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智库 > 正文

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

时间:2022-02-07 09:01
本文关于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02-07日讯:

  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农村金融要改革,要发展,必须首先要考虑为农民搞好服务,坚持以农村客户为中心,为此,各级农村金融机构,一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警示教育。利用法律法规来约束金融机构自身行为,知道中国的老百姓在想什么?盼什么?增加金融业务透明度,不能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二是要加大处罚力度。针对金融机构出现的问题,金融主管部门要及时、审慎、严肃处理,一时无法解决的,也要向客户讲清楚,不能留有隐患。三是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形式,使广大金融消费者,了解银行,知晓银行,理解银行,熟悉银行理财产品,并逐步增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做到自我理财,自担风险。四是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通过各种政策的实施,努力营造和谐、宽松的金融消费环境,做到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同时保护,不顾此失彼,力争达到金融管理经营者利益与金融消费者利益趋于一致。同时,要继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逐步改变“国家信用包打天下”的局面,让市场成为真正的金融主体。    (一)、必须明确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这项工作,必须明确金融消费者可以享受的权利和相关知识:  金融消费者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非按照法定原则,并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查询、冻结、扣划金融消费者账户和钱款。2、个人信用信息、账户信息、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等,都受法律保护。3、购买金融产品时,享有自主选择权、机会均等权以及合理付费等公平交易的权利。4、有权知悉所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5、有获取相关金融消费或接受金融服务真实情况权利。6、有投诉、检举、控告金融机构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在投诉时,应提供如下信息:  1、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投诉理由;3、明确投诉处理请求。  (二)、必须明确农村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保障金融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自身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是改进金融服务的必然选择。金融管理部门要统一制定工作规划,扎实推进,稳步实施。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应主动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进一步强化为三农服务的意识,量化服务细则,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明确投诉处理时限,并以最快的时间,以电话、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投诉者。  1、农村金融机构在营销产品时,要充分考虑消费者心理,兼顾消费者利益,以双赢为手段,以消费者利益为保障,以银行信誉为核心,以金融业务长期、持续、稳定发展为目标,不能见异思迁,随心所欲。  2、进一步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逐步把金融体系消费者纳入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立健全法律救助制度,赋予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事后追偿权和投诉裁量权。  3、进一步细化、量化金融机构的诚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工作,通过规范指引,防止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  4、要搭建多层次的金融消费者诉讼处理平台,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  5、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处于我国金融体系宏观管理和相对中立的地位,应主动承担起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任,并增设相关维权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处理各种业务纠纷。在法律层面上,要着眼维护金融消费者弱势诉讼地位,以促进公平合理消费环境的逐步形成,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从我国农村金融消费现状看,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但增长快,农村金融消费相对滞后。当前,农村居民金融消费以建房、子女教育、婚嫁等积累性消费为主,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提供小额的生产性贷款,现有农村消费信贷品种除生源地助学贷款外,在城市中广泛开展的个人住房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汽车消费信贷等对农村而言涉足较浅。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信贷、证券、保险产品没有形成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发展局面。近年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逐年增长,农村消费市场日趋活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村居民的经济生活与金融机构的连接愈加紧密,购买金融产品、接受各种金融服务已成为相当一部分群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之一。但是由于多方因素的影响,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却始终滞后于城市,农村金融消费由于供需结构、宏观环境和法律体制等原因,发展速度需要进一步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不断加强。 存在问题 一是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问题。表现在金融基本常识贫乏,获取金融资源能力不足。目前,政府、社会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等没有系统开展针对农村消费者的教育,现代金融知识和理念在农村的传播处于一种自发状态,农村居民的金融知识主要局限于银行业,而对证券、保险知之甚少。对于银行业务,绝大部分的农村居民只知道存款、贷款等传统业务,对新金融业务及产品基本不了解,更谈不上具体实践应用。 二是农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问题。表现在交易信息不透明,金融消费的权益认知不足。知情权(获取金融机构真实信息的权利)分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交易过程的知情权和监管政策的知情权。如投诉和争议较为集中的银行收费,一些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足,农村居民在业务办理前很难了解具体收费项目和数额,有时根本不知道其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更谈不上维护权益。 三是农村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问题。表现在市场竞争不充分,授信歧视等现象较为突出。实践中,金融机构多利用事先印制好的格式保险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农村金融消费者由于法律知识有限,大多数时候无法判断其中是否含有不公平或欺诈条款,从而易被侵权。另外,不少金融机构对消费贷款的客户主体职业身份予以限定,农村居民通常没有消费贷款申请资格,农村居民公平获得贷款的权利空间受到挤压。 四是农村金融消费者安全保障权问题。主要表现在财产权方面,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情况较少。财产安全权系指金融资产安全权,即金融机构有义务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存款、信用卡等资产的安全,诸如储户存款被冒领、贷款被挪用、股票被低价卖出,这些都是对农村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利的侵犯。由于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一般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情况较少。 五是农村金融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问题。主要表现在投诉无门,难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损害赔偿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身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这项权利是金融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应有之义和自然合理延伸,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算真正的得到了保护。实践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遇有纠纷往往投诉无门、举证困难,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策建议 必须坚持教育先行,大力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在与金融机构的交往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主要原因是,金融消费者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宣传和交易风险评估,缺乏准确的判断,很容易误入金融陷阱、遭遇金融欺诈。因此,提高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深入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使消费者了解自身的权利,了解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以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获得救济。因此,金融机构应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营场所,向农户、乡镇小企业主普及相关金融知识,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金融风险意识,进而提升自身形象和声誉,增强消费者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信心。 必须坚持以制度为本,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体系,兼顾金融服务的可获性和公平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基本法,但“金融消费”无论是消费的外在表现还是本质特征上都与一般商品与服务消费区别明显,其能否全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争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虽然都原则性地提到要保护或维护存款人或投资者、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在规范设计上并未对金融消费及其权益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不能为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提供适当保护。《人民币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一些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虽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所涉及,但对双方的权义配置、保护措施、侵权救济等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且其法律效力层级低,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制定系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势在必行,且有必要对农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法律问题做出清晰的回应。 必须坚持职责清晰,明确农村金融消费者主管机构与保护体系。与审慎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相比,人民银行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优势在于其权威性、专业性和中立性,既可以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整体框架设计,也可以为今后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夯实基础。具体到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金融消费者保护兼具宏观性和微观性,就微观性而言,金融消费者保护表现为无数个案。与其他监管当局相比,人民银行网点和人员数量具有绝对优势,这些网点优势便于就近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监督和指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还需要发挥工商、教育、司法等部门和金融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民间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合力推动。 必须坚持略有侧重,注重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工作。我国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金融业发展滞后,“金融抑制”问题较为突出,金融资金外流问题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改善。由于对欠发达农村地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商品和服务的服务面宽、投入成本高、风险大、效益低,因此,金融机构落实扶持贫困农村、弱势群体政策的积极性并不高,政策执行很难全部到位。对此,各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设立特色服务机构,开发特色服务产品,努力扩大对欠发达农村地区和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保障和促进更多的农村和农村居民获得平等金融服务、共同发展致富的机会。 必须坚持率先实践,着力提高机构金融服务水平。金融消费者保护必须内化为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人民银行渭南市中心支行推行“十制”,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更多相关精彩图片请进入『国家摄影』浏览


专题推荐:保护(66)农村(21)消费者权益(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绿色金融的介绍 ·下一篇:没有了
保护(66)农村(21)消费者权益(3)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