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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律法规案例

时间:2021-04-18 09:00
本文关于教育政策法律法规案例,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属于体罚学生的行为。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对陈老师的过错进行求偿(或叫追偿)。同时,陈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陈老师作出行政处分,用以教育陈老师本人或全体教师。

呼吁全社会,特别教职员工应当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一)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全社会都负有尊重、不侵犯的义务。作为一种职业道德,教职员应当主动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尊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2.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3.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名誉权;4.尊重品行有缺陷的未成年学生的人格。(二)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或者侮辱人格的行为。未成年人儿童、学生正处于成长阶段,对他们应给予爱护,保证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会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有时甚至严重伤害。

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肯定违反的。

第二,教育法和教师法也是违反的。体罚学生吧。

第三,如果构成轻伤的话,违反刑法。不构成轻伤的话,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责任的话,应该从三方面考虑。

1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有降级,开除等。

3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等。

2.急

我国已开始迈向法治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建立在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的双重基础之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教育事业已被视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柱。“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也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为了切实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了确保教育对我国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依法办教,依法保教,依法治教已成为当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大特征。

一、视频中,小丽的事件反影了学校、教师和家长的什么责任? 答:在小丽的案例中,我认为家长、老师和学校没有履行监护职责,需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小丽尚是未成年人,学校应该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教师应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更应该尽到责任。学校,教师和家长要多沟通,不应该相互之间推诿责任,以至于出现学生两天不到校才发现问题。

(1)学校的责任:学校是实施教育的专门场所,是未成年人作为受教育者参与活动,接受、享用教育的地方,是受教育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学校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2)教师的责任: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3)家长的责任: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对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有监护和教育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二、视频中,童娟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教育法律问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童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第3章是明显的校园暴力行为。

打架斗殴是指两人以上互相以伤害对方为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 辱骂他人是指以谩骂的方式羞辱对方的行为。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则是更大范围的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上述行为或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给他人造成身体或心理上伤害,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社会管理造成混乱。

对有上述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都有责任进行管教,或送工读学校矫治和接受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欧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欧的,对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

对多次聚众斗欧,聚众斗欧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欧,造成社会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欧的,对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欧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学生不良行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界定,对其深入研究的解决现实问题,任重道远。

但只要中学生认真学法、守法,正确划分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认真学习,就会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近几年来,暴力事件在校园里时常发生,不管是小学还是高中、大学,校园暴力事件是越来越严重。

像童娟那样,因为缺乏家庭关爱而实施暴力行为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3.结合实例谈谈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如何遵守教育法规和政策

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即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教师要讲法律。

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教育教学要遵循教育法律法规。

依法执教要把法定的职业规范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以法律为尺度,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教师职业行为选择。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后,对于教师应该怎样依法执教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的第一条就是爱国守法。其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就给我们教师提出了依法执教的理论根据。近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给学生、家长、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

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伤害了学生的健康心灵,而且使教师自己也在埋怨、指责、愤怒中受到伤害。而且还使得师生关系紧张。

严重影响、破坏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给教育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我想,如果我们的老师都能知法、守法,树立良好的师德,给学生更多的关爱,师生之间的关系就一定会融洽、和谐的。

“学生”,顾名思义,学习生的东西,这是是一个成长的的过程,这个过程具有可塑性,他们这个年龄不犯点错误,可以说不正常。重要的是他们犯了错误之后,我们教育工作者怎样来教育管理的问题。

我们在教育惩罚的时候就应该恪守教育法律法规的底线,不能过度。一、要依法执教,首先就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具备依法执教能力,从而提高法律素养,是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基础与保证。

在我国,关于教师职业的法律要求和对教师从教的法律保障,还处于逐步发展和完善之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不仅是对教师职业性质的规定,同时是对教师职业理想作出的一种原则上的规定。

教师职业责任是教师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应该承担的义务或责任。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同学,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如果教师见到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时应该制止而没有制止,那么教师不仅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而且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师职业则要求教师有为人师表的敬业风范。

教师职业纪律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 遵守教学时间的规定,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 (2) 遵守教学计划的规定,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3) 遵守教学态度的规定,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认真开展课外活动; (4) 遵守禁止体罚的规定,不打骂学生,不乱罚款,乱收费,等等。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方式的重要工具,教师如果违反了职业纪律,那么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 (2) 项、第 (3) 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师要学会换位思考 我们在做学生思想工作要注重换位思考。我班有位学生小军,曾两次留级,有小偷小摸行为,动不动就打架。

家长对他丧失了信心。但我分析后认为:小军自尊心很强,打架多是自尊心受到伤害时发生;尽管成绩差,但每次作业都坚持完成;他热爱劳动,能吃苦,这些是他身上的闪光点。

我抓住这些教育他如何从父母严厉的教诲中理解长辈对自己的良苦用心;如何从老师的严格要求中领会老师的殷切期望;如何从与同学的交往中看到自己的不足。还及时把他的进步告诉家长,介绍给同学,使他感到成长的快乐,渐渐地他成为了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试想,如果就小军的现状,可能很多教师都会讨厌,责骂,或者听之任之,或者干脆把他拒之门外。没有换位思考,耐心教导,后果可想而知。

