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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主体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4 10:12
本文关于关于诉讼主体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1]附带民事诉讼的动学,则是研究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完善过程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动态发展。皆因“法现象有静状与动势二种;究其静状之原理者为法律静学,穷其动势之原理者为法律动学。

法律进化论,属于法律动学,与法以纵的观察;此非一时的现象,乃为继续的现象。换言之,一定之时期之法,非成于一旦,乃过去数十纪间社会的势力之积聚而成之者也。”

[2]我国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在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一次修改时,明确把被害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对待,在法条中增加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正式确立这一制度。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提起和审理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的同一犯罪行为在实体上可能会引起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一是因侵害国家或者社会利益而对国家所负的刑事责任;另一个是因犯罪行为给其他公民造成损失而对他人负民事赔偿责任。两种不同的实体法律责任在诉讼上分别对应着两种不同的诉讼形式—对国家的法律责任通过刑事诉讼来解决,对个人的法律责任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这两种诉讼形式因行为人的同一犯罪行为引发,因而具有关联性。在具体的处理上,有的国家将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交给处理此犯罪行为的刑事诉讼程序附带解决,如法、德、意、俄等国;有的国家则通过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如美、日、韩等国。

这些不同的处理方式背后有着不同的考虑:将损害赔偿问题交给刑事诉讼程序附带解决,其出发点是基于两种诉讼有着共同的事实基础——同一犯罪行为,一并解决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同时可以避免两种诉讼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保障司法公正;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则是基于两种诉讼程序诉讼性质、适用的程序规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审判时效等各不相同。一并使用会出现混乱。

我国无论是79年、96年的《刑事诉讼法》,还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主要采用第一种处理方式,一般将损害赔偿问题放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附带解决,只有当附带民事诉讼会导致刑诉的过分迟延时,才允许在刑事审判程序结束以后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民事部分进行审判。

2.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有哪些法律规定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关于自然人制度。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草案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为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只列举了几种比较典型的具体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组织,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归入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对特别法人,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机关法人。机关设立的目的是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这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差别。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都有其特殊性。四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对外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后,作为特别法人。

关于非法人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实际生活中,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赋予这些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据此,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总则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规定是怎样的

您好!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

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

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则是不适格的原告。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是适格的当事人。

法院认为,作为民事主体要成为诉讼案件中的适格主体,必须要与诉讼案件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直接利害关系。在本质上,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尖锐冲突,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关系。

通常情况下,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可以作为原告的委托人帮助其处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务。诉讼的结果直接受当事人合格与否的影响。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主体通常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会对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对于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原告,法院是不会受理其提交的诉讼请求的。以上就是小编关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规定的一些解读。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4.诉讼主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只有刑事诉讼法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授权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明确了公益诉讼的主体。

而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相互关系,存在间接或没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适格的主体。依照现行法律,其提请的公益诉讼自然不会得到法院的受理。

然而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污染事故侵害的是国家的合法权益,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在此种情况下,依照现行的诉讼法,国家的环境公益利益损害找不到适格的诉讼主体,自然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

这样的结果一方面会损害国家的环境利益,另一方面也会大大淡化社会各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热情,影响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积极性。

5.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本条规定了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首先,原告大多数是作为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起诉,也可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照顾、保管职责。其次,本条中规定的是“明确的被告”,而并不是“正确的被告”,因此只要求起诉的对象明确即可,正确与否留待法院的判断。同样,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即可,也不要求必须是“正确”或者“正当”。另外,第四个条件是要求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主管和管辖是两个概念,前者着重于法院与其他机构的分工,而管辖的概念可参照本法第一编之内容。对于任何不符合此四个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之后才发现的应当驳回起诉。

6.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的法律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分为两种,一是原告人,二是被告人。

(1)原告 原告包括五种情形: 第一,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第二,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第三,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四,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告 被告包括四种情形: 第一,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

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第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第四,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7.主体不适格我国法律具体有哪些规定

简单的说:即在法律关系中,参加人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 要件或成立条件。

要明确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何为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是指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就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所以诉讼主体自然指的是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双方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告和被告,包括诉讼代理人(比如律师等);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勘验人等。

而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诉讼当事人,即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这类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主体资格适格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8.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有哪些相关规定

在我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类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前者称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者称直接起诉的诉讼行政讼讼案件。 ⑴、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⑵、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 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是指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关于诉讼主体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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