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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有哪些?

时间:2021-07-26 01:56
本文关于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有哪些?,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7-26日讯:

(一)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买方。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出卖人的义务:交付标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

买受人的义务: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的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有下列特别规定:(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取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书面约定;(2)在城镇买卖房屋的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3)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不动产和动产。

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的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到超过20年。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有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为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做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的种类:(1)根据租赁物的不同,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2)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有特殊规定,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3)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的义务:(1)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2)在租赁期间波爱吃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3)对出租物的瑕疵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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