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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注册资本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25 04:29
本文关于国有企业注册资本金管理办法?,据亚洲金融智库2023-11-25日讯:

一、国有企业注册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管理,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构建母子公司体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母公司及其成员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明确集团母公司及子公司的出资人,逐步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形成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规范母子公司产权关系。

第三条 母子公司产权关系是指企业间的出资与被出资关系。母公司为出资方,按照对子公司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按出资比例享有选择经营者、重大决策、资产受益等出资者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可以采用市场方式和产权划转方式。市场方式是指集团母公司通过投资入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取得另一法人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使其成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形成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产权划转方式是指政府将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授权给集团母公司持有,形成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产权关系的建立涉及不同所有制企业时,应采用市场方式;国有企业之间产权关系的建立除采用市场方式外,可以采用产权划转方式。

第五条 集团母公司通过市场方式取得子公司产权的,投资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由母公司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采取产权划转方式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由划入方企业提出重组方案,划出方企业出具意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划转各方同属中央管理的,其资产重组方案报国家经贸委同意后,由财政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

(二)划转各方分属中央和地方管理的,划入方属地方管理的,由涉及的地方政府对重组方案提出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同意后,财政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划入方属中央管理的,划出方涉及的地方政府出具意见,资产重组方案报国家经贸委同意后,财政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

(三)划转各方属地方管理的,同一地区管理的企业产权划转,由该地方政府批准,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不同地区管理的企业产权划转,由涉及的各地方政府对重组方案提出意见,并报上一级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相应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具体产权划转和变更登记手续的主管部门。产权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出下列文件:

(一)办理产权划转的申请。

(二)批准组建集团的有关文件。

(三)经批准的集团资产重组方案。

(四)对划转各方企业有国有资产管理权的政府或部门同意产权划转的意见。

(五)划转各方企业的财务报表。

(六)划转各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产权划转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额并进行批复。母公司和子公司要根据批复进行帐务调整,相应增加母公司的实收国家资本金和长期投资,同时将子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变为国有法人资本金,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九条 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进行公司制改建。企业的公司制改建可以采用吸收其他法人投资、转让部分产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改制中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为依据,审核批复企业公司制改建后国家资本金比例和国家资本金数额。地方管理的集团应将核定结果及有关材料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集团进行公司制改建后,对其原存量国有资本金应明确具体出资者。

(一)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建,其原有存量国有资本的出资者为母公司。

(二)母公司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国有资本的出资者应是国家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三)少数具备条件的集团母公司,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制改建后,有关企业须依据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结果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及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已经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母公司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产权,但转让净资产超过母公司净资产的10%以上的,由母公司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产权变动手续。属于国家特定行业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办理。

第十四条 集团母公司转让子公司产权,应委托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子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底价。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但下浮比例超过10%的,要经母公司出资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集团母公司转让子公司产权的收入可以由母公司支配,须用于资本再投入。

第十六条 国家对集团注入资本金的,应办理国有资本金增资和产权变动手续。

(一)国家对集团母公司注入资本金的,增加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

(二)国家通过母公司对子公司注入资本金的,增加子公司的国有法人资本金,同时相应增加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和长期投资。

第十七条 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应办理核增国有资本金和产权变动手续。

(一)集团母公司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批准转为资本金的,相应调增国家资本金。

(二)已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子公司“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批准转为资本金的,相应增加子公司国有法人资本金,同时增加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

(三)与母公司没有产权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其“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批准转为资本金的,相应增加该企业的国家资本。

第十八条 集团遇有下列情况需要办理核减资本金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一)国家出让母公司股份,减少母公司国家资本金。

(二)母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与外商合资,相应减少国家资本比例。

(三)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划出集团,减少母公司国家资本金。

第十九条 集团国有资本金收益由母公司统一解缴,经批准暂不上缴部分,应作为国有资本金再投入,相应增加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

第二十条 母公司发生破产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财产清算和处置,处置后的剩余资金收回上缴同级财政,并办理母公司的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有关规定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集团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由母公司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并办理,其余由成员企业分别办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企业产权界定工作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企业发生产权纠纷时,涉及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产权纠纷的,在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依司法程序处理;涉及国有企业之间产权纠纷的,由同级或上一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进行调处。

第二十四条 已经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应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文件的规定,由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本集团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随母公司财务报告送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地方管理的集团同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试点的企业集团,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1?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 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三、资本金测算管理办法?

一是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明确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性质,分类实施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按照投资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

二是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三是鼓励依法依规筹措重大投资项目资本金。对基础设施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筹措不超过50%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统筹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筹集项目资本金,可按有关规定将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四是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金融机构在认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时,应严格区分投资项目与项目投资方,对资本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投资收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

四、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资本金比例,是促进有效投资、防范风险的重要政策工具,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供给结构的重要手段。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更好发挥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作用,做到有保有控、区别对待,实现有效投资和风险防范紧密结合、协同推进。《通知》就加强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工作提出四个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明确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性质,分类实施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按照投资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

二是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三是鼓励依法依规筹措重大投资项目资本金。对基础设施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筹措不超过50%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统筹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筹集项目资本金,可按有关规定将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四是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金融机构在认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时,应严格区分投资项目与项目投资方,对资本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投资收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

五、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管理办法?

x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融资是指债务性融资,即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综合授信、信贷融资、银行保理、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权益性融资(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当符合母公司以及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二)安全性原则:权衡资产负债结构对公司的运营、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三)效益性原则:采用合理的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

(四)适量性原则:融资活动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第五条 融资管理的控制目标是:

(一)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止融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

