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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07:30
本文关于部队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部队的条令条例有什么

部队的共同条令主要包括三种,即内务条令,纪律条令和队列条令,也称“三大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是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而制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是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而制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是规范全军队列动作、队列队形、队列指挥的军事法规,是全军官兵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2.以下哪些属于军人应当遵守的军事法规

军事法规分类:国防法、兵役法、军事刑法、国防教育法、国防动员法等。

1990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发布,标志着军事立法工作首次实现了“有法可依”。1997年3月14日,中国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问世。

先后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等7部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基本制度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同时起草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军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一批重要的军事法规,填补了中国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中诸多立法的空白。

3.十个军事法名称

· 反分裂国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号议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 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违犯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 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 ·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征兵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 国防专利条例 ·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 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的若干暂行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条例(修订草案) · 从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中选拔国防生工作暂行办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章程 ·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 铁路军运暂行条例 · 关于恢复驻厂军事代表制度的通知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的通知 ·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 国防交通条例 ·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

4.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 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

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第八条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

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各单位应当将批准的士官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九条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应当经入伍训练和任职培训。 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级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士兵在军、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由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军区级单位调动的,由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士兵使用、晋升、奖惩和选取士官的依据。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照兵役性质分为: (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二)义务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 (三)初级士官:中士、下士;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的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服现役年限和德才表现为依据。 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二)初级士官:上等兵服现役期满选取为初级士官的,晋升为下士;下士期满3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中士。 (三)中级士官:中士服现役期满3年选取为中级士官的,晋升为上士;上士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四级军士长。

(四)高级士官:四级军士长服现役期满4年选取为高级士官的,晋升为三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

5.关于新的现役士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 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第八条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各单位应当将批准的士官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九条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应当经入伍训练和任职培训。

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级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士兵在军、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由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军区级单位调动的,由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士兵使用、晋升、奖惩和选取士官的依据。

部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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