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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期的风险特点与保险保障有哪些?

时间:2021-05-28 05:40
本文关于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期的风险特点与保险保障有哪些?,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28日讯:

工期,是指建设一个项目或一个单项工程从正式开工到全部建成投产时所经历的时间。工期计算通常以建设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的建设投产年月减去开工年月求的,可分为:日历工期与实际工期。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期的风险特点与保险保障有哪些?

所谓日历工期,即是指按照日历计算的工期天数长度,不扣除期间存在的停工日数量。而实际日期,则是在日历工期基础上,考虑到节假日、各种设计、材料、气候原因导致的停工天数,只计算实际施工的天数。一般承包合同规定采用日历工期。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期的风险特点与保险保障有哪些?

试车期,即工程试车期,这里所说的“试车期”绝非指车辆的试驾驶时期,而是建设工程领域约定俗成的试生产时期。工程试车,即是指对已完工的机器、设备、电路系统、管道系统等的试运行,以检验其是否正常运转,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期的风险特点与保险保障有哪些?

保证期,也称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建设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竣工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负有保修义务。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期的风险特点与保险保障有哪些?

通过上述三者的概念可知,完整的建设工程生命周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时间阶段,不同时期存在着不同的建设活动重点。如试车期,主要是对各项已完工的机器、设备、系统的试运行检验;保证期则主要以工程质量的风险保障为主。同时,不同的活动重点,也决定着不同的风险特点。

1、试车期的风险特点与保险保障

如上文所述,建设工程试车期主要的活动内容即是对已完工的机器、设备、电路系统、管道系统等试运行检验,以此确保在正式投入生产性使用后,这些设备系统能够可靠、准确、达标的正常运行。

试车期是建设工程活动中风险发生概率较高的特殊时期,风险因素既有来自设计、施工与机器设备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着外部组装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危险性较高的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易发生严重的后果损失与责任。面对这样复杂的情况,为保证及时发现各项风险隐患并修正,整个试车期的各项试运行活动显得精细而严谨。

按试车范围可分类:

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单机试车是针对安装工程中某一相对独立的设备单独进行试车;联动试车是指对安装工程中的全部或某一系列的设备进行联合运转的试车,联动试车主要是调整和考核各设备之间的配合情况。

按试车性质可分类:

冷试、热试和试生产。冷试是指设备进行机械性的试运转,冷试一般不投料。热试是指设备进行生产性试运转,热试一般是进行投料试运转,通常热试一般是联动试车。试生产属于是热试的一种,与热试相比试生产的周期相对要长一些,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生产,主要的目的是考核设备的生产能力和稳定性,所以,试生产期亦可称为“考核期”。

除了细致、严谨的试车环节,这一阶段的风险问题还可以通过保险保障的方式进行转移。由于试车期主要针对的是安装工程,因此其对应的工程保险险种为: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适用于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应重点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1.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试车期的保险期限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期限为准,而不是以承包商签订的安装合同为准。实务中,作为被保险人的承包商经常会因种种原因,调整或修改安装合同上的试车考核期,导致与保险单上列明的日期不符,出现矛盾纠纷。

2.保险责任范围

对于“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的试车风险除外,即对于这两类设备工程保险只负责其在试车之前的风险,一旦投入试车,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2、保证期的风险特点与保险保障

建设工程活动中普遍存在着各类工程缺陷风险。这类风险问题,从显露的时间与方式上可以分为“显性”与“隐性”两种。

显性缺陷

主要指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耐久、环境等方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问题,这类工程缺陷问题在工程验收和项目交付时都可以被审查出来。

隐性缺陷

主要是指那些受用工用料、使用标准、施工技术等各类因素影响,造成的不易被发现,且显现时间较为长久的缺陷问题,这类工程缺陷也被称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保证期内主要的工程质量风险即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问题。这类缺陷风险造成的建筑质量问题通常巨大且难以修复,为业主带来很大的适用隐患。尽管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工程承包商对这类问题负有修复的义务与责任,但实务中,由于问题发生后调查、取证困难,且承包方主体责任很难划分(建筑承包商、建材商等),事故修复、赔偿问题法律进展缓慢,以致于常常由业主自掏腰包进行修复。

针对上述保证期存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问题,工程保险给出的答案是:“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以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导致的建筑物损坏、维护、重修、重置费用为标的的保险。该险种由开发商投保,保险公司将对保险标的在赔偿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履行赔偿义务。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能够有效保障业主方合法权益:一旦出现因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导致的建筑物质量问题,业主不必再陷入多方推诿的理赔旋涡之中,保险公司会对赔偿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进行赔付。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介入,建设工程前期的质量风险把控能力也得到提高,降低保证期出现建筑物质量问题的风险概率。

值得一提的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作为我国目前在政策上大力推广的工程保险险种之一,除了相关保险功能意义,它所拥有的政策红利也十分诱人。在各地试点推广过程中,多地出台政策规定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包人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这就大大减轻了建企质量保证金长期沉淀的问题,帮助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建设工程在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风险特点,或集中,或隐性,但所带来的风险隐患却是巨大的。善用工程保险转嫁工程风险压力,针对不同时期风险特点选择不同工程险种,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把控与风险补偿作用,建设工程活动才能更有风险保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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