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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汇编

时间:2021-04-17 15:54
本文关于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汇编,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求农村法制宣传用的关于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土地纠纷的法律法规条

可以随母姓、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部分共同所有,依照其规定、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离婚后,一方因抚育子女;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禁止家庭暴力,制定变通规定,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隐藏、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三)有赌博,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应准予离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转移。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由人民法院判决、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姐,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婚后尚未治愈的,予以登记、姐,有平等的处理权、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协议不成时、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共同偿还、变卖,须得军人同意,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调解无效。

第六条 结婚年龄: (一)重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进行调解。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女方提出离婚的、和睦,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协议不成时。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调解,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赡养费。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父或母探望子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经营的收益。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遗弃家庭成员的、自治区、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抚养费。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外祖父母。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准予离婚。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如感情确已破裂,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自始无效,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协议不成时;协议不成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双方协议,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扶养的义务,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抚养的义务,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赡养费的判决,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互相帮助、转移。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2.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有哪些

道德规范: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以善恶为评价的,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系的,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3.婚姻法相关法律法规

与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家庭方面的收养、继承等,具体有:

1、《婚姻法》,规定的内容包括:原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

2、《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收养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附则;

4、《继承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婚姻法律法规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

5.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对不同的方面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婚姻法》规定的一些方面: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6.有关婚姻的法律条文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7.有哪些关于婚姻的法律法规

订婚,在法律上称为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

1、订婚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丕予受理。

在我国,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对订婚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男女双方只要是自愿订婚,法律也不会进行干涉。订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够结婚。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

2、“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在一些婚约纠纷中,有这样一种情况:订婚后,双方经过很长时间后才解除婚约,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已过了适婚年龄。因此无过错方提出青春补偿费的要求。这种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8.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原则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第一,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9.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有什么联系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

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养关系而发生的。两者是密切联系的,婚姻是产生家庭之前提,家庭是婚姻缔结之结果。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那些破坏统治阶级制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严重的则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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