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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监管的目录

时间:2023-02-10 05:56
本文关于金融衍生品监管的目录,据亚洲金融智库2023-02-10日讯:

金融衍生品监管的目录

导 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文献回顾

三、观点与框架

四、研究思路

第一章 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历史与监管演进

第一节 金融衍生品概述

第二节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演进

第三节 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契约分析框架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市场失灵的原因与影响分析

第一节 市场失灵的因素及其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表现

第二节 信息不完全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有效性

第三节 金融衍生品契约不完全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分析

第一节 不对称信息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第二节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第三节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基本框架

第四章 发达国家(或地区)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

第一节 美国对金融衍生市场的监管

第二节 英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第三节 日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第四节 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第五节 俄罗斯对金融市场的监管

第六节 结论

第五章 机构投资者与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

第一节 机构投资者的契约经济学分析

第二节 机构投资者作为一个企业的知识性质

第六章 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国际合作

第一节 金融衍生品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研究

第二节 金融衍生品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金融衍生品监管国际合作实践

第四节 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国际合作的政策建议

第七章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与成本收益

第八章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及监管

参考文献

谁能帮我把“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启示”的提纲合内容写一下啊!!跪求 哪位大哥大姐!!

“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孙燕

摘要:本文认为“次贷危机”的发生,同美国疏于金融监管有直接的关系。“次贷危机”的发生由房贷银行放贷、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包装加工、信用评级公司评级、对冲基金“炒作”四步构成,在这四个环节中都暴露出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监管真空、监管部门疏忽、监管体制不完善等问题。我国要积极汲取美国金融监管的经验教训,改善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以期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监管,金融创新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有深刻的宏观经济背景,它和美国的经济周期是联系在一起的。同时,也与美国疏于金融监管有很大的关系。这里,笔者从次贷危机形成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金融监管缺失作一些分析,从中找出有益于我国的启示。

一、“次贷危机”的形成过程及金融监管缺失分析

在美国“次贷危机”发生过程中,几乎各个环节都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背后,则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漏洞。

第一步:次级贷款银行——负责放贷,制造出次级贷款。

在次级住房贷款的“一级市场”中非常活跃的有住房贷款经纪人,房贷银行(Mortgage Bank)、商业银行以及债权回收公司(Servicer)等等。在这里,住房贷款经纪人推销住房贷款,并且代办融资手续;房贷银行负责信用审查和提供住房贷款,然后把次级住房贷款转卖给证券公司。在房贷机构发放次贷时,基本没有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一些房贷机构为了短期的收益,降低住房按揭贷款的准入标准,放松资信审查,使那些缺乏信用条件和保证的客户获得住房抵押贷款,埋下了风险隐患。而这些放贷标准的降低基本上都发生在联邦银行监管规定的范围之外。此外,信息披露的不允分,使房贷机构得以在脱离消费者监督的条件下大量发放高价贷款。尽管相关监管部门一再要求改善次贷的信息披露,但收效甚微。另外,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美国市场全部房贷中约60%和高价房贷中约45%经住房贷款经纪商发放,而这些经纪商根本不在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内。

在上述过程小,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没有及时对次级贷款的发放标准提供有效指引,也没有及时将独立放贷机构纳入监管体系内。且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无论是美联储还是美国财政部,都没有对这一高风险的贷款发出任何警示,这表明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次贷监管的确存在疏忽。

第二步: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负责包装加工、抵押甲和资产证券化。

在次级住房贷款的“二级巾场”,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从房贷银行买入大量的次级住房贷款,运用金融高科技对这些贷款做分类加工,把它们打包成以贷款的债权做担保的证券,然后卖给投资机构,从而回收买入次级住房贷款的资金,并且获得发行证券的手续费等收益。同样是在“二级市场”,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对冲基金等各色各样的投资者买入次级住房贷款的证券。次级贷款资产的证券化过程实际上是资产组合和信用增级的一个过程,在资产证券化后,这种资产证券化组合的信息和相关风险信息披露可能趋于更加不透明,,并且次级房贷大量的信息放在贷款公司和经纪公司的银行里面.投资银行和经纪公司没有将信息公开.而是将风险转移给了市场。而美国对投资银行的资本金、流动性等均缺乏严格的监管标准,也是导致风险与资本不匹配的一个重要因素。

