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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劳动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08:42
本文关于厦门劳动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要一份厦门最新的劳动法规政策(特别是47条和87条)

47条是正当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补偿,87条属于违法解除支付的赔偿!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这是厦门的劳动法吗

自行决定的前提是必须遵照劳动法的限定

《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参考自法律快车网)

3.厦门市劳动仲裁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1、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2、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3、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5、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6、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7、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8、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9、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10、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1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1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14、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5、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16、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17、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8、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19、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20、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21、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

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22、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23、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4.厦门市劳动合同版本应该是怎样的啊

以下,是厦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的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范本的目的是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如何订立合同,范本仅起指导作用,并不一定要严格按范本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自由约定其它事项,只要不违反劳动法规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即可。

劳 动 合 同 (范本) 甲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住所 乙方:员工姓名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 岗位(工种)的工作。在合同期间内,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调整乙方工种的,须经双方协商。

二、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不是必须条款)。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开始计算,其中包括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不是必须条款)。

本合同在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终止。 3、以完成 (生产工作)为期限。

该生产工作完成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本合同在用工前签订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开始建立。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实行第2、3种工时制须依法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1、标准工时工作制度;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3、不定时工作制度。

(二)乙方依法享有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甲方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应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三)乙方因工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限和待遇。 四、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乙方的奖金及各项津贴、补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规定执行。

(一)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发乙方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乙方本人。 (二)工资标准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实行计时工资制。

试用期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人民币 元或按甲方确定并事先向乙方公布的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执行。

据此计算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3、双方另行约定工资按 形式支付。

4、双方约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为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上述劳动报酬确定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的提高、贡献大小以及生产经营的变化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

乙方的劳动报酬可随工作地点、工种岗位的变化而改变。 (三)甲方于每月 日支付乙方(上个月/当月) 日至(上个月/当月) 日的工资。

并应当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甲方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给乙方。

五、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按规定做好女职工、未成年工、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或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合同期内,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 八、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在合同期内,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十一、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除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

5.那位哥哥知道厦门劳动法规定最底工资是多少

省政府已经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

1、思明区、湖里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

2、集美区、海沧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3、同安区、翔安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

二、厦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思明区、湖里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6.8元;

2、集美区、海沧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6.3元;

3、同安区、翔安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5.9元。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厦门劳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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