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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承包商的安全协议属于那个法律法规要求

时间:2021-05-02 12:54
本文关于外来承包商的安全协议属于那个法律法规要求,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关于承包商安全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有哪些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外包工程的规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外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部.负责对承包商的确认,对施工过程全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相关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被施工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承包商的选择 4.1.1 承包方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 并将相关的文件提报生产部审查,存留复印件备案.审查项目应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管理机构、业绩表现、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1.2 项目需要招投标时,由生产部发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标通知 书,投标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标书,作为选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4.2 承包商的进厂要求 4.2.1 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由生产部审查同意. 4.2.2 由生产部协调其他部门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结合本公司实际,讲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危险因素、危险源重点告知. 4.2.3 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办理《外来人员入厂证》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4.2.4 施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由被施工部门对其进行作业现场的 安全教育. 4.3 对承包商的施工监控 4.3.1 在施工过程中除应按施工要求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并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4.3.2 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4.3.3 在承包工程期间,应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并将相关考核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4.3.4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时,承包商应听从本公司的统一指挥. 4.4 生产部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2.建筑工程中承包商的义务是什么

建设承包商的义务:

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

1、按规定工期完工的义务。所谓规定工期是指合同工期加上由监理工程师批注的延期时间。承包商超出了规定的工期,将按合同的规定处以罚金。为了能够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完成工程,承包商有义务接受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的监督,并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意见随时对施工计划进行修改。

2、对工程的质量负责的义务。承包商对各项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尽管在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经过了监理工程师的各项检验,并不能接触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的任何责任,知道颁发缺陷责任证书为止。

3、照管现场、保证安全的义务。承包商在工程的施工阶段,有责任保护施工现场人员和工程的安全,有义务提供对现场照管的各种条件,包括一切照明、防护、围栏及看守,

并应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知道颁发移交证书为止;颁发移交证书后,现场的安全和照管有业主负责。但承包商剩余工作对缺陷工程修补的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照管仍由承包商负责。

4、清理现场的义务。在施工阶段,承包商随时都应对现场进行清理,保证施工井然有序。在颁发移交证书时,承包商应对移交证书所涉及那部分工程的现场进行清理,包括运出承包商的全部设备、多余的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以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并使原施工用地恢复原貌,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状态。

5、保护坐标点和水准点的义务。承包商除了对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坐标点和水准点进行准确的放线外,还有对上述各类的地面桩进行仔细保护的义务。由于对地面桩保护的不当而引起的任何差错应由承包商负责。

6、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的义务。承包商的一切工程活动包括施工计划、工艺、施工过程的操作、材料和已完工程的批准与否都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他应当充分的认识到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因此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任何工程活动都是违约的行为。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而且只从监理工程师处取得指示。包括业主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有关上述方面的指示。

承包商应当,而且有权拒绝接受监理工程师以外的任何方面关于工程任何事项的指示。

7、遵守国家、地区成文的法令、法规的义务。承包商在与工程有关的一切活动中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承包商在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法令或其他法律。

?、应遵守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由于遵守国家、地区的法令、法律而导致费用的增加,有承包商自己承担,他有义务保证业主不要承担由于施工活动违法、违规而带来的罚款和其他责任。

我国法规的规定: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承包商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事故、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规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声等管理规定,经业主同意后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自身责任造成的罚款。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业主之前,承包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

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

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3.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石化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石化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3 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3.1 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2 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由安环处颁发《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双方签定《长岭分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分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3.2.1 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3.2.2 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3.2.3 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3.2.4 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3.2.5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3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3.3.1 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安环处签发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 3.3.2 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3.3 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4 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3.5 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3.6 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3.4 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3.4.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4.2 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4.3 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4.4 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 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3.4.5 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3.4.6 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4.1 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安环处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安环处,自己保存一份。

4.2 第七条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工程主管部门和安环处根据工程投资额、施工危险程度、施工时间来确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 项目投资费100万元以下为2.5%,100万元~200万元为2%,200万元~500万元为1.8%,500万元以上为1.5%。 4.3 乙方违反甲方的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用风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安环处等部门均可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安全部门按规定加重处罚。

甲方对乙方的罚款金额均从乙方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中扣除。 4.4 抵押金数额不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

4.5 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安环处对乙方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90%-罚款金,施工单位凭安环处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向乙方返回。

4.6 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安环处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7 各单位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4.8 安环处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5 人员安全教育 5.1 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

4.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现场管理制度,要全面一点的,包括规范、标准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避免和杜绝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施工期间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以及导致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

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公司厂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项目主管单位(如设备科)负责外来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查,施工协调、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方案的审核、办理施工项目审批表和施工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 3.2 安全技术科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的一级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核,安全资质的审查。

3.3 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的现场日常安全管理和二级安全教育。 3.4保卫科负责办理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的登记手续。

4、工作程序 4.1施工前程序管理 (1)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具体内容为: ①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② 有效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③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④ 安全施工管理机构,明确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⑤ 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符合安全规定。

(2)资质确认后,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或议标)程序进行招标(或议标),和中标的外来施工单位要按《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起草签定施工合同书。 (3)安全技术科接到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后,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与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并对外来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为:国家、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4)签署完《外来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后,项目主管部门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和施工协议。 (5)保卫科接到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后,对外来施工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备案。

4.2 入厂后的日常安全管理 (1)项目主管部门要委派一名现场监工技术员,对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技术、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确认、协调。因管理不到位,一旦发生事故,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2)项目所在单位要指派一名现场监工人员,进行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协调、检查,因管理不到位,一旦发生事故,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3)安全技术科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方案执行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因监管不到位发生事故,负连带责任。

(4)保卫科负责对外来人员进出进行检查,对车辆的防火措施和行驶情况以及治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因监管不到位负连带责任。 4.3 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施工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的相关条款。

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外来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若给公司造成的装置损坏、停产、或导致生产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 5、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细则 加强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避免和杜绝事故发生,是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提高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更有效地监督外来施工单位安全工作的贯彻和落实,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安委会批准,特制定管理细则如下: 5.1 施工前安全管理程序 (1)外来施工队伍进入公司之前,要与公司安全技术科签订包括防火、治安内容在内的安全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严格执行。 (2)外来施工人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到公司保卫科和安全技术科统一办理外来施工人员登记手续。

(3)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安全技术科的安全培训,学习国家、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了解公司安全生产和相关化工产品的特殊性和危险性;掌握安全自救、消防和治安等基本常识和要求;学会使用常用防毒器材、灭火器材和紧急情况时的正确处置、及时报告的程序。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施工。

(4)电工、焊工及化学危险品管理员等特殊工种人员,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方能作业,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不得跨工种作业,也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章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 (1)外来施工队伍必须有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

协调与公司安全技术科的工作关系,及时贯彻、布置和落实公司提出的各项安全工作。 (2)公司生产区为禁烟、防火防爆区域,施工人员禁止吸烟;禁止用电火炉烧水、煮饭;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品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规操作。

违反者处罚100元/次。 (3)外来施工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违反者处罚100元/次。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

(4)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和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接,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违反者处罚100元/次。

(5)外来施工人员,禁止在安全疏散通道堆放各种建筑。

外来承包商的安全协议属于那个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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