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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必须知道的常用发票知识有哪些

时间:2022-05-13 02:28
本文关于财务人员必须知道的常用发票知识有哪些,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05-13日讯:

答:发票代码第1位为区分国地税的代码, 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11年以11表示)。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第12位为发票版额与类型代码,其中1代表百元版,2代表千元版,3代表万元版,4代表十万元版,5代表百万元版,6代表无限额版,7代表定额发票,8代表卷筒式发票,9代表打孔式机打发票,0代表平推式机打发票。

什么是税务发票,为什么要开税务发票?

(三)专用发票开具方法

1、有关栏项填写要求

(1)购货单位和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纳税人登记号”栏,应填写全称,不得简写;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名称和型号。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照不同税率的货物进行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3)“单价”栏,填写单位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含增值税价格。如果纳税人将价格和增值税额合并定价的,应先计算出不含税单价,然后按不含税单价填写本栏。单价的尾数,“元”以下一般保留到“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当增加保留的位数。如果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此栏可以不填写;

(4)“金额”栏,填写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不含税单价×数量;

(5)“税率”栏,填写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或13%;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照规定可以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本栏填写征收率6%;

(6)“价税合计”栏,填写各项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金额)与税额汇总数的大小写金额。在小写数前用“ ”符号封顶,在未填用的大写金额单位前划上“ ” 符号封顶;

(7)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及电话号码,必须如实填写,否则不得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例:合肥光华有限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1997年7月8日销售给蚌埠大众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10个车床配件,单价(含税)为400元,贷款共4000元,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开具专用发票。 含税单价 400

车床配件不含税单价== =341.88(元)

1+税率 1+17%

销售额=341.88×10=3418.80(元)

增值税税额=3418.80×17%=581.20(元)

根据上述情况,开具专用发票如下(见附件24):

2、汇总开具

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填写的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例:安徽利民金属有限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1997年9月20日销售给淮北金属材料公司(一般纳税人)普型钢板2吨,角钢7.5号8吨,角钢9号5吨,角钢14号10吨。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开具专用发票。

各项钢材的单价、销售额、税额计算结果如下:

货物名称 数量(吨) 不含税单价(元) 销售额(元) 税额(元)

普型钢板 2 2900 5800 986

角钢7.5号 8 2100 16800 2856

角钢9号 5 2200 11000 1870

角钢14号 10 2300 23000 3910

合计 56600 9622

根据上述情况,开具专用发票如下(见附件25):

3、价外费用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后。

4、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国税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由购货方单位留存。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专用发票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开具,不得提前或滞后: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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