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法务 > 正文

现在在做建筑工程的资料员,以前也不是学这个的,什么都不懂,请教前辈指点指点,灰常感谢。。。

时间:2022-10-31 16:52
本文关于现在在做建筑工程的资料员,以前也不是学这个的,什么都不懂,请教前辈指点指点,灰常感谢。。。,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10-31日讯:

必须到施工现场。掌握第一手信息、
首先做到熟悉图纸、熟悉现场 、熟悉施工管理资料、熟悉施工技术资料。
熟悉规范、熟悉施工工艺、
熟悉分部验收内容:土建资料国标验收规范原有九个分部工程,现有增加了节能分部,共十个分部,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装饰装修、给排水暖、电气、智能、通风空调、电梯。(国标)
每分部又有若干分项,再根据工程部位划分若干检验批,资料从检验批开始作。同时要同步进行进场材料报验,及进场材料取样复试。分部、分项、检验批。 报验资料含: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进场材料报验、进场材料取样复试、复试报告。
按工程部位报验:制作安装检验批、分项验收 、分部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施工管理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管理人员、机械、劳动力、工期安排。
施工技术资料: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准备阶段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工程洽商变更、工程签证、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电脑有统一资料软件、 有统一表格 按统一资料表格填写、按规范要求填写。简单易学。

鲁律师说法劳务派遣用工系列 之七 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有何区别

业务外包在我国现阶段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却逐渐成为企业选用的一种灵活用工的方式。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比较多的规制的情形下,业务外包开始逐渐成为一些企业的用工转换方向。如果非要给业务外包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可以这么概括:业务外包指的是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将其非核心竞争力、边缘化、辅助化的业务整体外包给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来经营的模式,例如软件外包、营销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网络服务外包等都属于业务外包的范围,因此,业务外包的准确定位应当属于经营模式的一种而非用工模式的一种。从性质上讲,业务外包合同类似于《合同法》概念上的承揽合同。
今天在这里谈的业务外包,有一个限制性的前提即“劳动用工”。其区别于其他外包的明显之处在于,提供外包服务的第三方需要长期派驻员工到发包方处工作,直至外包合同期满终止。在这期间被派驻过来的员工需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发包方劳动纪律、行为规范、工作时间等制度的约束,而且在日常的工作、生活过程中经常与发包方的员工混在一起,即劳动用工中的业务外包,承包方必须依赖于发包方的工作场所与发包方对员工的正常管理,才能完成承包业务,因此,业务外包中的员工可以通俗地理解为:非发包方的员工,在发包方的工作场所,受发包方管理制度的约束为承包方工作。
由于派驻员工与发包方的员工在同一工作场所,服从于相同的管理机制,因此,在派驻员工发生工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拖欠工资、没有缴纳社保费等劳动争议时,派驻员工的劳动关系归属就易引起争议。
劳动关系的特点就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的关系,而这种管理的落实主要依据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因此,在业务外包的劳动用工过程中,发包方最忌讳的是用自家的管理制度直接对派驻的员工进行管理,在引发劳动争议时很容易被认定为与派驻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业务外包中不应采用“制度管理”,而应当采用“合同管理模式”,即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签订业务外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应当着重在合同中明确、细化承包业务的工作明确与完成标准,并应当明确承包方的业务,包括其与派驻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派驻员工的名单、在派驻员工违反发包方的管理制度或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在这种合同的管理模式中,发包方通过承包方对派驻员工进行间接管理,实现对发包业务工作的进展与完成质量的监控。
对于业务外包的范围,法律上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认为某项业务与公司的整体业务、核心业务可以完全脱离,就可以采用业务外包的方式。业务外包对承包方的法律要求是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即必须是法人公司,要有工商登记的相应手续与资质,特殊行业的,还要具有相应的审批手续。简单的业务外包在法律上三方(发包方、承包方、派驻员工)的权利义务归属比较明确,但是,劳动用工中的业务外包,都是发包方在发包之前,这些业务由自己雇佣员工来做,而在发包后,这些员工转而与业务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因此,业务外包很容易与劳务派遣相混淆。对于这种劳动用工中业务外包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建立完备的派驻员工进出手续,即由发包方解除或终止与原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后由承包方与这些劳动者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约定权利义务,以这样的模式操作,被涉及到的员工也会明白自己劳动关系主体的变化,因此不会就劳动关系的归属引发争议。


专题推荐:法务派驻合同(5)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法务派驻合同(5)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 备案号: 滇ICP备2021006107号-276 版权所有:蓁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