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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水库建设项目依据水利法律法规选址

时间:2021-04-17 09:54
本文关于中型水库建设项目依据水利法律法规选址,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关于确定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

各省政府出台了不同的相应管理办法,所以说法也不一。

(以下是借鉴于安徽省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 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 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小型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 (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第八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九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或者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向小型水库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四)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在小型水库下游行洪、泄洪河道内设障阻水或者垦植; (六)其他有碍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危害小型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条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年度安全检查、除险加固等,并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确定后,其名单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在市级或者县级公共媒体上公布。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调整相应人员,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小型水库进行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暂时还未成立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聘请2至3名和1至2名临时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小型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小型水库日常运行、调度、水文观测和库区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应当制定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并附相关图表。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水库管理单位与水库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任。

2.水利工程建设有几项验收,依据内容与标准文件

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均适用于水利工程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招标投标法》

《合同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

《水利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1999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水闸工程管理通则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灌区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职责划分的若干规定》。

《关于修好管好小型水库的几项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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