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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律顾问,信用社有权追究A有贷款诈骗罪吗?

时间:2022-02-02 18:45
本文关于请问法律顾问,信用社有权追究A有贷款诈骗罪吗?,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02-02日讯: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本案中不能追究A的刑事责任,不能定罪。可以考虑作无罪辩护。本案为普通的借贷纠纷。以上意见,只供参考。

您好!根据您的陈述,信用社无权追究A犯有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是不同的,侵害的人(侵害客体)是不同的。从法律关系上讲,农村信用社与17名农户是借贷关系,A与17名农户是民间借贷关系,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将涉嫌诈骗。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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