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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趋势。。。

时间:2023-02-05 01:16
本文关于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趋势。。。,据亚洲金融智库2023-02-05日讯:

一、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趋势。。。

金融行业的作用就是资金的集中和散布,直白讲就是有效的资源配置。因此,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行业以银行业为主体。以此为中心向外延伸的投融资活动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等。经济越发达就越需要发达的金融,好的金融也会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机构存在问题及发展展望。简答题

问题:1、国际竞争力不足(经验模式缺陷,机构治理缺陷)

2、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紧迫(通俗讲就是没人管得了他)

三、中小微企业金融发展示范平台?

政府需要搭建属于第三方监管平台,为金融机构和中小为企业做好服务。

这种第三方监管平台,应该属于公平公正公开来监管双方的资金流向和诚信监督。

四、求现在我国金融集团发展的研究现状

摘要:金融集团在我国不但事实上存在,并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就其主要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情况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情况

目前,尽管金融集团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没有明确界定,但是金融集团已在事实上存在,且成为我国金融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的金融集团的发展有着自身的一些特点:

(一)以银行为控股公司的金融集团

这类金融集团的主营为商业银行业务,在分业经营的法律环境下,通过特批或在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的方式达到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的目的,这类金融集团主要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这三大银行。

(二)以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为控股公司的金融集团。代表性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和平安集团

为了管理上的便利,这三家金融集团都向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转变,即注册成立一家控股公司,由该公司控股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性质为投资管理公司,这样既能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要求,又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同时防范和降低金融风险。

(三)以产业资本控股为纽带形成的关联度较高的金融公司

几乎中国金融业的各个领域都有产业资本的渗透,不少经营实业的企业集团在多个金融领域成功地控股了一些金融机构,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些被产业资本控股的多家金融公司并不能被结合在一起称为金融集团,因为金融业在这些产业集团中的地位是从属的,同时这些金融公司也没有进行有效的整合,集中在一个以经营金融产业为目的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旗下,而只是产业资本获取股权投资收益的目标公司。

二、我国金融集团在发展过程中的风险构成

(一)由金融集团大量的内都交易形成的风险,并在集团的各子公司之间传染

金融集团是一个由从事多种金融业务的各控股公司组成的有机体,如果一家子公司出现财务问题,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就可能传递到集团公司和内部其他的子公司,从而形成风险的传染;同时,由于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复杂性会使得投资者、债权人、公司管理层都难以准确了解公司内部各个成员之间的授权关系和管理责任,从而无法准确判断和衡量公司的整体风险,并采取有效的对策。由此形成的风险不但会危及到一个金融集团的存在,甚至会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二)因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而形成利益冲突

金融集团的利益主体涉及到投资者、管理层、债权人、客户、政府监管部门等许多方面,由于各利益主体在利益的形成与分配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主体的差异性造成了对利益有着不尽相同的追求。当涉及到利益关系的调整时,就必然会导致利益冲突的产生,这种利益的冲突不但表现在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冲突,还表现在金融集团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每个子公司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与利益之间的冲突。

(三)复杂的组织结构带来的风险

金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越多,其组织结构就越是复杂,复杂的组织结构一方面会使金融集团内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的效率降低,无法在事前有效地进行危机预警,在危机处理过程中无法快速形成有效应对措施。另一方面,复杂的组织结构也使得监管机构难以正确地判断其风险程度,这也为金融集团利用复杂的结构规避风险提供了可能性,在利益的驱动下,金融集团完全可以建立一种阻力最小的组织模式,利用不同的金融专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差异,规避正常的监管,从而使风险隐藏或直接导致风险。

(四)业务创新及业务多样化带来监管难以有的放矢

金融集团可以突破分业经营带来的限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往往有很多金融创新业务的产生,我国的监管的条例和法规往往是对特定的金融机构的,但金融集团内部业务的创新、业务的多样化和业务的表外化,使金融业务的透明度下降,模糊了金融机构业务之间的区别,也模糊了金融机构与资本市场工具之间的界限,使监管难以有的放矢。

三、加强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监督,完善内部“防火墙”的建立

一方面,应该根据不同金融集团类型,分类、分层设置防火墙措施。如可对某金融集团内的金融机构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独立的金融机构;二是银行控股集团,指由银行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构成的金融集团;三是整个金融集团,一般是由纯粹型控股公司控股的金融集团。对每个层次的金融集团(机构)分别设置不同的防火墙措施。对保险集团、证券集团以及银行控股集团等,可参照金融集团中的某一个层次,采取相同的防火墙措施。另一方面,要根据金融集团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资本充足率等设置业务、资金、信息等不同的防火墙,充分调动金融集团降低风险、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拥有相应的资本充足率的积极性。

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对金融集团及其控股公司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安排给予一定的要求,减少其利用复杂的组织结构来规避监管和积累风险的机会。

2.加强和规范金融集团的关联交易。金融集团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由于其机构复杂,交易金融巨大,带来的风险也更大,因此对于金融集团的关联交易,要在关联方的界定上更加严格,在交易的性质与交易的规模方面要有所限制,并建立信息强制披露的制度。

3.在资源整合上进行规范,如对信息共享、交叉销售、相互支持等方面加强监管。

(二)遵循并表监管、综合评价的原则控制集团风险

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应采取有分有合的方式,在对金融集团和各控股子公司分别监管的同时,应对母公司进行并表监管,这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的监管经验,将金融集团所有国内外分支机构及集团公司的资本、资产及负债进行汇总,从总体上对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抵御风险能力、债务清偿能力、资产流动性等进行定期的分析评价,并以此为基础对其风险和管理进行综合评价。这样可以避免对金融集团的上述指标的重复计算,更真实地反映控股公司的整体经营风险和发展能力,从而更有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加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

目前,不同监管机构之间虽然有合作,但在彼此间信息的交流上存在困难,并且监管的协调往往成本很高,因此,基于加强监管的需要,可以考虑建立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有效信息共享机制,建议设立专门的金融集团监管机构,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派驻代表构成一个沟通平台,协调对金融集团的监管以达到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

(四)加快立法进程,明确金融集团的法律地位,促进金融集团的规范发展

建议由相关部门牵头制定《金融集团法》,对金融集团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内控制度、关联交易、监管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使金融集团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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