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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法律法规关于消防

时间:2021-04-18 07:12
本文关于租赁法律法规关于消防,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租赁合同如何约定消防条款

消防一般由房屋使用人或管理人负责。一般的住宅房屋时租赁合同可以写成:承租人应妥善使用房屋水、电、气等设施,避免火灾,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商业或写字楼的租赁条款可以写成:承租人需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并随时检查防火器材,保证可以正常使用等;

首先分析一下消防条款约定的目的,是为了一旦发生了火灾有谁来承担责任,所以要从这个方面进行分析,因为是商铺装修材料不符合防火规定或因线路老化导致的火灾等应由房东来承担责任,如因为承租者自己使用不当、未遵守消防规定而造成的火灾应由承租者承担。

消防条款样本:

租赁期间,消防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承租人应妥善使用房屋水、电、气等设施,避免火灾,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房消防安全规定是怎样的

出租房超过15人居住使用的,应安装报警器,并配置灭火器。

《规定》明确要求,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

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与管理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凡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内,严禁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里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堆放的物品或停放的车辆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出租房屋所在地物业要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派出所报告;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规定》明确指出,北京市同一房屋内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每间房间及公共部位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每一承租户应至少配备1具灭火器(每具灭火器的规格为2公斤以上的ABC型及相应灭火级别水系灭火器)。同时,鼓励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标准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配备灭火器。

3.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消防条款有效吗

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要违反禁止性的法律规定才无效,违反管理性的法律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消防验收明显属于管理性的规定,所以,合同仍然有效。

下面主要就可能导致城市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分析:

1、因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越权代理人签订又未经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

2、因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致使服务租赁合同无效。

(1)违法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无效:违法违章建筑物的租赁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④必需经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2)房屋租赁期限过长: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共有房屋的无效: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所订租赁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被认定无效

(4)房屋转租的无效情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有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云高法报[2003]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较多。

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对城市和农村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及是否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要求并不一致。在我省,对农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实际上并无强制性的规定。

在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盖自用房屋,且所建盖的房屋未按《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设计,也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后将自用房屋出租用于经营性用途;承租人使用房屋后,也未因为房屋用途的变更而进行相应的消防设计和完善或整改消防设施,或者因为房屋所有权人未按相关规定建盖房屋而导致承租人不能申报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另外,-些农村地区原来不属于城市规划区的范围而现在方纳入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在审理这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常涉及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而以此为据来认定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 《消防法》及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均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给予行政处分。

对拒不改正或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和租赁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上,我院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如果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工程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应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简单地以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就一律以租赁合同违反消防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租赁合同无效,而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城市房屋,如果建筑工程从设计开始就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也未经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就开工,导致消防工程不合格而影响租赁合同履行的,应以标的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有消防设计并经审核施工,竣工后因用途变更导致消防工程需要进一步完善、整改,且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未责令停止使用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二)对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自建的房屋出租后作为公众聚集的场所,如果标的物的出租不符合《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可在责令相关当事人办理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后,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对租赁等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证但产权明确为出租人的,或者房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各方对房屋质量没有异议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上述两种意见,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最高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效力的复函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出租人向房屋承租人主张拖欠的租金和迟延给付违约责任,而承租人则以案涉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房屋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故无需按约定给付租金和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出租人明知案涉房屋没有消防验收仍将其出租,后因市场租金上涨而试图通过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而收回房屋,另行出租,谋取更高租金。

从函复精神来看,除了上述必须经消防验收的房屋出租时会因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其他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一般不受是否消防验收合格的影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云高法报[2003]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较多。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对城市和农村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及是否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要求并不一致。在我省,对农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实际上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在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盖自用房屋,且所建盖的房屋未按《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设计,也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后将自用房屋出租用于经营性用途;承租人使用房屋后,也未因为房屋用途的变更而进行相应的消防设计和完善或整改消防设施,或者因为房屋所有权人未按相关规定建盖房屋而导致承租人不能申报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另外,-些农村地区原来不属于城市规划区的范围而现在方纳入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在审理这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常涉及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而以此为据来认定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

