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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4 11:42
本文关于事业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

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

2.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2504895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一、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4、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二、第二章 岗位设置1、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2、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三、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1、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2、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4、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1、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2、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4、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6、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1、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2、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3、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4、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5、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六、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1、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3、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4、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5、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6、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哪些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哪些管理规定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2504895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6.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

所说的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我的理解主要是指处理事业单位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少,主要是政策性文件与地方性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3、《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09号 );4、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99号);5、各省市的人事争议处理仲裁办法与各省市高级法院关于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等(在此不一一列举)。

7.2014年7月以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什么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12)45号)。

以上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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