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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商业银行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

时间:2022-06-09 14:51
本文关于简答商业银行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06-09日讯:

一、商业银行的性质:
1.商业银行是企业,具有企业的一般特征。如:必须具备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和发展动力。
2.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
3.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银行。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其次商业银行与各类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广泛,功能齐全、综合性强,尤其是商业银行能够经营活期存款业务,它可以借助于支票及转账结算制度创造存款货币,使其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
二、商业银行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明定了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该法还规定,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乃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题中之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1)银行承担有限责任;(2)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3)银行独立承担有限责任,国家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银行作为法人,在法律上具有法人的资格,主体资格。

金融法的重点是什么``?

从现有金融行业来看,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这四个部分。在我国的教科书中,银行、证券、保险是被主要关注的地方,针对三个部门,中国设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托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社会实践中都没有其他三个方面受到广泛的关注。
涉及到的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主要涉及的为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关系,二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是金融机构与行政监管者之间的关系。 对于第一个关系,从性质来看是民事关系,应当通过民事法律来解决。对于第二个关系,这是一种行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应当通过一些行业的规则加以管理,但是很遗憾的是中国的行业管理往往都是行政监管者来实现的,而基于一种民间的行业管理与西方社会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对于第三个关系,从法律性质上看,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应当通过行政法律来调整。
从现有的一些法律来看,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往往都包括。这主要是涉及到这些行业时的特殊性造成的。

本科法律专业想从事投行需要什么条件具体些

第一,必须念研究生,而且一定要去好学校念研究生。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在非律所方向的就业领域没有竞争优势。
第二,投行和证券公司中非投行的部门招人不是一个档次。先要想好是进投行还是普通的证券公司岗位。如果要进投行,一定要考名校的研究生,证券或者期货从业资格什么的没有用处,应该在考过司法考试的同时争取在研究生期间考过几门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以证明自己在法律方面的专业实力,以及具备财务方面的基础知识。纯学法学出身的不容易进投行。如果有投行的实习,当然更好。如果只是想进证券公司,那没有那么复杂,证券公司对法律专业的学生的需求一般都是合规部门,也就是一般企业里俗称的法务。招的人数量不多,也没有额外的要求,司法考试加证券从业应该就差不多了。但证券公司的合规部门收入并不高,属于后台非业务部门。
学法律的最好出路还是投行和律所,如果想轻松点就去大型国企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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