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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的概念?

时间:2024-01-27 21:44
本文关于地方金融监管的概念?,据亚洲金融智库2024-01-27日讯:

一、地方金融监管的概念?

地方金融监管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本地区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地方金融监管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批、监督检查、风险评估和处罚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地方金融监管还需要与中央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协调合作,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什么是地方金融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是指由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和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常负责对当地金融活动进行日常监管,确保该地区的金融市场正常运行,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三章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四章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五章地方金融服务与发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引导金融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地方金融服务与发展,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合规经营,推动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处置职责,承担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统筹本省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金融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按照规定承担属地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第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具体工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通信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从业单位应当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提高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第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人、举报人信息和投诉、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八条在本省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

第九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经营,稳妥审慎、诚实守信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的风险,并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以醒目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向消费者或者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便捷的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与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争议。

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应当核实、判断交易双方的条件,督促交易双方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真实、准确、完整报送下列材料:

(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流动性风险、重大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情、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自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对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宣告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或者取消备案。

第十四条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监督管理要求,履行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义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第十五条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三)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地方金融业务;

(四)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六条鼓励依法成立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并根据本行业的特点,组织制定、实施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开展行业服务、协调、培训等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引导、约束,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型、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等,明确日常监督管理内容。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收到的地方金融组织报送的材料、报告,应当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地方金融组织报送的材料、报告,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地方金融组织所在地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范围等信息。

第十九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金融科技手段,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制定每年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监督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现场检查:

(一)接到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举报、投诉的;

(二)获得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或者证据的;

(三)发现地方金融组织重大风险隐患的;

(四)上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布置检查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开展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国家和本省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风险提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措施;并可以要求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发布金融类广告的监督管理。

地方金融组织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承担应当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有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或者无风险。

第四章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重大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承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取缔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处置金融风险。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优势,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九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

第三十条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控制风险扩大的监督管理措施;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经营活动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第三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金融风险隐患,处置金融风险,并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金融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暂停相关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采取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措施仍无法控制风险扩大,可能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采取接管、安排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等风险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有权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需其他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非法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非法发放贷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和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信息共享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地方金融组织、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识别和预警,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移送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嫌金融犯罪活动,依法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要求,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的,暂停办理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金融类广告,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处置措施。

(五)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地方金融服务与发展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金融发展环境,鼓励引进金融机构,支持现代金融集聚区建设,加强金融对外开放和区域协同发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本省金融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本行政区域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引导金融资源投向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民发展。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等改革,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产品、技术、服务、管理等创新,完善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加强金融创新成果保护。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引导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股票及债券发行等方式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融资结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融资业务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提供便利高效的行政服务,并可以将金融机构享受的相关政策给予地方金融组织。

人民银行在本省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接入征信系统,为地方金融组织查询信用信息提供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资金托管、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支持。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人才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在落户、居住、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培育发展全省统一的企业征信服务机构,建设和完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十四条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费率利率方面给予优惠,在贷款授信、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便利。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认定为犯罪的,应当依法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未按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以醒目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向消费者或者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的,或者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送材料或者报告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现场检查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金融风险隐患、处置金融风险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交易场所,不包括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包含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本条例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具备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者无法以合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者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本条例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证券发行人等交易一方不愿意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致使银行、投资者等交易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风险。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地方金融监管向何处去?

地方金融监管应该向更加高效、规范和智能化的方向发展。目前,一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仍然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不够、监管数据精准性不够等问题,导致监管效果欠佳。

因此,应该加强监管职能转型,推进监管标准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充分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进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监管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健康发展。

五、金融监管条例?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

主要法规《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六、支付宝属于哪个地方金融监管局?

支付宝属于中国的金融监管局管辖范围,具体来说,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PBOC)的监管范围。PBOC是中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管金融机构,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支付宝作为一家著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中国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支付宝在业务运营中需遵守PBOC的相关规定,确保金融交易安全和合规性。

七、离岸金融监管法?

离岸金融法

离岸金融法主要包括三大块的内容,即离岸金融法基本原则、离岸金融交易法和离岸金融监管法。

离岸金融法问题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都属于较新的课题,故而相关的研究成果不多。

我国目前主要的研究离岸金融的专著包括刘振芳的《离岸金融市场》、连平的《离岸金融研究》、左连村和王洪良的《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理论与实践》等。

八、金融监管的作用?

当前,一场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风暴即将席卷全国,这场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是各省(市)地金融办,改革内容是为其加挂金融监管局牌子,增强监管职能。据披露,河北、山东、深圳金融办已加挂金融监管局牌子,江苏、湖北等地也正在研究推进这一调整,更多的地方也将陆续加入这场改革之中(10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从当前现实看,各地方政府掀起的这场改革确有必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紧迫性。一方面,全国各地类金融机构如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都处于散乱状态,监管分属不同部门,陷入比较混乱的局面;而这些类金融机构又被正规监管金融机构边缘化,实质处于野蛮无序生长状态。

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到底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另一方面,我国类金融机构近年发展迅猛,几乎已近失控状态,由于正规金融机构不愿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又力量有限,且监管职能分散不同政府职能部门,导致类金融机构监管空白与重复并存,一些风险事件的暴露更凸显当前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内在的矛盾。

