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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法律法规有哪些

时间:2021-04-20 21:36
本文关于廉政法律法规有哪些,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基本廉正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5日十一届人大十五次会议修正 同日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133号 1993年12月5日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9日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发〔2010〕53号 2001年10月18日发布 2010年12月6日修订发布施行)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997年6月20日发布 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令第603号修订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国工商法 全部法律条例

我国没有《工商法》,关于销售法律条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于篇幅过长,第七章至二十三章请登录政府网站查询(详见参考资料),第一章至第六章条款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

3.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有哪些基本内容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和活动准则。在我国,它是指由党和国家制定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有关清正廉洁,不贪污受贿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命令、纪律的总和。

八方面“禁止”是: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中共中央2010年2月23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通知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严于律己,洁身自好,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新华社于2010年2月23日公布了《准则》全文。《准则》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18条。其中“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

4.中央新修订公布了两个最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是什么

《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

十八大以来,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项目和法规工作总共是34项,这些工作现在有的已经完成了,有的正在抓紧贯彻落实。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反腐三人谈》节目30日邀请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处长林飞、中央纪委法规室处长周鹏飞、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络中心副处长李炜围绕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做客在线访谈。

关于中央对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周鹏飞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专门有一章,就如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出了非常明确具体的制度建设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如何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协调机制,第二是如何改进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第三个方面是如何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的制度。这三个方面,都对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

周鹏飞介绍,另外,十八大以来中央连续发了两个五年规划,一是中办法规局起草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还有一个就是中央纪委起草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这两个五年工作规划也都对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也梳理了十八大以来,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项目和法规工作总共是34项,这些工作现在有的已经完成了,有的正在抓紧贯彻落实。

林飞指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度重视,对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也非常重视。一是在制度建设方面,加大了顶层设计的力度。从2012年底开始,中央部署开展了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用两年半的时间,从中央各部门到省区市各党委全覆盖,经过清理摸清了家底,解决了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在清理的基础上,中央又出台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纲要》提出要在未来5年重点制定45件党内法规项目,其中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就有14件。

林飞表示,另外,十八大以来中央又先后出台了一些新的党风廉政制度。比如,在制度建设方面,十八大结束后不久,就出台了我们大家后来都耳熟能详的中央八项规定(《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之后中办、国办又联合下发了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为中共开展作风建设、改进作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5.责任追究包括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6.中央有关基层廉洁自律有哪些规定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80余条。

虽然这些规定比较具体,但主要是针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提出的,对基层领导干部来说有许多不适用,其中能够适用的又缺乏具体的对照标准。而县(区)一级大多照搬中央的规定,对基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中存在的利用职权搞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违反财经纪律、生活奢侈等问题没有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虽然,基层也有一些廉洁自律规定,可大多是照抄上面的,缺乏实际意义。另外,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如何追究责任随意性较大。

因此从中央层面上没有相关规定。

7.如何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如何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决定》专门就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体现了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理念。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既是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更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障。这些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

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要求的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有的法规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有的法规制度内容落后于实践,许多好的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法规制度建设仍然是深人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要紧紧围绕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抓住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结合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研究论证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为统领的法规制度体系,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第一,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廉政风险防控是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实践和探索。

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第二,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是现代廉政立法的基础,是加强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重点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利益冲突问题。

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 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第三,着力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

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四,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

根据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需要,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法规制度。一要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党纪政纪规定和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尽快形成较为完整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对现有的法规制度,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二要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 败的各项专门法律法规。

从长远看,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应当由反腐败法这样的廉政基本法和有关单行法律、配套法规组成。从近期看,应重点做好反腐败单行法律和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

要健全腐败案件揭露、查处机制,畅通来信来访和网络等各种信访举报渠道,完善保护证人、举报人制度;完善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法律法规,对腐败实行零容忍政策;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规定,健全完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法规,着力整合预防腐败各项法规制度;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健全防范腐败分子外逃和追逃追赃机制,逐步形成与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要求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动态的、发展的、开放的过程,必须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和创新。

要注意研究和借鉴古今中外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有益做法,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实现法规制度工作理念、思路、方法与机制的与时俱进。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提升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工作质量。

要切实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让法规制度刚性运行。(摘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学习辅导百问》)。

廉政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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