《消防法》及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均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改正或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和租赁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上,我院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如果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工程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应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简单地以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就一律以租赁合同违反消防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租赁合同无效,而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城市房屋,如果建筑工程从设计开始就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也未经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就开工,导致消防工程不合格而影响租赁合同履行的,应以标的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有消防设计并经审核施工,竣工后因用途变更导致消防工程需要进一步完善、整改,且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未责令停止使用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二)对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自建的房屋出租后作为公众聚集的场所,如果标的物的出租不符合《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可在责令相关当事人办理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后,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对租赁等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证但产权明确为出租人的,或者房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各方对房屋质量没有异议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上述两种意见,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7.租房发生火灾的法律问题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承租房屋线路老化引发火灾,殃及邻居房屋,承租户和房主被受损邻居一同诉至法院。日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决李某夫妇赔偿王某财产损失9万元;金美公司赔偿王某财产损失6万元;刘某对李某夫妇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租房说起。李某夫妇租赁房屋从事电器经营,并以朋友刘某的名义办理了工商手续。而同样从事电器经营的王某,租赁金美公司的房屋,与李某承租房屋毗邻。

2008年1月10日深夜,李某承租房屋突发火灾,不仅将店内电器全部烧毁,还使隔壁王某店内的电器全部烧毁,王某为此直接损失达15万元。后经当地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李某夫妇店内电气线路短路引起,对该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房主金美公司负有间接责任。王某为索要这笔赔偿款,以李某夫妇、刘某连同房屋产权单位金美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受损事实及损失数额清楚,证据充分。消防部门认定,起火点在李某夫妇承租的房屋内,由电气线路短路引起。李某夫妇虽对火灾原因认定书和事故责任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推翻该结论,因此,法院对消防部门所作结论予以确认。

李某夫妇作为承租房屋经营者,系房屋实际使用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安全,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和该租赁房屋负有妥善管理、认真防范火灾的义务。但李某夫妇并无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妥善保管义务,故其承租房屋发生火灾并蔓延造成原告王某财产损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租该房屋期间,李某夫妇与金美公司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金美公司作为房屋所有人,在出租房屋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管理和注意义务,但金美公司在将房屋出租后,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对出租房屋履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因此,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某作为该电器经营部的负责人,其允许李某夫妇使用其营业执照进行经营,应对该经营部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故对火灾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对李某夫妇所承担的赔偿份额负连带责任。

案外音:

这则案例揭示了承租房屋的管理责任和风险负担。尽管笔者并不完全认同法院在赔偿数额上的分摊比例,但法院根据租赁房屋风险管理的特点,既在确认房屋产权人管理维修责任的同时,也认定了承租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的管理责任与风险。这对我们反思和防范房屋租赁的管理风险,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从以往案例来看,较多地注意到房主的维修养护义务,而较为忽视、淡化承租人的管理责任。这起诉讼的判决思路和责任比例的变化,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将特定的房屋管理责任归向于承租人。当然,火灾事故的发生有其不同于其他房屋质量问题的特点,并且与承租人(实际使用人)的使用方式密切相关,因此,人民法院倾向于由承租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8.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百度百科

9.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房屋的租赁合同一律无效吗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出租人向房屋承租人主张拖欠的租金和迟延给付违约责任,而承租人则以案涉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房屋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故无需按约定给付租金和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出租人明知案涉房屋没有消防验收仍将其出租,后因市场租金上涨而试图通过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而收回房屋,另行出租,谋取更高租金。

从函复精神来看,除了上述必须经消防验收的房屋出租时会因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其他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一般不受是否消防验收合格的影响。

10.房屋出租发生火灾房主应负什么责任

房屋出租发生火灾房主应负的责任,应按过错程度承担,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灾害性燃烧现象。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

责任,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意义:一是指社会道德上,个体份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作为房东,在租房子给承租人前,必须对出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如果出租房屋要改变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承租人也要安全使用房屋,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为避免纠纷,租赁双方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写明双方的责任,入住前仔细检查相关设施的安全,做好交接。

租赁法律法规关于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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