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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粮地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18:00
本文关于口粮地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农村口粮地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农村人口口粮田的规定。你提到的口粮田指的是两田制的一种。

两田制发起于山东平度农村,是将承包地分成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按人口平分,一般是每人0.4-0.6亩,只负担农业税;责任田按人口及按劳分配。或者以村 委会名义进行招标承包,除了负担农业税,还要缴纳一定的承包费。

这种制度给地方政府较大的土地支配权,损害了不少地区农民的利益。1997年以后,中央政府不允许两田制的存在,地方政府逐渐收敛了 两田制的推广。

两田制在向全国推广过程中,由原来农民自愿实施,变成了强制推进,变成纯粹向农民征收更多承包费。农村干部也借此中饱私囊,偏离了原本的初衷,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2.农村人口口粮田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农村人口口粮田的规定。

你提到的口粮田指的是两田制的一种。 两田制发起于山东平度农村,是将承包地分成口粮田和责任田。

口粮田按人口平分,一般是每人0.4-0.6亩,只负担农业税;责任田按人口及按劳分配。或者以村 委会名义进行招标承包,除了负担农业税,还要缴纳一定的承包费。

这种制度给地方政府较大的土地支配权,损害了不少地区农民的利益。1997年以后,中央政府不允许两田制的存在,地方政府逐渐收敛了 两田制的推广。

两田制在向全国推广过程中,由原来农民自愿实施,变成了强制推进,变成纯粹向农民征收更多承包费。农村干部也借此中饱私囊,偏离了原本的初衷,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3.农村户口分口粮田有没有法律规定啊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你肯定能分到地,至于能分多少地,那要看你们村里有多少地,原则上应当是村集体所有成员平分。

4.国家规定农民应有多少口粮田

农民应有多少口粮田,没有一个具体的数量。

国家规定,在农村,只要有农村户口,村里就会分一定面积的土地,一般是一部分为固定的土地作为基本口粮地平均分给村里人,口粮田按人平均承包,一般只负担农业税,体现社会福利原则,若有剩余用地,村民可自由承包土地,交纳承包费。

口粮田来源于“两田制“,就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将集体的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

“两田制“设计者的用意不错,但具体执行起来却有弊无利。两田制的具体执行者是村委,尤其是村支书、村长、会计几个人。这5%的积累田往往由村里少数几个干部给私分了,至于他们缴不缴租金,缴多少租金,只有他们自己知道,村民是不晓得的。即使村委能得到这笔租金,是否用于村内公共事务,根本没有保障。农民的原先负担,也没有因此而有所减轻。所以,村民们对两田制的怨言不少。假如某村有别3000亩耕地,按5%计,全村积累地150亩,如果把原先分摊到这3000亩土地上的农民负担转嫁到95%的承包地上,这不反而增加农民负担吗?又假如积累地的年租金每亩150元,150亩,不就是2.25万元了吗?这笔钱很有可能给村干部们多吃多分掉了。所以,两田制的普遍推行,一是反给农民增加负担,二是给村千部提供一个腐败机会,实在有弊无利。”

口粮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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