(二)保证公司经营所需资金,融资决策科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证融资相关记录完整、及时、准确。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是融资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实施职能部门,财务部、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和法务合规部是融资工作的参与部门。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评审委员会按照融资金额对融资活动做出决议。

第八条 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分管风控副总经理、资管总监、法务总监对融资活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资产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

(二)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拟定公司年度融资计划;

(三)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四)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

(五)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

第十条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和年度融资计划,对融资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提出资金需求和解决意见;

(三)审核融资方案或协议;

(四)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十一条 租赁业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和年度融资计划,对项目融资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负责结合租赁项目情况提出资金需求和解决意见;

(三)参与租赁项目融资谈判,审核租赁项目融资合同或协议。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融资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审核融资合同或协议,全面揭示风险点,并提出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法务合规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融资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根据资产管理部提供的融资信息拟定融资合同或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确保办理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十五条 公司对融资业务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公司各项融资业务的审批权限:

(一)综合授信:原则上在公司银企合作范围内的银行办理综合授信。

(二)信贷融资及银行保理:单笔金额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融资,需经公司评审委员会批准,单笔金额超过 1亿元的融资,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发行债券:公司发行债券,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并由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实施执行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根据业务需求、现金流量等因素,编制年度融资计划。

第十七条 年度融资计划作为年度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相结合,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一)融资理由、融资规模、可选择融资方式、资金用途等;

(二)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及担保内容(如有);

(三)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及对未来收益的影响;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租赁业务部根据业务需要,分析长、短期资金缺口,提出融资初步意见。融资初步意见应明确融资规模、融资用途、融资结构、融资方式和融资对象,并对融资成本预算、偿债计划制定、潜在风险评估以及应对措施等做出安排。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和到期融资情况,于资金需求时间或者融资到期前制定具体融资计划,寻找融资机构洽谈初步融资方案,并提前拟制初步融资计划和待选融资方案,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一)可选择融资机构、融资用途、融资额度、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融资期限、资金用途、还款来源等;

(二)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及担保方式(如有);

(三)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融资方案的选择应当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融资成本的大小,确定所需资金筹措方式。公司资产管理部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第二十一条 融资方案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要权衡资产负债结构对公司运营、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要慎重考虑公司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应根据当地金融机构分布、融资条件等因素,原则上需要找两家或以上的融资机构进行商务谈判,进行综合比较后选择合适的融资机构,以确保融资活动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与金融机构进行洽谈和谈判,围绕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

第二十四条 法务合规部根据资产管理部提供的谈判信息,拟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五条 融资方案及融资合同或协议报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分管风控副总经理、资管总监、法务总监出具审核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融资是否符合融资计划和年度预算,融资方式、融资成本是否合理,担保方式和合同或协议条款的是否合法,融资存在的风险等。审核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风险控制部的安排,融资方案及融资合同或协议需按照公司审批权限报评审委员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依据评审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意见,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并负责督促协调融资资金的实际到位。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将资金实际开支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第二十九条 租赁业务部按照融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筹集的资金,禁止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由于客观条件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按融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三十条 财务部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定期与债权人核对融资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情况,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后按权限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安排融资偿付计划,结合偿债能力和资金结构等因素,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等。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偿还融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支付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融资专项档案归档工作。融资业务应建立专项档案,将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以及筹融资合同等重要资料归类保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风险控制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融资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二)融资方案的合理合法和风险效益情况;

(三)融资活动的执行过程和实施进展情况;

(四)融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融资活动相关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的签署和保管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风险控制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融资活动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纠正或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编制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生效,自下发之日

起执行。

六、项目资本金比例管理办法?

1、

对于固定的资产金实行的资本制度,我们可以合理的确定并且适时调整资金的比例,这个可以促进有效的投资。

2、

首先,我们需要完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的一些制度,我们还可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的适用范围和性质,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

3、

我们其实还要适当的调整一些最基础的设施项目的最低资本金的一些比例,比如一些港口、沿海还有内河航运项目。

4、

我们可以鼓励筹措重大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然后我们可以对于一些基础设施的地方可以让他们发展一些行业,这样可以加强风险的防范。

七、项目贷款资本金管理办法?

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先行投入项目建设。

八、资本金融账户顺差的原因?

“受高额的外汇储备影响,中国海外资产庞大但结构畸形,不对称的对外资产负债结构使我国净收益常年为负,对外投资回报率较低。”

招商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谢亚轩表示,“中国对外投资多数为买一些金融类资产,稳定性强但收益率低,但是外国对中国投资则大多是直接办公司,收益率更高。适当增加对外直接投资减少一些外汇储备,不一定是坏事。”

九、代表资本金融行业的颜色?

金融是什么颜色的?

这不是脑筋急转弯,在人类金融发展史上,白色、金色、黑色曾经都是金融的颜色。而在21世纪,金融毫无疑问是绿色的。近年来,随着循环经济建设的日益推进,绿色环保产业正在逐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也逐步进入了绿色发展时代。其中,绿色金融成为一个亮点。

十、金融管理办法?

国际上总体趋势是: 扩展金融监管的对象范围 (基本涵盖了所有 “信贷机构”或“吸收存款机构” 以及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详细具体的监管标准(包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信贷集中程度以及关系人贷款等方面),实行严格的并表监管,实行严密的非现场监控和分析,实行规范化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方面广泛利用外部审计力量,密切关注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特别是衍生产品交易方面的内部控制状况等。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方法,正在向国际趋同化的标准靠拢,如制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规范现场稽核工作、探索并开展非现场监督、研究并提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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