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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1 14:06
本文关于互联网行业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加强自律,遏制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推动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互联网站不得登载和传播淫秽、色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的不良信息内容。

第三条 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第四条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第五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信息、电子公告服务以及移动电信增值服务等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取得合法资格;新闻信息应来源于具有向互联网站提供新闻信息资质的媒体或其他合法的内容提供商。

第六条 不渲染、不集中展现关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绯闻等新闻信息;此类内容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不得在多个频道或栏目同时登载。登载这类新闻信息,应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公德,确保导向正确。

第七条 登载有关医学医疗、生理卫生、婚姻家庭、人体艺术和与此相关的自然、社会科学信息内容,应建立信息内容的审核制度,做到内容健康、科学,来源合法、可靠。

第八条 不开设或变相开设为不道德性行为和性交易提供便利的频道或专栏;开设交友类专题频道或栏目,应明确说明该栏目的目的、网友行为规范和公布有关法律警示;非注册用户不得在该类频道或栏目张贴信息,对注册用户上传的信息实行先审后发。

第九条 对利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短信息服务系统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用户,应将其IP地址列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 不与非法网站建立任何性质的合作关系;不与其他网站或企业建立违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联盟或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 不以任何形式登载和传播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广告;不为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提供任何形式的宣传和链接。

第十二条 违反本自律规范的互联网站,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有义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资质。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从业人员均有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

第十四条 加入《互联网站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应遵守本自律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互联网有什么法律法规吗

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颁布《著作权法》(2001 年修改)

1991年6月4国务院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修改)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圄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年修改)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1年1月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3月14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废止)

2002年6月27日新闻出版总暑和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11月22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2003年3月4日文化部发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7月16日国家版权局发布《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4年8月28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2国务院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05年1月28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0日信息产业部发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0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2005年4月30日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13日公安部发布《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3.现在我国有哪些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

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2007年10月8日生效实施)

3、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

4、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8号

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7、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8、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4.中国对网络有哪些法律规定

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12-20】 2.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02-20】 3.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5-09-29】 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09-25】 5.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6.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7.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11-05】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09-03】 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07-08】 10.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7-04】 11.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情况的通告【2003-06-05】 1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05-10】 13.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04-22】 14.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失效]【2003-01-07】 15.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2-09】 16.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1-19】 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09-29】 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2001-07-16】 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2001-01-10】 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05-25】。

5.互联网法律法规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等等

建立网站,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至于税的问题,非盈利性网站不需要缴纳,盈利网站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证等。

6.中国对于网络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太成体系,但是还是有一些的。贴出一部分供你参考:

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12-20】

2.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02-20】

3.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5-09-29】

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09-25】

5.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6.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7.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11-05】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09-03】

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07-08】

10.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7-04】

11.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情况的通告【2003-06-05】

1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05-10】

13.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04-22】

14.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失效]【2003-01-07】

15.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2-09】

16.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1-19】

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09-29】

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2001-07-16】

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2001-01-10】

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05-25】

7.互联网相关的法律

主要的法律如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网络的法律和法规有哪些啊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 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的安全保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 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 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 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覆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9.现在有多少部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啊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太成体系,但是还是有一些的。

贴出一部分供你参考: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12-20】 2.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02-20】 3.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5-09-29】 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09-25】 5.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6.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7.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11-05】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09-03】 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07-08】 10.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7-04】 11.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情况的通告【2003-06-05】 1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05-10】 13.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04-22】 14.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失效]【2003-01-07】 15.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2-09】 16.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1-19】 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09-29】 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2001-07-16】 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2001-01-10】 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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