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2005-08-10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2005-02-22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2005-02-22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2005-02-22 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2004-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2004-0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2004-0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4-07-26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004-07-26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2004-07-06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04-07-06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05-07 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商务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的通知 2003-09-15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08-19 关于印发《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08-04 关于通过邮寄方式办理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通知 2003-06-16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机进网管理的通知 2003-06-03 关于印发《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06-03 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06-03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03-06-03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05-31 关于严禁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有害和不实等信息的公告 2003-05-15 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 2003-04-17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2003-04-09 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 2003-0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2003-03-29 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3-03-24 [推荐]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3-03-19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03-02-28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2002-12-12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宣传周和专项执法活动的通知 2002-12-0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2002-10-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10-14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 。

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发布日期】2005-08-28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二节 决 定

第三节 执 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4.社会治安条例内容

你所说的社会治安条例,应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相应修改。

现在实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施行后,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5.社会治安管理条例

这些不正规的项目肯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一般来说,只要没有涉及的卖淫嫖娼之类的事情,是够不上刑事责任的,也就是无法按照《组织卖淫罪》来定罪处罚,但是一般的行政拘留和罚款是肯定有的,这类处罚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还要处以行政拘留,一般来说,这类型的事情已经和组织卖淫等有点接近了,要是公安机关认定你是属于组织卖淫了,往这个罪名上面靠了,并且开始立案侦查了,那就比较麻烦了。所以这类型的业务还是不要经营为好,从大的层面讲,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6.东莞社会治安相关法律法规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二节 决 定 第三节 执 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7.求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二节 决定 第三节 执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 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

8.东莞社会治安相关法律法规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二节 决 定 第三节 执 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社会治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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