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法律法规颁布在前机构成立在后滞后性有待调整执法主体不明确,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我国为什么老是等事情出来了才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亡羊补牢是应该的;但是,我不同意法律必然要滞后的观点.没有预见就谈不上领导.很多坏现象都是到了对社会破坏实在无法容忍了,才立法定为犯罪,而这本应在几十年前普通人就该想到的.这只能说国家领导人太差.试举一例,三十多年来,很多国家干部的贪污是通过拿“回扣”实现的。
当年,这却是改革措施。这样“改革”的结果必然是国家的钱装进个人腰包,必然是伪劣商品通行无阻而使合法的质量好的产品难以生存。
这种结果是傻瓜也想得到的,可是我国的领导人、执法人却放纵甚至鼓吹这种行为,大约十年前,我还看到报纸上一条大字标题:领导干部拿回扣不是贪污。 这就使当权者更放心大胆地把人民的血汗往自己盆里装。
“回扣”并非“新生事物”,旧社会有,解放初期有,都是做“行贿、受贿”罪处理。至今,我不知法律是否已明确规定拿回扣是犯罪,只是看到那些已判刑的贪官罪状中有“拿回扣”,可是近年新暴露的大量医院拿回扣事件似乎准备不了不得之了。
累似的事是很多的。倘若是新型犯罪,法律滞后一两年尚可原谅,很明显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滞后几十年,那就不是以“非典”比喻就能轻松过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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