另外,在这一过程中,次级住房贷款被“打造”成“综合债务担保证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而美国政府对于金融衍生品的设计与构造方面几乎不加干涉,政府隐含地假定衍生品交易双方均能准确理解衍生产品的构造与风险,因此双方的交易纯属市场行为,没有干预的必要。并且大量的CDO主要通过场外交易()的方式进行,但由于场外交易的衍生产品具有非标准性和不透明性,基本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加之金融衍生产品属于表外业务,不需要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显示,银行对相关信息的披露相对有限,监管当局无法得到关于金融机构经营及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充分而准确的信息,一旦出现问题,短期内无法确知问题的严重程度,导致难以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步:信用评级公司——进行评级提升信用。

信用评级机构对80%风险度很高的次级住房贷款证券作出了AAA的最高评级。从信用评级机构本身来说,信用评级机构应该保持独立性,不应该与信用评级的对象有金钱利益上的往来,这样才能使得自己的信用评级结果有“公正性和严正性”。次贷产生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对次级住房贷款的证券商品作评级的活动存在着“利益相反”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和严正性”。此外,监管部门无权对信用评级模型及方法的科学、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评级的准确性得不到保障,这使得市场和监管当局对评级机构的约束作用减弱,评级机构容易出现道德风险。更重要的是,即使评级失真,投资者受到误导,评级机构通常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其评级只代表评级机构自身对次贷产品信用风险的“看法”,而非投资建议。这些问题仅用监管失职是不能解释清楚的,它背后存在着监管体制的缺陷。

第四步:对冲基金——批发性购入次级债券并向其他机构转让。

对冲基金利用“信用衍生产品(CDP)”做杠杆投资“炒作”次级住房的证券化商品。对冲基金事实上在美国享有较为宽松的法律及监管环境。美国的监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以市场为指导,认为市场自律是对冲基金监管的主要方式,不主张对冲基金进行登记注册,从而使对冲基金在信息披露、投资策略等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度。而且对冲基金的注册地与其管理的资产所在地不匹配。如在美国注册的对冲基金数量占全球的34%,管理的资产占24%。这也在客观上增大了监管难度。

二、“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生动的案例,尤其是引起人们对中国住房按揭贷款市场潜在风险的高度关注。美国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具有重要启示。

(一)辩证看待金融创新,改善金融创新的危险监管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同金融创新产品在房地产无节制开发、缺乏有效金融监管而畸形扩张密切联系的。金融创新固有的杠杆性可以放大投资尺寸,在发生风险时也就放大了风险。同时,从个体机构而言,金融创新具有转移风险的作用,但对于市场整体而言,风险并未消失,而是不断在累积,且由于个体的暂时无风险而刺激个体机构不断的向市场注入风险资产,客观上导致市场整体风险的扩大,最终产生系统性风险。并且金融创新的不透明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影响了监管效果。金融创新种类繁多,在基础产品之上经过多种组合、分解而产生的金融衍生品具有结构复杂、难以直接累加和计量的特点,因此难以准确计算风险系数,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影响了监管效果,为风险潜伏埋下隐患。因此,我们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不能忽视金融创新的负面影响,需要不断改进监管体系、监管方式,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在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监管时不仅要考虑产品本身和对于金融体系的风险,还要考虑其对于实体经济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不断调整金融监管结构和完善市场规则,加强创新产品的市场监测与预警,增加金融创新的透明度,充分揭示衍生品的结构和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二)完善监管框架体系,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次贷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各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从总体上来看,由于当前我国金融综合化经营尚未形成较大规模、分业监管模式相对固化,在混业经营发展的初期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具体而言,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必要时设立集中统一的监管协调机构,加强跨行业监管,将以行业为导向的监管框架改变为以目标监管为导向,消除监管盲区,降低监管成本。

(三)注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加强金融机构跨境监管

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我国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解备忘录,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当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获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另外,从金融危机的发生来看,危机不会限于一隅,而往往是整体性的,当一个金融集团受到波及时,其下各分支及子公司也难以独善其身。因此,需加强跨国协调与监管,不仅要监管金融跨国集团在我国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还需要通过国际合作监管该公司的母公司或集团整体。这对于目前外资金融集团在我国设立法人机构的监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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