三、教师要以慈母心对待学生 老师批评、惩罚学生,大多是为了学生好,为了纠正学生的不规范行为。可是在批评惩罚学生时,往往会出现个别差异所带来的顶撞,逆反或是不接受的情况。

这样便有可能出现教师粗暴的对学生实施更强制、更强烈的惩罚,导致惩罚过度。但如果我们一直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自己时时都站在孩。

4.教育法规的案例分析题该怎么做

鄙人曾从事过教师工作,试探着为您解答问题。

先解释一下您的最后一个问题,您有所理解后便于自己试着学以致用。 1。

您所从事的职业决定着您所应考的教育法规,主要是涉及到教育法、民法等法律关系(通常不会涉及到刑事法律关系,暂且不谈为好)。 从法学理论上讲,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具有三大要素,是应考案例题分析的主要思索脉络。

简述如下: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参与者、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民事客体)——民事主体形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表现为三类: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简单说就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再就是,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就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研讨案例题,就要循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针对法律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推断出各个民事主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本案例题,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外乎是教育法、民法等方面的,所以其法律主体也就是民事法律主体,即当事人(案例题第2问中已经点出): A。

程某(小学生、未成年人、受教育者),民事主体之一,其权利主要是受教育权、人身(及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基本没有,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 B。 程某的家长(因程某系未成年人,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5."教育权“的相关法律条文和一个相关案例

《宪法》46;中华人名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未成年保护法》1;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掸揣侧废乇肚岔莎唱极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六条 对未成年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 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 教育。

预防未成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观念,使未成年懂得违法和 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 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作为法律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 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 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 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宣传活 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 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 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宫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 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人 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 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驾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 法律。

6.谁能告诉我10条法律案例(每条不少于100字)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一)案例: 寒假过去又开学了,初一( 3)班郭老师在学生报到注册的时候,又强调了发型问题。

说实在话,"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么样的发型本来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现在许多学校又都把它当做一件不小的事来抓,其原因是指挥中学生留什么发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学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学生以他们的形象来定位,结果生源不择优校的学生常给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觉,郭老师强调发型问题是有原因的。三天过去了,班里的男生苏某还是留着长长的中分。

一天中午放学后,郭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教师问:"老师给全班同学提的发型要求你知道吗?这也是全校统一的要求,你知道吗?""知道。

"学生低声回答。"知道?知道为什么还不动?"声调里老师带着几分气。

"我家里不让理,我也没办法。"学生理直气壮。

就这样,师生对话的火药味越来越浓。最后,老师拉开抽屉顺手拿出一把剪子,嘴里说着那我替你理吧,话到手到,苏某中间的一绺头发已剪下来了。

苏某一边护着,一边说:"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说完跑出了办公室。

苏某回到家的时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见儿子捂着头走进来便大声喝问,以为儿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

当听完事情原委后便借着几分酒力,怒冲冲跑到学校兴师问罪。见到郭老师开始还较理智,后来便破口大骂,在场的老师都为之瞪目。

正当大家纷纷上前劝解、家长还不依不饶的时候。一位两鬓银白、马上要退休的女教师乔某走上前去,嘴里说着"让你无法无天"随手就给了苏父一个嘴巴,不知是这巴掌的功效还是苏父的酒也该醒了,反正此后骂声听不见了,只是听到苏父反复强调:"正月里理头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凭什么给我孩子剃阴阳头……。

"此时外面已围了不少人,为了化解矛盾,年级主任便把他们带到校长室。校长热情地接待了他们,说来也巧校长刚刚学完有关教育法学的课程,听完大家的陈述,觉得这是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借此也是对大家进行法制教育的好机会。

校长认为,化解矛盾的最好办法是学法,使他们各知其错。校长先对家长讲,您看见孩子被剃了头心里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见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学校来吵闹、辱骂教师是不允许的,这是违法行为。

校长说着打开《教师法》翻至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赂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校长说完征询家长意见:"您看咱这问题在学校解决好还是换个地方解决好?"家长赶紧表示自己错了,愿意赔礼道歉,说着站起来给郭老师深深鞠了一躬。

接着校长转过身来对郭老师说:"您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校长打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找到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就这一点来说,郭老师应该向学生道歉。此时郭老师已为自己一时间鲁莽感到内疚,借着校长的话,诚恳地向学生和家长表示了歉意。

对老师乔某,校长笑着批评她说:"您站出来主持公道,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该用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如果这样下去那不就乱上加乱了吗?"乔老师为人豪爽当即向家长道歉,并表示校长批评得对,自己遇事不冷静,确实不应该。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中发生的行为,这位校长依据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经很清楚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学校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类似事件比较普遍,象老师强行给学生剪发的事不仅仅是这一位老师的行为,家长到学校来"兴师问罪"的事也多见于很多学校,当发生这类事情的时候,应该依照现有的法律来处理,虽然不是所有行为都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我们也可以比照一些类似条文或者法律精神来解决,知法、懂法,具备法律意识是对每个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静思考,注意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程序非常重要,同时这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前提。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二)教师误伤学生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

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

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角膜血染)。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上课),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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