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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的对策有哪些(风险控制的对策有哪些?)

时间:2023-05-31 10:42
本文关于风险控制的对策有哪些(风险控制的对策有哪些?),据亚洲金融智库2023-05-31日讯:

一、风险控制的对策有哪些

成本控制风险就是在成本控制活动中,由于成本控制失效或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它会使企业的成本上升,利润下降,市场竞争力削弱。

一、成本控制风险产生的原因1.成本控制意识淡薄产生的风险。当前许多企业对于成本控制的重要性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风险也没有一个足够的认知,从而成本开支随意,成本控制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2.成本转嫁产生的风险。当一个部门以不可控成本替代其可控成本时,成本转嫁就发生了。对于按可控成本评价的生产部门来说,它有动力用固定成本来替代变动成本,因为成本责任中心通常不对不可控成本的上升负责,结果是尽管该中心的可控成本降低了,但企业的整体成本可能上升了固定成本随着变动成本的下降反而上升了。成本控制的有效运用,要求成本管理者预见这种转嫁,规避成本转嫁风险。成本转嫁降低了业绩评价系统的激励作用和公正性,所以成本管理者对成本转嫁应高度重视和关注。3.过分关注短期成本目标产生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的对策有哪些?

  企业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结合风险成因、企业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面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一)基本原则   (1)对超出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面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的风险,应当实施风险回避策略。   (2)对在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面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无意采取进一步控制措施的,可以实施风险承受策略。   (3)对在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面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愿意单独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或者减轻损失的,可以实施风险降低策略。   (4)对在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次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愿意接受他人力量,采取包括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进一步的控制措施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或者减轻损失的,可以实施风险分担策略。   (二)结合不同业务选择风险应对方案   风险应对策略与企业的具体业务或者事项相联系,不同的业务或事项可以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同一业务或事项在不同的时期可以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同一业务或事项在同一时期也可以综合运用风险降低和风险分担应对策略。   (1)一般情况下,对战略、财务、运营和法律风险,可采取风险承受、风险回避、风险分担等方法。   (2)通常情况下,对能够通过保险、期货、对冲等金融手段进行理财的风险,可以采用风险分担、风险降低等方法。   (3)风险应对的选择还应从企业范围内组合的角度去考虑。一些情况是一个部门内的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但是从整个企业来讲却超过了风险承受度。还有一些情况是,企业内很多部门的风险可以相互抵消,不需要采取过多的风险应对措施。   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风险评估后,可以结合业务流程、风险因素、重要性水平和风险应对策略,在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设立风险清单,建立企业风险数据库,为持续开展和不断发展和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提供充分、有效的数据支持。   企业应当重视风险评估的持续性,及时收集风险及与风险变化相关的各种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风险评估,适时更新、维护风险数据库。   

三、风险控制的对策有哪些方面

风险:1、清吧营业面积有限,提供服务范围有限

2、新店开业部分顾客对其基本情况诸如口味等了解不多,一定程度上影响销售

3、产品创新对于热衷于传统奶茶产品是消费者来说,不易接受

4、饮料的季节性消费较为明显,不能达到很好的消费额度

5、店经营成本较高,利润率低

6、资历小,初创业阶段,资金有限风险控制:优化营销策略

对策:(1)产品复合式经营,不仅推出饮料这一单一的产品,还有受消费者喜爱的休闲食品的供应(2)较之与其他奶茶店,茶店,酒吧,推出养生茶饮等。(3)根据消费者的不同,推出不同的产品。(4)更注重服务这一隐形产品的质量,对于消费欲望,但不愿意自己上门偶买的消费者提供上门服务(5)产品注重包装,给消费者美好的享受价格策略

四、风险控制的对策有哪些方法

1、风险回避风险回避是投资主体有意识地放弃风险行为,完全避免特定的损失风险。简单的风险回避是一种最消极的风险处理办法,因为投资者在放弃风险行为的同时,往往也放弃了潜在的目标收益。所以一般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采用这种方法:(1)投资主体对风险极端厌恶。(2)存在可实现同样目标的其他方案,其风险更低。(3)投资主体无能力消除或转移风险。(4)投资主体无能力承担该风险,或承担风险得不到足够的补偿。

2、损失控制损失控制不是放弃风险,而是制定计划和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是减少实际损失。控制的阶段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事前控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损失的概率,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主要是为了减少实际发生的损失。

3、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契约,将让渡人的风险转移给受让人承担的行为。通过风险转移过程有时可大大降低经济主体的风险程度。风险转移的主要形式是合同和保险。(1)合同转移。通过签订合同,可以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给一个或多个其他参与者。(2)保险转移。保险是使用最为广泛的风险转移方式。

4、风险保留风险保留,即风险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损失发生,经济主体将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风险保留包括无计划自留、有计划自我保险。(1)无计划自留。指风险损失发生后从收入中支付,即不是在损失前做出资金安排。当经济主体没有意识到风险并认为损失不会发生时,或将意识到的与风险有关的最大可能损失显著低估时,就会采用无计划保留方式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无资金保留应当谨慎使用,因为如果实际总损失远远大于预计损失,将引起资金周转困难。(2)有计划自我保险。指可能的损失发生前,通过做出各种资金安排以确保损失出现后能及时获得资金以补偿损失。有计划自我保险主要通过建立风险预留基金的方式来实现。

五、风险控制的对策有哪些内容

审计风险指的是审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潜在问题和风险,可能会导致审计报告的不准确或不完整。审计风险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控制风险:即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弱点,可能导致资产丢失、财务报表错误等问题。

2. 检查风险:即审计员可能无法检查所有重要的账目或证明文件,可能导致漏报或误报。

3. 误差风险:即在审计过程中,因为人为或技术原因造成的误差,可能会导致审计结果的不准确。

4. 抽样风险:即审计员在进行抽样检查时可能会选取不典型的样本,导致审计结果的偏差。

5. 法律风险:即企业的财务报表可能涉及到违法或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审计员或审计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降低审计风险,企业可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对审计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审计程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企业也应积极配合审计员的工作,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报表和账目证明文件,确保审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风险控制对策中的手段有那些?

