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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布食品溯源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06:00
本文关于国家发布食品溯源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食品农产品追溯法规标准有哪些

食品追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8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280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194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4]6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专用标识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批发自助交易终端技术要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技术要求》等技术规范的通知(商秩发[2012]414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等技术规范的通知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农产品追溯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农办垦[2011]24号)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农办垦[2009]39号)地方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1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5号)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2016-02-01实施】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的通知(皖食药监科秘〔2015〕549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的公告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2.食品农产品追溯法规标准有哪些

食品追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81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280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194号)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4]63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专用标识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批发自助交易终端技术要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技术要求》等技术规范的通知(商秩发[2012]414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等技术规范的通知

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

农产品追溯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农办垦[2011]24号)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农办垦[2009]39号)

地方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1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5号)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2016-02-01实施】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的通知(皖食药监科秘〔2015〕549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的公告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3.我国有哪些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

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

4.我国在食品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食品质量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5.近期颁布的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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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开展人体试食试验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4-03-1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4-03-13)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4-03-1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4-03-13)

关于组织收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4-03-1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替米沙坦片及胶囊说明书的通知 (2014-03-04)

关于请协助开展定制式义齿产品长效监管机制调查的函 (2014-02-26)

关于开展定制式义齿产品长效监管机制书面调研的通知 (2014-02-2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要求的通知 (2014-02-20)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黄芪颗粒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的通知 (2014-02-1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4-02-1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等十项标准的通知 (2014-02-1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4-02-1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临床使用基因测序相关产品和技术管理的通知 (2014-02-0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2014-02-0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员名单的通知 (2014-01-28)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食品添加剂醋酸酯淀粉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2014-01-2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2014-01-2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感冒疏风颗粒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的通知 (2014-01-2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肠炎宁颗粒等1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2014-01-22)

6.我国有哪些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我国颁布实施了三十多项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相关卫生标准和方法标准,其内容涵盖塑料、食品级涂料、金属制品、陶瓷、搪瓷、玻璃、纸等材质制品。

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和体系建设有何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本条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三是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一)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

目前我国食品生产经营方式总体上还比较落后,食品安全问题的掌控能力还比较薄弱。 为了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可溯可控,新法增加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从源头生产到最终消费,往往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多个场所。在此时空分离的过程中,食品安全控制主体和风险因素也会发生变化。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现实需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事件多发频发,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社会陷人危机,一些国家和地区着手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增强食品安全掌控能力。

2〇〇4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 2〇〇7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食品药品安全 “十一五”规划》,提出加强食品品种特征溯源技术、食品产地图谱技术、食品产地标签和条码示踪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技术等研究;2010年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提出完善乳品追溯制度;2010年商务部、财政部分两批在20个城市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2012年6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推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检验检测互认和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区域合作,强化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支持配合。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追溯手段和技术平台,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存在认识不统一、管理不统一、技术不统一等问题,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在总结有关部门和各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为确保有序衔接,新法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包括追溯主体、追溯事项、追溯方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追溯责任等内容。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顶层设计至关重要。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设属于系统工程,需要跨环节、跨部门、跨系统建设。为此,必须由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分工合作、协同推进。

食品从源头生产到最终消费,食品生产经营往往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程序,任何环节和程序存在缺陷或者出现差错,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只有实施全程追溯、协同推进,才能保障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在问题发生时能够准确溯源并有效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包括追溯主体、追溯事项、追溯方式、追溯平台、追溯信息等。

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关于由谁承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基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认为应当由政府部门负责建设;有的基 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为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建设。

经反复研究论证,确定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这是追溯制度的基础,也是保证食品可追溯的前提。 (三)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可分为传统追溯体系和现代追溯体系。传统追溯体系主要是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记录、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等方式进行追溯。

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传统追溯方式具有方便、经济等优点,但也存在工作量大、重复繁琐、操作不便、效率低下、资源难以共享等弊端。现代追溯方式是采用高科技手段,运用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的。

该方式往往具有产品录人查询、消费警示信息发布、监管信息发布等功能,能有效弥补传统追溯方式的缺陷。所以,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四)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制度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追溯体系,另一方面则是追。

8.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家发布食品溯源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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