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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法律法规大全

时间:2021-04-17 06:18
本文关于最新物业法律法规大全,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现在物业条例都有哪些

正文(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

2.2018年物业新规定

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7章70条。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

我国没有物业管理法,只有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对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条例中没有物业是否能够禁止业主停车的相关规定,但是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使用权,如果停车部位是属于共有的,那么物业不能禁止业主停车。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4.小区收取物业费国家有什么法律规定

很多购房者都想知道自己小区物业费有哪些方面,主要是根据什么办法来规定的,又有那些法律依据。

小区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据小区的情况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来确定,小区物业费应当包括了绿化维护、公共部位的水电公摊、卫生保洁等,当然,如果电梯及水泵的电费可以另外收取(具体收取标准另外约定),但要从物业管理费中扣除,或者说,物业公司收取的标准应该降低。也就是说,所谓的水电公摊,如果是在单元内电梯、水泵等维护以外,应该是在物业管理费之内的,否则,企不是要收“绿化公摊”、“卫生保洁公摊”了?小区物业费可以最多预收一年,但如果业主没有入住的,应当按照标准的70%收取。

收取的起算期间为:建设单位向业主送达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1个月后,即为2005年1月30日,之前的物业管理支出应当由KFS支付。提示:在签定业主临时公约之前,强烈建议广大业主选派代表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谈判,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的预算,再增加合理的利润部分后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

如果你愿意交费的,也应当问清楚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交物业管理费。相关法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二)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的保洁服务;(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五)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服务;(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的保管;物业管理企业可与业主委员会约定其他服务项目。

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特约服务有自主选择权。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并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除价格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十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收取。

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项目或性质相同的费用。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使用后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前款所称的已交付使用,是指物业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业主送达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1个月后。

第四十三条 物业交付使用时,除物业销售、租赁合同约定或价格管理部门规定外,物业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其他部门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5.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释义】 本条主要规定了业主的义务。

根据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规约、执行决定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业主是作为物业区域内成员的一名共同缔结或签署了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约中,采取的是多数通过原则,即只要集体中多数成员达成了一致意见,规约就合法生效了,并且对于所有的成员都产生一致的约束力,少数表示反对的成员也必须放弃自己的异议,共同遵守这一协议。因此,在物业管理规约中,其对所有的业主都有相同的约束力,即使是当初表示了反对的业主,只要规约是合法的,就有遵守的义务。如果业主违反业主公约等自治性规范,则应按照自治性规范中的条款承担责任;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交纳资金费用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维修资金是保证物业区域获得正常的管理和维护的条件,各业主都负有此项义务。基于公共利益,业主享有共益权利,也应承担相应义务,对于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议的物业管理费、维修资金等各项合理费用,各业主即使有异议,也有交纳的义务。基于此项义务,各业主应负责其名下应分担的管理费及维修、保险等款项,并应准时交付。如因迟交或欠交而引起其他业主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种类很多。例如,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权利。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中,有大量的不得侵犯其他业主权利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当然还有未能详尽之处,对于它们未明确规定的,但是可能侵犯业主权利的行为,业主亦不得为之。又例如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对于物业管理区域这一集体而言,必然存在着公共的利益,每一位业主对此公共利益都有加以维护,不得侵害的义务。各业主处置其所有的单元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置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并促使有关承受人签署公约附件的承诺书,以确保承受人遵守管理公约的一切条款,受管理公约约束。各业主不得随意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在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并应事先取得物业管理公司和有关部门的同意。各业主在使用共用地方及设施时,不得损害、阻塞或堵塞公用地方及设施,不得在共同地方及设施之内做出任何对其他业主及楼宇使用都构成滋扰、不方便或者损害的行为。

6.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从保障业主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等公民合法权利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物权保护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从业主与物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调整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从损害赔偿处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从物业公司主体管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还有涉及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等一系列关于公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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