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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时间:2021-04-20 11:42
本文关于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求劳动法及所有相关连法律文件细则

[国家法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家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法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家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家法规]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理结果的通知[国家法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国家法规]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家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国家法规]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国家法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通知[国家法规]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国家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国家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国家法规]关于企业终止城镇职工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复函[国家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国家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国家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复函[国家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法规]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意见[国家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国家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国家法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法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1998年上半年非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国家法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国家法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家法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家法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事部关于印发劳动合同制职工风险津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法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国家法规]邮电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法规]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国家法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2.处理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一章(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不应当支付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①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2支付标。

3.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但仍在上班

可以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

立法的本意即是督促用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与该制帘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制帘公司没有及时给你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你仍在该公司的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无论合同到期制帘公司是否有意向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你的权益是否造成实际损害

只要双方未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百度百科

4.劳动法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08年修订版)》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等。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1995年8月4日)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5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7月3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6年8月17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

5.劳动法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目录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集体合同 六、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妥否?)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

6.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

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2007/04/24 上午 11:59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四、关于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五、关于农民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第87号令规定,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招用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8年,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法》实施后,为了继续保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仍应执行这一规定。

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从事非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工作的,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7.我国目前有哪些与社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我国关于五险一金主要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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