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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11:24
本文关于加工贸易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及政策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

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查,是指海关通过核实数据、审查单证、核对实物及相关账册等方法检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加工生产能力以及进口、运输、存储、加工、装配、转让、转移、销售或者出口加工贸易货物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 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 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八条 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

2.求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规章制度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批复》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

3.来料加工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二)相关税收规定

1、来料加工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加工企业所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5、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凭海关核

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6、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

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7、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退税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机关对其进行补税和罚款。

4.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加工的法律法规

原发布者:勇成网络

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加工的法律法规

篇一: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加工协议 甲方:鲁华平(个体) 乙方:上海勤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调和芝麻香油类产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代加工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商标为:旭光牌调和芝麻香油产品,加工数量、款式、标准等要求由甲方提供。品名、规格、内外包装标准由甲方提供。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在合同附件(1)上详述。 第二条甲方责任: 2方提供;若商标有一切法律纠纷与乙方无关。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规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等。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4、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样品和标准进行验收货品。5 6、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对未使用的标有甲方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进行回购。 7、严守乙方的商业机密。甲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产品价格等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上述加工品的商标与版权归甲方拥有,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委托加工品或仿制给除甲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或经销。第三条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高度重视生产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保证产品达标,品质优良。

5.加工贸易合同都包括哪些内容

加工贸易,主要指对外加工装配贸易、中小型补偿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而通常所说的“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其中来样加工不在加工贸易的范围内。加工贸易的种类加工贸易合同是规定委托方、承接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的标的。加工装配业务的合同标的与买卖合同的标的不同,它体现为原材料或零部件加工成指定成品而付出的劳动以及一定的技术或工艺。因此,合同的标的应规定与劳动或一定技术有关的产品种类及标难,以及委托加工的具体事项。

(2)原材料供应。在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委托方送交料件的时间、地点,并应列明对料件品质、数量的具体要求以及栗托方来料、来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处理方法。

(3)成品交付。在合同条款中,要对成品的品质、规格以及交货期作出明确规定;通常还要规定违约的处理办法。

(4)耗料和残次品率。委托方规定生产企业产品消耗原材料或零部件的具体数额,以及残次品的比例。

(5)工缴费。承接方为委托方加工装配所收取的劳务报酬,它的支付方法通常有以下两种:

对来料、来件和产品均不作价,加工装配业务完成后,由承接方按约定向委托方收取。

对来料、来件和产品分别作价,承接方对委托方的来料、来件先不付款,从成品出口的货款中扣除,成品的价格与来料、来件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工缴费。

(6)对外运输。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涉及到原材料、零部件的运进及成品的运出问题。按照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性质,这两段运输责任及费用应有委托方承担。但在实际业务中,由委托方办理两段运输业务有困难,承接方应协助代办。

(7)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需要己设立了来料加工一揽子综合险,投保这种险别,保险公司即承担两段运输及存仓财产险。

(8)支付。在加工装配业务中,可采用国际贸易中各种惯常的支付方式。

6.请问什么是加工贸易手册

工贸易管理的改革在不断深化,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却迟迟未见改版。

旧登记手册的使用须知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很多不一致,其内容也明显与形势格格不入,严重影响通关效率。 2006年1月1日起,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以下称《加工贸易手册》)正式启用,对海关和企业来说,这无疑是盼望已久的喜讯。

加工贸易监管是海关的主要业务制度,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一直是海关管理加工贸易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对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旧登记手册已实行了 20多年,分为《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三种,样式、内容不统一。

登记手册三步走 登记手册随着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其内容和样式也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20世纪70年代末至1984年。

加工贸易以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为主,在整个对外贸易中比重有限,仅占全国进出口额的4.4%至15%。在此期间,海关对加工贸易备案管理的形式较简单,主要使用《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管理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对进料加工采用进料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签注备案意见,口岸海关凭以放行。

第二阶段: 1985年至1995年。加工贸易以鼓励“进料加工复出口”为主要内容,以海关进口料件保税监管为政策核心。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市场“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贸易方式逐渐取得成功。期间,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越来越重视,全国海关均推行使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作为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的重要凭证。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已经较原来的《进料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有了很大的改进和完善,丰富了需要填制和审批的内容,提高了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力度和监管严密性。 第三阶段: 1996年至今。

这一阶段,全国加工贸易快速发展,进料加工占加工贸易的比例达70%以上,处于主导地位。期间,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强,1996年,国家出台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及一系列加工贸易规范管理措施。

海关切实加强了口岸海关与主管海关的联系配合,实现了登记手册电子数据在全国海关范围的计算机联网,实现了登记手册和进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的相互印证,完善了对登记手册的管理。 新版《加工贸易手册》特点 本次登记手册改版,主要是针对旧登记手册中过时的规定和影响使用效率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单一样式。

为方便企业使用和海关监管,加工贸易手册改变了原《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三种登记手册并存、样式混乱的情况,只设计了一种样式。手册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提法一致,供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包括不作价设备等业务使用。

以加工贸易手册封面的海关编号来区别贸易性质。 增加页数项数。

针对企业和现场海关反映的旧登记手册进出口报关登记表不够用的情况,加工贸易手册增加了相应页数和项数,并采用纸张正反面印制,加工贸易手册还分成普通和加厚型两个版本,进出口次数、项目条数较多的企业可选用加厚型,因而提高了使用效率,节约了企业的成本。 取消了原登记手册中“进料加工批准书”“本关区进口原辅料分拨情况表”等已经长期不用的栏目,增加“经营企业情况表”和“加工企业情况表”代替旧登记手册的“进口合同基本情况”。

项目更全、更细,有利于海关了解企业、联系企业,有利于实际监管。加工贸易手册还专门设置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审批表粘贴栏,改变了长期以来各海关作法不统一,批注不同的状况。

“海关备案电话”,解决了以往口岸海关与主管海关之间联络不畅的问题。 将原来的“登记手册使用须知”改为“加工贸易企业须知”。

“加工贸易企业须知”编入了加工贸易业务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规范要求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目的是便于企业了解办理加工贸易有关手续,帮助企业学习海关对加工贸易的有关管理规定,合法经营,让企业通过手册了。

7.外贸行业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相关法规◆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售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相关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国际货物销售失效期限公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维斯比规则) ◆ 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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