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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10:12
本文关于对政府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行政法规有哪些

行政法规的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最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面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还有很多.很多。详细请进入“中央政府网”-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2.行政法律有哪些

最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还有很多上面是最基本、最主要的

3.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种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4.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6个层次。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2、【行政法】: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民法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导和统帅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国;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法与商法属两个并存的独立的部门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还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等国。我国尚未就属于何种体例作出明确说明,但根据我国现今要求和现代民法发展趋势,我国应采取民商合一体例。

4、【经济法】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5、【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6、【社会法】现代大陆法系的国家首先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社会法是什么呢?比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金融法、计划和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这些现代法律主要是解决经济规划、环境保护、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性的问题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5.政府如何依法执政

(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

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

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近些年来我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亟须改变。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

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

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十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二)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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