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网络安全 > 正文

商经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16:48
本文关于商经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中国工商法 全部法律条例

我国没有《工商法》,关于销售法律条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于篇幅过长,第七章至二十三章请登录政府网站查询(详见参考资料),第一章至第六章条款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

2.中国工商法 全部法律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商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能无照经营。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

3.商事法律的制度是什么

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是规范和引导商事行为的规则。

我国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主要由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预防和分散商业风险的法律规则、票据与票据交换的法律规则以及海上运输法律规则构成。除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制,一些重要的商事行为法律规范含于民事法律(如合同法)之中外,主要的商事法律制度有: 1.证券法律制度 1998年12月29日制定的证券法全面规定了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国证券法实行一系列重要原则,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发行、交易的当事人地位平等,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与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依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也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交易。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所有证券交易均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

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这样做,可以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实现公正交易创造条件。 2.票据法律制度 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票据法, 是我国第一个全面规定票据事项的法律。

它的宗旨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历来,票据立法体制有“分离主义”和“包括主义”之别。

票据立法的“分离主义”是指将汇票、本票归于一项立法,将支票归于另一项立法;票据立法的“包括主义”是将汇票、本票、支票合于一项立法。我国票据法属于“包括主义”的立法,其特点是采用汇票、本票、支票三票合一的编纂体制,即以汇票为主,将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规则统一规定于票据法之中。

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多种功能,包括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抵销债务和融资的功能。

因此,票据交换是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票据仅作为支付、汇兑手段。

票据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票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它的各种功能创造了条件。 3.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

1995年6月30 日颁布的保险法是规范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险法通过对保险关系和保险业管理关系的调整,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安定。

我国保险法主要实行下列原则:第一,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的原则,即同一个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第二,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

在人身保险中,则还在于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第三,有利于弱者的原则。

保险法实行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四,保险公司稳健、安全运营的原则。保险公司的经营涉及千家万户,必须作到稳健、安全运营。

适应其需要,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偿付能力维持制度、资金运用制度等。 4.海商法律制度 海商法律制度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4.司考用的法律法规汇编 哪个比较好 可以买盗版吗

1、“司考用的法律法规汇编,哪个比较好”:推荐《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法律考试中心编,如果是自己选择,尽量选择法律出版社的。

2、还有一周就考试了,参加今年的司法考试?现在才买法律汇编,是不是有些晚了?

3、“可以买盗版吗”:最好不买盗版,理由是质量差,错讹多,会误导你;可能只是翻印前一年或前二年的,法条修改的不能及时反映,也会给你增加错误的机会。

省钱不要在这时省,会耽误你一年的大事、让你一年的努力付诸东流的。

5.商事法律的制度是什么

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是规范和引导商事行为的规则。

我国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主要由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预防和分散商业风险的法律规则、票据与票据交换的法律规则以及海上运输法律规则构成。除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制,一些重要的商事行为法律规范含于民事法律(如合同法)之中外,主要的商事法律制度有: 1.证券法律制度 1998年12月29日制定的证券法全面规定了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国证券法实行一系列重要原则,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发行、交易的当事人地位平等,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与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依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也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交易。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所有证券交易均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

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这样做,可以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实现公正交易创造条件。 2.票据法律制度 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票据法, 是我国第一个全面规定票据事项的法律。

它的宗旨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历来,票据立法体制有“分离主义”和“包括主义”之别。

票据立法的“分离主义”是指将汇票、本票归于一项立法,将支票归于另一项立法;票据立法的“包括主义”是将汇票、本票、支票合于一项立法。我国票据法属于“包括主义”的立法,其特点是采用汇票、本票、支票三票合一的编纂体制,即以汇票为主,将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规则统一规定于票据法之中。

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多种功能,包括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抵销债务和融资的功能。

因此,票据交换是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票据仅作为支付、汇兑手段。

票据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票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它的各种功能创造了条件。 3.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

1995年6月30 日颁布的保险法是规范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险法通过对保险关系和保险业管理关系的调整,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安定。

我国保险法主要实行下列原则:第一,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的原则,即同一个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第二,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

在人身保险中,则还在于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第三,有利于弱者的原则。

保险法实行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四,保险公司稳健、安全运营的原则。保险公司的经营涉及千家万户,必须作到稳健、安全运营。

适应其需要,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偿付能力维持制度、资金运用制度等。 4.海商法律制度 海商法律制度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6.商法的法律介绍

1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2.商事关系 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3.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商行为,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

其规制原则主要有三种:(1)主观主义原则。主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态,并以列举的方式揭示出商行为的范围。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主观主义立法原则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2)客观主义原则。

客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行为的客观性作为出发点来确定商事行为。《法国商法典》创造了这一原则,而《西班牙商法典》则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原则。

(3)折中主义原则。折中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观主义原则和客观主义原则基础上,依据行为的客观性和商人的经营方法两个标准来确定是否属于商行为。

日本现行商法典和法国修改后的商典法采取该立法原则。4.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5.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有一定区别。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识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

现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则。一 强化企业组织1.提高企业素质。

主要依靠两套法律机制,一是,企业融资和确保企业财产基础的法律机制,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资本三原则。二是,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的法律机制,如破产、重整、兼并制度。