最后手段是风险补偿。指在事前(损失发生以前)对承担风险措施制定必要的补偿机制,以增加个人或单位承担风险的信心和勇气。

通常来说,对于那些无法通过风险对冲、风险转换或风险转移进行管理,而且又无法规避、不得不承担的风险,可以采取这种风险补偿策略。比较典型的应用是在市场营销对营销人员考核激励的补偿机制。例如,公司派小张开拓西北新市场,按照公司当前以业绩为导向的销售考核方式,小张很难完成销售任务,因此获得奖金的概率很小,工作积极性也不高,于是销售总监单独为他制定一条补偿方案:假如小张未能完成销售任务,但只要每月比上月有20%的增长,就能够获得额外奖金。这样一来,小张的工作积极性就高多了,这就是一种典型的风险补偿策略。

七、风险控制对策包括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哪些   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投资主体有意识地放弃风险行为,完全避免特定的损失风险。

  2、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不是放弃风险,而是制定计划和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是减少实际损失。

  3、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契约将让渡人的风险转移给受让人承担的行为。通过风险转移过程有时可大大降低经济主体的风险程度。风险转移的主要形式是合同和保险。

  4、风险保留

  风险保留即风险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损失发生,经济主体将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风险保留包括无计划自留、有计划自我保险。

八、风险控制的一系列对策措施

风险控制的四种基本措施为: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

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投资主体有意识地放弃风险行为,完全避免特定的损失风险。

2、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不是放弃风险,而是制定计划和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是减少实际损失。

3、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契约,将让渡人的风险转移给受让人承担的行为。通过风险转移过程有时可大大降低经济主体的风险程度。风险转移的主要形式是合同和保险。

4、风险保留

风险保留即风险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损失发生,经济主体将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风险保留包括无计划自留、有计划自我保险。

风险总是存在,不能被完全消灭。做为管理者会采取各种措施减小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把可能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避免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带来的难以承担的损失。

九、风险的控制对策主要有

技术是餐饮能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技术秘方要保护好不要泄露,可以分散保护。

十、风险控制及应对措施

公司人员变动的影响。一方面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对员工的要求将逐渐提高,原有的管理人员和员工由于经验不足可能难以满足公司发展要求,需要更多专业人员加入。另一方面,部门人员可能会跳槽,造成公司人员流失

应对措施

加大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的水平和员工素质及能力,以适应更佳专业化的高效生产运作。同时在必要情况下,公司将会从外部招聘优秀员工或管理人员,以从事公司的内部人员结构,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公司始终以“人本管理”的理念为指导,致力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

十一、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思路

1、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合伙协议没有什么范本可以遵循,需要根据各合伙人目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而作出适当的条款安排。

然而,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毕竟存在差异,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需要具有更为稳定的存续

条件,因此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作出了必要的规定。如合伙企业不能像普通合伙那样因个别合伙人的退出而结束,因此需要有退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2、合伙协议条款设置与法律风险

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祥,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

(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

首先,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到合伙财产时,多数人都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而实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

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许可使用、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

(2)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伙出资形式多样,有时很难确定各合伙人出资对应的价值和比例,正因为这些特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事务决策方式。合伙人之间由于具有较好的交情,在发展初期常常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的发展目标,但随着企业的壮大、经营活动的增多,要继续保持所有事务形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只能阻碍企业发展。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则随着企业发展,该法律风险必然对企业造成损害。

常见的约定方式有:

①各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均按每人一票方式决定事务。

②各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利。

③合伙人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各合伙人的专长的不同,建立较为复杂的决策机制。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要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见事先约定明确,就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分歧时无法决策的情况。

(3)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仅解决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对于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划分,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合伙企业。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结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

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普通的责任划分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各合伙人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

(4)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此当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不能获得法律补充性弥补。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①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行为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②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承担。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③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占的出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日益突出。

④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因劳务出资人退伙行为常常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很难简单理清是非。应该说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算。

3、隐名合伙的法律风险

隐名合伙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形式。

我国法律不允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的存在,而实践中一方面有大量的资金想通过合伙的灵活方式投资,另一方面合伙企业也需要更多的资金。有限合伙在客观上有需求,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隐名合伙是当事人自行设定的制度。

隐名合伙人并不在合伙企业登记中体现,其所有的权利义务都通过与出名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确定,因此双方之间的约定是否完善异常重要。隐名合伙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隐名合伙人通常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这是因为隐名合伙人是单纯的投资者,其承担责任为有限责任,若其参与到经营管理中滥用权利的信用风险明显高于其他合伙人。

隐名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出资形式仅限于财产权。隐名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因此其不具备以劳务出资的条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限合伙法律甚至直接规定,这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出资。

我国的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得在出现亏损时,披露隐名合伙人,主张其应当承担普通合伙人责任。对此应该在隐名合伙协议中明确其他合伙人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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