再一方面,类金融机构经营的是金融业务,由于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风险外溢性和专业性,必须要求有专门监管机构对其加强严厉监管,否则就会产生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并进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而且,目前一些类金融机构的风险内控机制脆弱、业务操作不规范、经营方向发生严重偏差,已经并正在滋生较大经营风险隐患,亟需强有力的、专门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才能将类金融机构各类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尤其,就当下而言,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确具较强的现实意义和作用:一是可增强地方政府对金融监管的责任感,也便于落实中央政府确定的金融属地监管原则,提高地方政府对类金融机构监管能力。同时,也可让地方政府在履行对类金融业态的监管中更加秉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高地方政府治理金融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让类金融机构为当地实体经济服务。

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到底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二是可形成错位监管,形成纵、横向交织的金融监管网络,消除原来单一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留下的金融监管空白。而且,地方政府成立金融监管局之后,未来地方金融办可承担审批、监管和担责等职能,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之后,监管职能将持续加强,与一行三局(地方人行、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形成错位监管和补充,筑牢监管篱笆。三是有效整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资源,消除政府职能部门各自为战倾向,理顺好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一团乱麻”。

从目前看,融资性担保由市工信局负责;典当、拍卖、内资融资租赁由市商务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由市农业局、市供销总社负责;政府投融资平台由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工商局负责对金融类机构登记注册事项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控股集团、互联网金融企业等机构由市金融办负责;

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到底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维稳办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做好非法金融活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此外,市金融办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尤其,更多尚未明确新型业态管理归属的地方,金融监管盲区和金融监管重复则同时出现;

一些地区融资担保机构管理中既有金融办也有经信委,而更多打着投资咨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旗号的投资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可能性极大,却没有部门对其进行管理,这也是各类非法集资猖獗泛滥的根本原因。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局成立之后,可消除类金融机构监管“分崩离析”状态,勒紧监管“拳头”,消除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集中力量整治类金融机构各种乱象。

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到底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然而,这一切都只是对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在理论上的设想,而到具体现实中可能还会存在很大差异或矛盾,甚至可能会与设想相反的结果。因此,对地方政府成立金融监管局还需进行全面权衡和全方位考虑,把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尽量都考虑到,不断完善相关机制,防止地方金融监管局成立背离初衷,出现变味或丧失作用等不良结果。对此,笔者认为要让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局充分发挥好金融监管作用,并将类金融机构监管推向正轨,促进类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亟需处理好五大关系。

首先,处理好地方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关系,有效整合各类监管资源,形成地方金融监管合力。其次,处理好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有效协调监管力量,消除离心离德倾向。

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到底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再次,处理好类金融机构监管与原有金融机构监管之间的关系,出台科学监管规章,有效堵塞相互间有可能出现的监管真空。第四,处理好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寻找监管利益共同点,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最后,处理好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目标与金融监管力量之间关系,组建懂金融业务、有金融监管经验和能力的精干队伍,消除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倾向。

九、金融监管文化格言?

彼得德鲁克

2. 推销的要点不是推销商品,而是推销自己。

乔吉拉德

3. 我最信奉的是员工的力量。我相信如果他们犯了错误,应该让他们明白这并不会导致恶果。真正能够导致恶果的是犯了错误却竭力加以掩盖。但是如果员工不愿意犯错误,那么他们永远不可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如果他们总是犯错误,你就应该让他们去为你的竞争对手工作。

花旗集团经营格言

4. 少数人常常被证明是对的,原因在于多数人不认真。

佚名

5. 凡是无法衡量的,就无法控制。

佚名

6. 没有商品这样的东西。顾客真正购买的不是商品,而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特德莱维特

7. 利人为利己的根基。在商业经营上,如果老是为自己着想,而不顾及他人,利也就可能随之“飞”了。

梁宪初

8. 做生意,要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做小生意,在于勤;做大生意,要看政治、观局势。

潘洪江

9. 绝不可追随产业界的时尚,要做其他公司不肯做的事。同时,不要做其他公司已经在做或不久的将来就可能要做的事。

邱吉尔B谢安东

10. 只要不是相当重要的商品,不是稳健踏实地行商,迅速发展就等于迅速破产,只有使多种商品不间断地相继配合上市,才能使迅速发展的事业稳步前进。

高桥宪行

11. 在艰难时期,企业要想获得生存下去的机会,唯一的办法就是保持一种始终面向外界的姿态。若想长期生存,仅有的途径就是要使人人竭尽全力,千方百计让下一代产品进入用户家中。

约翰多伊尔

12. 世界上没有夕阳企业,只有落后和不思进取的企业。

佚名

13. 在中国,创新就是率先模仿。

佚名

14. 产品就是人品,次品就是敌人。

佚名

15. 为了能拟定目标和方针,一个管理者必须对公司内部作业情况以及外在市场环境相当了解才行。

青木武一

16. 经理人不是只告诉别人怎么干的家伙,而是要激发队伍产生一定的报负,并使之朝目标勇往直前。

G雷蒙德

17. 办企业有如修塔,如果只想往上砌砖,而忘记打牢基础,总有一天塔会倒塌。

十、西方的金融监管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有什么借鉴?

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具有多方面的借鉴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通常由一个独立的、统一的机构来担任。这种管理方式可以确保监管机构拥有更大的权力和独立性,有利于监管的效率和公正性。

2.风险分级管理。西方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通常采用更为细致的风险分级管理,包括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级管理。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

3.多元化监管体系。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通常由多个监管机构组成,包括中央银行、证券监管、银行监管、保险监管等多个部门。通过组织多部门监管体系,可以形成交叉监管,增强对金融机构和产品的监管力度。

4.制定适当的法律法规。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往往依托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实施合规监管方面,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监管更为精细、规范。

总的来说,借鉴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经验,有助于我国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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