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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投资子公司是私募基金吗

时间:2021-04-20 12:25
本文关于另类投资子公司是私募基金吗,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是属于私募吗

应该说,是私募。因为证监会明确了,对券商资产管理产品发的理财产品,有条件的要转为公募,其他的按照证券业协会关于券商私募产品的备案要求进行备案。所以券商资管的大部分产品是归属于私募了。

同样,基金公司发的产品,公募的归公募,子公司资管计划、专户产品我认为都归私募。

公募和私募的区别主要就在于是否公开募集,是否超过200人。

至于发行主体不构成对私募和公募性质的界定,其风险等级也不会影响公募和私募的认定。

私募公司也可以发公募产品,如果证监会验收其公募管理人资格通过的话。

2.契约型基金是私募基金吗

契约型私募基金知识要点梳理 一、基本概念 也称为信托型基金,它是由基金经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与代表受益人权益的信托人(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受益单位,由经理人依照信托契约从事对信托资产的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

契约型基金通过发行受益单位,使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经营成果。契约型基金的设立法律性文件是信托契约,而没有基金章程。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当事人的行为通过信托契约来规范。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契约型基金依据其具体经营方式又可划分为两种类型: (1)单位型。它的设定是以某一特定资本总额为限筹集资金组成单独的基金,筹资额满,不再筹集资金,它往往有一固定期限,到期停止,信托契约也就解除,退回本金与收益。

信托契约期限未满,不得解约或退回本金,也不得追加投资。如香港的单位信托基金就属于此类。

(2)基金型。这类基金的规模和期限都不固定。

在期限上,这类基金是无限期的;在资本规模上,可以有资本总额限制,也可以没有这种限制。基金单位价格由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及手续费等构成,原投资者可以以买价把受益凭证卖给代理投资机构,以解除信托契约抽回资金,也可以以卖价从代理投资机构那里买入基金单位进行投资,建立信托契约。

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契约型基金的发展基础是要有完善的信用制度和成熟发达的信托市场,但国内在这方面的发展是不足的。而我国的股份公司制度已经有多年的发展历史,相对比较成熟,在这种条件下,有利于发展公司型基金。

两种基金形式的根本区别如下: (1)法律依据:契约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约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 (2)法人资格: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资金的性质: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起来的信托财产;公司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的公司法人的资本。 (4)投资者的地位: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之一,投资者是基金的委托人,即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营运,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权。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公司的股票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因此,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大。 (5)融资渠道: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

在资金运用状况良好、业务开展顺利、又需要扩大公司规模、增加资产时,可以向银行借款: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向银行借款。 (6)基金的营运依据: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契约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投资公司章程营运基金。

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运营也就终止。 二、目前的缺陷: 由于我国基金发展的相对落后,这种基金组织形式还存在管理人、投资人力量不平衡、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不完善、对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也没有健全的制度等等缺陷 1.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缺乏约束。

可能面临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权限非常大,凡是基金买卖的重大投资决策均由基金管理人一手包揽。现行法规中对契约型基金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及操作行为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约束,投资者的收益高低只能听天由命,任凭基金管理人的良心办事。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之后,基金管理人可能做出不利于投资者的行为选择。这种行为选择可能是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如利用投资者的资源为自己的小集团谋取私利,或漠视投资者的利益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风险有如下几种: (1)违法募集资金:私募基金既不允许进行公开宣传更不能承诺保底,但是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吸引资金,加大宣传力度游说投资者相信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没有任何风险,诱使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就没有明显区别了。

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甚至向投资者承诺保底收益。不管任何形式的私募基金,保底条款都是为《民法通则》、《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一旦投资失败,法律并不保护这类保底条款的实现。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明知该条款的违法性,却仍。

3.什么是基金子公司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通俗地讲基金子公司就是基金公司的分公司,或者是下属分支机构。

拓展资料:

1. 传统融资类业务

1.1.类信托业务

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房地产投资的融资需求一直较为旺盛,之前多通过信托和券商资管计划来发行产品募集资金,随着基金子公司的成立,其开展类信托业务,来为这些融资方提供资金。以产融结合为核心,以债权、收益权、私募股权等方式投资于交通运输、能源、产业园基础设施、水务环保等企业。立足于与国内外优质房地产企业合作,以股权、债权、股债结合等方式投资于较好的房地产企业及项目。

1.2.股权质押业务

以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业务多是银行和信托公司来开展,随着基金子公司的陆续成立,以及业务的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基金子公司开始介入该业务领域,同时,银行系的基金子公司体现了在该业务上的一定优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工银瑞信和招商基金旗下子公司纷纷开展了股权质押业务,通过有竞争力的融资成本和适合的质押率,以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的形式提供融资。

基金子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用于受让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收益权,融资方以上市公司股票或优质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作为主要的增信措施。

2.投资类业务

在成立初期,基金子公司对接银行、信托、期货公司、券商、私募基金,或者是对接地方融资平台、上市公司,常常扮演的是融资通道的角色,随着子公司实施主动的业务转型,投资类业务日益受到青睐,依托于母公司强大的投研团队,子公司正在积极开拓投资类业务的发展,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基金公司子公司可以依赖原公募投研团队形成的投资优势,设立相应的投资管理产品。投资标的从传统的债券、股票等,也涌现出各种产品设计的创新,譬如设计投向利率、汇率、商品期货、金融衍生品的产品,甚至推出跨境套利产品。

3.资产证券化业务

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子公司可以将一些非标信托债权资产进行包装后,在交易所或者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特别是可以通过和银行合作来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4.通道业务

在我国相关政策监管下,比如商业银行相关信贷政策规定,不得向某些行业或者不符合风控要求的企业直接发放贷款,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的资金通过信托、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的"通道",最终流向需要融资的企业。

此前,信托和证券公司的通道业务快速发展,作为"通道"的机构,通过出借牌照,将外部资产以产品合同形式在公司内履行一个流程,并不直接或者亲自参与该业务的资产管理以及不需主动、系统地进行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以及安排风控措施,承担的风险较小。与信托公司相比,基金子公司没有资本金限制,成本较低。

另类投资子公司是私募基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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