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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公司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

时间:2021-06-09 15:55
本文关于bvi公司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6-09日讯:

1.BVI 公司可以间接持股上市公司吗

可以啊。

香港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以BVI公司作为持股股东的,因为BVI对于股东保护非常严格,同时交易BVI公司的股权免税,所以绝大多数香港上市公司都用BVI来做持股平台。最简单的例子,中国移动在香港上市就是用了BVI公司持股。

绝大多数红筹上市公司都会用BVI公司来做持股平台。至于大陆上市公司,原则上是可以直接用BVI公司持股的,但是实践中一般很少,都会用香港公司或新加坡公司过度一下,即BVI控股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投资内地公司,这个主要是所得税的考虑,香港公司分的股利所得可以按5%征税,BVI不行。

2.bvi公司是什么意思:控股股东为离岸公司的A股IP

BVI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英文简称,BVI公司就是依照当地法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注册BVI公司的主要优点有: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政治、经济和贸易环境非常稳定;

●BVI有良好的金融法律服务机构,方便各种金融机构或基金会的成立与发展;

●BVI政府保护股东利益,不需要公布受益人身份;

●BVI注册公司不受股东人数限制,一个人可以注册成立有限公司;

●BVI政府为各企业提供隐私保护,董事资料绝对保密;

●低税率,在该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所受的税务管制非常少;

●不需会计师的审核报告,只需保留资料反映经济状况即可;

●在外地经营所得利润无须交利得税,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岛上企业在世界各地均可开立银行账户;

●政治经济环境稳定,便于融资上市.

3.开曼公司上市为什么用到多个BVI公司

民营企业采用的红筹股方式,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辖区以外的地方(一般的做法是在香港或英属的三个群岛:百慕大,维尔京群岛)去注册的一家公司,反过来通过反向收购国内准备上市的主体,把国内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的企业,变更完之后以在国外注册的公司为发行申请人。

收购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具有合法性。收购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重要的地方在于下一步上市之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不反对上市承销函,这是证监会重点考察的。

如果发行人认为股票的流通性是头等重要的事,他可能会选择红筹股发行,如果他认为主要是筹资,改造公司的治理结构,他可能会选择H股。一般来说,红筹上市的基本构架就是:假设A先生与B先生共同投资拥有一家境内公司,其中甲占注册资本的70%,乙占注册资本的30%。

为了在香港上市首先按照在内地公司的出资比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BVI公司,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在合并前后不可有任何的股权变动,只要收购方即BVI公司和被收购方内地公司拥有完全一样比例的股东,在收购后,内地公司的所有运作基本上完全转移到BVI公司中。接着,对BVI公司增资,再与A先生和B先生进行股权转让,收购他们拥有的内地公司的股权,则内地公司变为BVI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BVI公司在开曼群岛或百慕大群岛注册成立一家离岸公司作为日后在香港挂牌上市的公司。然后,BVI公司又将其拥有的内地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开曼或百慕大公司。

搭好了框架,就能以开曼或百慕大公司的名义申请在香港上市,同时,在上市公司与内地公司之间再多设立一家公司,以利于将来内地公司具体经营发生变更或股权变动时不至影响上市公司的稳定性,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BVI注册公司要求比较简单,只需要股东和董事各一名,两天就可以注册下来,然而透明度低基本上不被任何地区接受上市。

而在百慕大、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可以在香港及许多其他地区申请挂牌上市。在国内产业和开曼公司中间加一家BVI上市公司,在重组过程中,BVI公司作为外商投资收购国内企业的主体,控股国内企业,而开曼公司又百分百拥有BVI公司的股权。

如日后上市公司每有新设业务,可在开曼公司下另设BVI公司,使从事不同业务的公司间彼此独立,不会彼此牵累。而且,BVI公司的税法中只有BVI公司和BVI公司之间的股权是可以完全免税的。

在多个避税地注册多个“壳”公司,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而各地公司的信息都是保密的,非常方便关联交易,甚至把不良资产注入新公司,因此架构越复杂就越安全。

4.为什么一些香港上市公司要设置两层BVI公司

一些内地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股权结构,是设置一个cayman islands公司作为最高一层的控股公司,下设两层BVI公司,再进一步控制香港控股公司或境内实际运营的公司。

请问为什么要设置两层的bvi公司,比如超大现代就是这样。

其实问题是这样,BVI公司的作用:回避法规约束,税收减免,这点我想提问者应该都明白。但是,为什么要弄成 BVI A -> BVI B ->; 实际业务公司的双层嵌套式结构?

