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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2 18:18
本文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法律条文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989年国家颁布的《标准化法》和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标准化 法实施条例》是目前我国制定各项标准的基本法律依据。

此外,《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又针对各行业及其 产品管理的特殊性做了例外的规定。《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 例》确立了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配套的 标准体系,以及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 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管理体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 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确立了相关行业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管理 部门统一负责实施的管理体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

4.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哪些法律要求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法律上对农产 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等方面作出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 保障,有利于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和秩序,保证公众农产品消 费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产品产地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源头。因此,《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管理进行了规定,确立了农 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改善产地 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动物无疫区和植物非疫区等基地 建设,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区域生产食用农产品和建立生产基 地,并对禁止外源污染和防止农业内源污染作了规定。

法律同时要求,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 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优质安全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

生产者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 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农产品生产,科学合理地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农 药、兽药、肥料、词料及词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适时地收获、捕 捞和屠宰动植物及其产品,才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 品,才能保证消费安全。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定组织化程度比较高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包括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疫病和病虫害防治情 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人品,严 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 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 投人品。

农产品大多以鲜活产品为主,且多为异地销售。为确保广大消费 者能够吃到色、香、味俱全和品质优良的农产品,在包装、贮存、运 输过程中适当采取一定的保鲜防腐技术是必须的,也是发展的必然方 向。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必须符 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同时,法律还确立了农产品标志管理制 度,明确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其他优质农产品标志受法律保护,禁 止冒用。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要有哪些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逐步由零散要求走向系统规定,由宏观原则走向具体操 作,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监管的重要目标。

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也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具体规 定。 此外,《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 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分别对农产品质量安 全相关环节做了细致 而具体的规定。

各地 结合实际也陆续出台 了相关地方法规,如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 全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 入办法》等。

6.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 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人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 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 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 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 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 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 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 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 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 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是,对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 发市场有权追偿。 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7.《农业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新《农业法》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规定了四项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由于我国农产品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还存在着体制不顺、标准体系不健全、检测检验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已不能适应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为解决农产品无“标”可依、无“处”可检的问题,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技术推广和市场信息工作,新《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今后,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标准,尽快完善各类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规程等系列标准,使农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环节都有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加快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自检、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测体系。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筹规划、分布实施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我省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建设工作已经全面启动。近年来,我省各地围绕粮油、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等主导产业,制订了涉及生产基地、品种管理、商品质量、安全卫生、产后加工等诸环节的地方标准和规范1300多项,基本涵盖了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我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也正在逐步完善,全省计划建立55个各类农产品监测机构(畜产品监测机构7个、农业环境监测机构3个、农产品质量及综合类监测机构45个)。其中,28个已建,在建21个,计划筹建6个。

二是国家支持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目前,我国得到公认的有三种认证制度:一是绿色食品认证,二是有机食品认证,三是无公害食品认证。另外,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如我省的西湖龙井、金华火腿、绍兴黄酒等。

三是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对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要依法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四是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除上述四项主要措施以外,新《农业法》还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防止农业生产过程对农产品的污染等等。

8.《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哪“八个不得”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督抽查监测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对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被抽检人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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