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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投资所得税

时间:2021-05-31 20:34
本文关于借款投资所得税,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31日讯:

1.关于个人借款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指出,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3]158号、国税发[2005]120号及财税[2008]83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员工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

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扩展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二、征税对象

1、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个人所得税

2.关于个人借款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城堡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因此你向企业借款,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收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因此你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当然如果是企业,则企业需要缴纳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

借款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但是民间这些东西也没有那么规范就是了,如果要缴纳,由书立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就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零点五

3.外资借款投资利息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在取消以上审批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企业对每次发生的对外借款,在报送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①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比较说明。②注册资本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如果企业从非关联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可免于提供上述第①项所要求的资料。

对注册资本投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规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可见,如果企业有根据证明银行借款用在了生产经营方面,而不是对外投资方面,那么,税务机关认为借款利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二、如果一公司仅为投资性公司,并无其它实质性的的生产、经营环节,那么对于投资性公司发生的借款用于投资应该可以定性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是否作这样的定性并不影响税前列支问题。

因为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得比较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境内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可见,对于纯投资性公司,银行借款用于投资,其所发生的利息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4.借款,长期不归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关于个人借款的涉税处理问题,目前主要有以下四个税收政策作出了特别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关于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批复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明确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同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重申了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

5.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财税派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受债资比2:1的限制,这里的债资比的投资金额是指实际已到位的资金。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企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并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

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资料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和非金融业,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因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

有关印发《特殊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 2号)第八十五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支付给关系方的利息ⅹ(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内各月份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月初权益投资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第八十七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应按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 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给股东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实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除的所得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部分不予退税。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 312号)的规定: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的借款利息ⅹ该期间未缴够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案例分析: D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实收资本1000万元,四个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用于固定资产建设。

甲乙丙丁的税负率分别是25%、20%、15%、10%;D企业税负率是25%; 2012年向丁企业借款(符合《特别纳税实施方法《试行》国税2009 2号》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规定,其他三家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规定。向甲企业借款2000万,税负率5%,付息100万;向乙企业借款2000万,税负率7%付息140万;向丙企业借款2000万,税负率2000万,税负率5%,付息100万,向丁企业借款3000万,税负率7%付息210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该企业没有交够的注册资本2000万) 2012年支付四家关联企业借款利息550万 第一步:计算暂时性不能扣除利息 1、支付四家关联企业利息=100+140+100+210=550万 2、关联方借款总额=2000+2000+2000+3000=9000万 3、暂时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利息: 550ⅹ<1-2/(9000/2000)>=305.56万 第二步:将暂时性不能扣除利息分配给关联方 1、支付给甲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 100/550ⅹ100%=18.18% 支付给甲企业利息应分配的金额=305.56ⅹ18.18%=55.55万 2、支付给乙企业利息应。

6.个人借款给企业,利息收入需要交哪些税

个要借款给企业要缴增值税,发票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开票时会同时要求缴印花税0.05%);股利、红利所得还应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

1、签订借款合同的,应按0.05‰贴花;

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利息收入的企业应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5%缴纳营业税;

3、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企业所得税

借款投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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