2.完善企业结构。包括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协调企业内部关系(主要保护职工利益,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二 提高经济效益 即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收益。商法的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保护产权、维护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个方面。

1.商法保护产权,主要体现在界定产权(明晰产权)和维护其权威上;包括在产权受侵害时,给予及时、充分的救济。2.信用的核心是信任。

信任就意味着可以低成本地进行交易,从而提高经济效率。破产法对维护信用有积极的作用。

3交易便捷可以节约时间成本。为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

如商事交易的技术化(定型化),大量运用默示行为、证明形式自由、时效短促、商事促裁等。三 维护交易公平 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

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权原则、禁止内幕交易等,体现了平等原则。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体现了诚信原则。

四 保障交易安全 商法为此提供的制度主要有: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客观主义);4.严格责任;5.保护善意买受人(第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 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7.司考商经基础阶段如何学

一、掌握司考基础知识、进行体系化构建 在理论提高阶段主要是夯实理论基础,搭建起一个大的框架体系图。

比如商法可以从大的方面分为主体法和行为法,主体法中包含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三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行为法中包含了企业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兼具主体与行为双重特征的海商法。 经济法类似可以从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这样大的方面将经济法中的部门法进行分类。

这样建立起一个大的框架,以便掌握住商经法所含的所有部门法。 在各个部门法的复习过程中也要刻意进行这样一个体系化的构建,比如主体法,可以按照主体的产生—运行—变更—消亡的生命环节流转过程来搭建。

这样就会做到思路清晰,在今后各个阶段的复习中,哪些知识是已经掌握的哪些还没有掌握,做到心中有数,便于查漏补缺,清除死角。 二、了解司考商法经济法的特点 商经法律法规非常繁杂,知识点多、杂、散,10年商法经济法大纲囊括了20几个部门,330多个知识点,聚集在商法、经济法旗帜下的众多法律法规彼此之间很难找到多少实质性的联系,核心考点被湮没在浩繁的法律条文当中。

要想在商法、经济法上取得高分,必须辨清呈零散状态的各个相对独立的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要有一双“火眼金睛”,善于从法条的汪洋大海中淘出考点。而且商经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者恒重,尤其是商法,所以一定要妥善安排好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好钢用在刀刃上,切忌主次不分,眉毛胡子一把抓,贪多求全,以至忽视重点。

知道了她的特点才能找到应对她的方法。 三、熟悉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 司法考试是“以纲为纲”,那么我们的复习自然要“以纲为纲”;一般司法考试的大纲在每年的5月中旬左右会出来,法律?育网建议大家的复习一定要严格尊重大纲的内容,新大纲出来前对比前一年大纲复习,新大纲出来之后第一时间对比新旧大纲的差别,做到心中有数,知道要考哪些内容,哪些是不需要掌握的,从而让自己的复习有方向,不至于想到哪里看到哪里,乱了方寸。

另外,要着重注意新增的法条和知识点。根据最近几年的司法考试特点,新增的法律法规,新增考点肯定会出现考题。

四、速读司法考试教材 所谓的“以本为本”是各种考试离不开的根本,那么我们的教材自然也需要大家看一看,因为教材的内容相对比较详细,理论层次的内容占据了相当一部分,所以建议大家速读,因为在理论提高阶段,时间尚早,我们还有时间,快快的过一遍教材还是很有帮助的,即使没有时间过三大本,也要看一看我们的法|律教育网授课老师的亲编讲义,那都是紧扣大纲编写的。 虽然我们的商法经济法以考法条为主,但像票据法的性质、保险法的原则,还有08年四川延考出现的商业银行的职能等等,都需要在看教材的过程掌握。

8.我国关于商号的规定是哪部法律

在《民法通则》、《公司法》中作了一般而又简单规定;在特别法方面,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对商号做了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相应规定。关于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行为的法律属性,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行了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方面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商号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从整体上看,我国关于商号的立法层次比较低,而且散乱、不成体系,缺乏对商号的专门系统性规定。

9.司考三大本和司法考试指南针法律法规汇编有什么区别

1、三大本是教材性质的,指南针则是法条性质的

2、关于买书的建议,请参考:

(1)司法部出的三大本,蓝色封面

(2)法条,最好是一部重点法条和一部完整的法条,重点法条冲刺阶段看,推荐指南针法条;

(3)万国或者众合的专题讲座一套,就是民法几十讲那种。

(4)一套真题,最好是分学科的那种,推荐张能宝5年真题。

用法:

三大本基本不用看,但是如果基础不好可以把民法、刑法等理论比较复杂的部分看看,其他不用看。主要作用是用来当作一部词典,当遇到问题的时候可以求助于三大本,因为这个是标准。

法条的话,同样是为了备查,平时不需要看,重点法条最后看,主要是一些经济法、商法的题目,基本上就是考法条。

万国或者众合的书重点看,看个几遍一般来说可以高分通过了。真题的话在你对一门学科有了基础框架的感觉以后开始做,最好做两遍,第一编全部做,第二遍只做第一遍做错的和不会的。

望采纳!

商经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饮水安全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