这样的结构事实上很常见,例如问题里提到的超大现代,还有西藏5100,中国联通等等。有上市公司,也有私营公司,为什么他们不一而同选择双层甚至多层嵌套BVI?答案是,“海外重组”。

第一,为顺利进行资产所有权的转移

这种情况多见于异地上市的公司,即所谓“红筹架构”。

对于在美国、香港等地上市的公司,如果该公司注册为BVI离岸公司,则公司的资产注入和抽离操作可不受上市地区的法律法规约束。

中国联通的操作就属于这一例:中国联通的母体为BVI联通集团,拥有A股中国联通600050的51%股份。2000年,联通0762在香港注册,并在香港上市。为了将联通A股的资产注入联通0762,以助其在香港融资并提振股价,联通集团注册了另一BVI联通新世纪,作为BVI联通的全资子公司。之后,联通集团将CDMA网络的北方各省资产注入BVI联通新世纪,而联通0762随即收购了BVI联通新世纪,完成了资产的转移。

第二,为梳理海外资产

这种情况普遍见于进行过海外扩张,但未能合理规划股权结构的公司。

例如出版业的一家国有大型进出口企业(非上市),为进行业务扩张,曾在90年代扩张过日本、美国、欧洲、南美等地十几家分公司和办事机构。除一部分分公司是独资以外,很多机构都是与当地的合作伙伴进行合资,甚至发生了交叉持股的现象。

近几年,此公司需要准备上市,面临梳理海外资产和收益的情况。但由于股权归属不同,利润统计、征税、资产核算等等都有很多麻烦。于是该公司使用多层BVI结构:首先成立BVI 1,作为国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随后注册若干BVI a, BVI b。等,每个BVI对应一个海外合资公司,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母公司的所有权转让给BVI a,b,c,d。最终由BVI 1公司控股,将所有BVI a,b,c,d都列为BVI 1的全资子公司。

这样海外资产的结构通过多层BVI的形式梳理完毕,方便今后的股权操作,或者是分拆上市。而另一方面,所有海外的利润,都可以作为国内公司的投资收益,而不是经营利润,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5.开曼公司上市为什么用到多个BVI公司

民营企业采用的红筹股方式,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辖区以外的地方(一般的做法是在香港或英属的三个群岛:百慕大,维尔京群岛)去注册的一家公司,反过来通过反向收购国内准备上市的主体,把国内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的企业,变更完之后以在国外注册的公司为发行申请人。

收购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具有合法性。收购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重要的地方在于下一步上市之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不反对上市承销函,这是证监会重点考察的。

如果发行人认为股票的流通性是头等重要的事,他可能会选择红筹股发行,如果他认为主要是筹资,改造公司的治理结构,他可能会选择H股。一般来说,红筹上市的基本构架就是:假设A先生与B先生共同投资拥有一家境内公司,其中甲占注册资本的70%,乙占注册资本的30%。

为了在香港上市首先按照在内地公司的出资比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BVI公司,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在合并前后不可有任何的股权变动,只要收购方即BVI公司和被收购方内地公司拥有完全一样比例的股东,在收购后,内地公司的所有运作基本上完全转移到BVI公司中。接着,对BVI公司增资,再与A先生和B先生进行股权转让,收购他们拥有的内地公司的股权,则内地公司变为BVI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BVI公司在开曼群岛或百慕大群岛注册成立一家离岸公司作为日后在香港挂牌上市的公司。然后,BVI公司又将其拥有的内地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开曼或百慕大公司。

搭好了框架,就能以开曼或百慕大公司的名义申请在香港上市,同时,在上市公司与内地公司之间再多设立一家公司,以利于将来内地公司具体经营发生变更或股权变动时不至影响上市公司的稳定性,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BVI注册公司要求比较简单,只需要股东和董事各一名,两天就可以注册下来,然而透明度低基本上不被任何地区接受上市。

而在百慕大、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可以在香港及许多其他地区申请挂牌上市。在国内产业和开曼公司中间加一家BVI上市公司,在重组过程中,BVI公司作为外商投资收购国内企业的主体,控股国内企业,而开曼公司又百分百拥有BVI公司的股权。

如日后上市公司每有新设业务,可在开曼公司下另设BVI公司,使从事不同业务的公司间彼此独立,不会彼此牵累。而且,BVI公司的税法中只有BVI公司和BVI公司之间的股权是可以完全免税的。

在多个避税地注册多个“壳”公司,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而各地公司的信息都是保密的,非常方便关联交易,甚至把不良资产注入新公司,因此架构越复杂就越安全。

bvi公司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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