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滤波器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17:42
本文关于滤波器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关于供电有哪些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了《电力法》。

扩展资料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重大设备事故如何定义

一般来说所在地不同,规定也不尽相同。下面以广州为例。

广州市工业企业设备事故处理规定/law/law_view.asp?id=32664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设备事故是指工业企业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行为或事件。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企业自行处理,重大、特大事故由市统一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一般设备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20万元的。

重大设备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至100万元的。

特大设备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

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划分标准,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程的大神们,请问火电厂使用的液位计属于强制检

应该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1. 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2. 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3. 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4. 水准仪:水准仪;5. 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6. 液位计:液位计;7. 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8. 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9. 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10. 天平:非自动天平;11.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道衡;12.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13. 称重传感器:称重传感器;14. 称重显示器:数字称重显示器;15. 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6. 加气机: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17. 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18. 水表:冷水表、热水表;19. 燃气表:膜式煤气表;20. 热能表:热能表;21. 风速表: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轻便磁感风向风速表、电接风向风速仪;22. 血压计和血压表:血压计、血压表;2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24. 压力仪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25.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26. 氧气吸入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27. 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28. 振动冲击测量仪:工作测振仪、公害噪声振动计、冲击测量仪、基桩动态测量仪;29. 测速仪: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定角式雷达测速仪;30. 出租汽车计价器:出租汽车计价器;31. 接地电阻测量仪器:接地电阻表、接地导通电阻测试仪;32. 绝缘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表(兆欧表)、高绝缘电阻测量仪(高阻计);33. 泄漏电流测量仪:泄漏电流测量仪(表);34. 耐电压测试仪:耐电压测试仪;35. 电能表:交流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电能表、直流电能表;36. 测量互感器: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测量用电压互感器;37. 电阻应变仪:电阻应变仪;38. 场强测量仪:干扰场强测量仪、近区电场测量仪;39.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40. 心脑电测量仪器: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电地形图仪、心电监护仪;41. 电话计时计费器: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42. 噪声测量分析仪器:声级计、噪声剂量计、噪声统计分析仪、个人声暴露计、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43. 听力计:纯音听力计、阻抗听力计;44. 医用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45. 焦度计:焦度计;46. 验光机:验光机;47. 照度计:紫外辐射照度计、光照度计;48. 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源;49. 活度计:放射性活度计、用152Eu点状γ标准源校准锗γ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α、β和γ表面污染仪、γ放射免疫计数器;50. 环境与防护剂量(率)计: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辐射防护用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和监测仪、直读式验电器型个人剂量计、个人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X、γ辐射个人报警仪、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测量仪;51. 剂量计: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剂量计(辐射加工级)、γ射线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电子束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52. 医用辐射源:外照射治疗辐射源、医用诊断X辐射源、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射线辐射源、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53. 测氡仪:测氡仪;54. 热量计:氧弹热量计、水流型气体热量计、示差扫描热量计;55. 糖量计:手持糖量计、手持折射仪;56. 电导仪:电导仪;57. pH计:实验室pH(酸度)计、船用pH计;58. 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全差示分光光度计;59. 光谱仪:发射光谱仪、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60. 旋光仪:旋光仪、旋光糖量计;61. 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凝胶色谱仪;62. 浊度计:浊度计;63.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试仪、粉尘采样器、光散射式数。

4.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有以下的几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合同法;2)劳动合同法;3)物权法;4)民法通则;5)侵权法;6)产品质量法;7)专利法;8)著作权法;9)宪法;

消费者的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得到的利益。它包括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应享有的权益,也包括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权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指消费者所应享有而被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所认可的、独自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保护法为消费者设立了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即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获取赔偿权也称作消费者的求偿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包括:(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2)服务的接受者;(3)第三人,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求偿的内容包括:(1)人身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2)财产损害的赔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已经成立。实践证明,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对推动我国消费者运动的健康发展,沟通政府与消费者的联系,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7.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_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权是消费者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尊重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关系到全国的安定团结,关系到各民族的长久和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专条加以规定,是对消费者精神权利的有利保障,也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是上述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对消费者权利的切实实现至关重要。这种监督权的表现,一是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 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 或控告;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表现为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社会保障及法规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意给经营者造成侵害,或者由于消费者故意或过失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社会与法律对之不予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绝不是无原则、无界限地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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