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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邮政储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1 13:12
本文关于2013年中国邮政储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中国邮政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集邮专业管理,规范经营秩序,有效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集邮市场环境,促进集邮专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行为,主要指:一、低面值销售和提前销售邮票;二、集邮票品卖大户和向集邮市场整箱、整包销售;三、跨界上门揽收、招投标、网络征集等多种方式经营集邮业务;四、以虚构的定向开发制作合同套取邮票资源;五、在邮政企业内部低于规定价格相互批发、销售集邮票品;六、以企业垫款预订、摊派职工预订和大户预订等方式违规预订新邮;七、其他违规经营行为。第三条 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经营集邮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集邮业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全国集邮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各省邮政公司负责本省集邮业务的经营和管理。

二、集邮业务开发实施属地管理。对于具有特殊需求的客户(即需要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外省集邮公司参与本省集邮品开发制作竞标的客户),在为其开发制作集邮品时,应由所在地相关省级参与竞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集团公司邮政业务局协调审定,收入分配办法另行确定。

三、严禁各省邮政公司私自参与竞标、私自跨省揽收定向邮品、企业形象年册、个性化邮票等业务。严禁跨省销售企业年册。

第五条 各省邮政公司开展新邮预订和邮品预订,都要和预订户签订诚信承诺书,预订户要保证不在集邮市场交易和炒作所购邮票和邮品。第六条 邮票的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破包、破封、破版的规定。

一、邮票版票由各省邮政公司从中间完全断开后下发地市局,地市局再次破版后下发到各集邮营业窗口销售;二、小型张、小全张、小本票由各省邮政公司开封破包后下发地市局,地市局要打乱邮票号码并将包装箱、包装纸板留库备查后,再下发到各集邮窗口销售。三、严禁将整包、整封、整版邮票销售和兑付给用户。

第七条 建立集邮客户登记注册制度。一、参照集团公司大客户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省邮政公司为单位的集邮大客户属地登记注册管理机制。

要以法定登记注册地为依据确定单位客户的属地局,登记注册地与主要办公地不一致的,以其主要办公地为依据确定属地局(单位客户分支机构属地局的确认也服从本规定);要以户籍所在地为依据确定个人客户的属地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依据确定属地局。二、年集邮业务消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高级大客户,由各省邮政公司登记注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年集邮业务消费在10万—50万元(含10万元)的中级大客户,由各省集邮公司登记注册,报省邮政公司市场经营部备案。年集邮业务收入在1万—10万元(含1万元)的大客户,由各地市、县邮政局登记注册,报省集邮公司备案。

三、建立健全集邮大客户动态管理机制。属地局要建立客户管理档案,全面做好大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工作,严禁争抢已经登记注册的 集邮大客户,严禁无序竞争行为。

第八条 集邮品实行集中开发。一、中国集邮总公司负责开发全国性题材项目,各省邮政公司负责开发地方性题材项目。

二、避免开发简易邮票大版折、简易邮票册以及易对集邮市场产生不良冲击的集邮品;严禁将定向产品转为常规产品销售、严禁将形象年册转为常规年册销售。三、省际间、各省邮政公司与中国集邮总公司之间联合开发重大项目和利用集邮资源开展对外合作项目,要将发布的广告、发行的产品、销售价格、利润率、销售渠道等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具体办法另定),以维护中国邮政集邮业务的品牌形象,防止社会单位和个人利用与邮政合作的名义贴牌开发、销售集邮品。

四、要加强邮品开发合同的审批和邮品内容的审核,确保不出现政治、法律及其他社会问题;同时,要明确销售对象并加强管理,确保所开发邮品只出售给终端用户,不出售给中间商和代理商。第九条 集邮品要按统一定价销售。

一、除常规邮品外,全国性重大题材产品(如常规年册、形象年册等)的定价,要报集团公司审定。二、各省邮政公司销售中国集邮总公司开发的全国性题材集邮品,要执行统一价格,未经中国集邮总公司书面批准,不得擅自变价销售。

三、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各省邮政公司开发相同题材的同类产品,原则上销售价格应该统一。第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改善服务。

一、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各省邮政公司要建立健全集邮专业内控自律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各省邮政公司每月要对省集邮公司、半数以上地市集邮公司的经营、管理、库存、产品开发销售等情况进行抽查,每季末要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集团公司。

二、要努力创新集邮产品,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集邮用户投诉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努力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集邮服务。三、要加强各级集邮营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杜绝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以权谋私行为。

第十一条 严肃处罚违规经营行为。一、集团公司将加大对违规经营行为的通报和处罚力度,予以严肃处理。

凡出现集团公司明令禁止的违规经营行为,将严。

2.我国现行邮政储蓄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国现行邮政储蓄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建立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的规章制度体系,保障本行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效力,促进全行依法合规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等监管规定的、规范本行内部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主体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以书面形式公布的、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在有效期限内反复适用的、非针对个别主体或事件的、设定行为标准和规则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规章制度: (一)转发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分行转发总行规章制度的发文; (二)各级机构及各级机构职能部门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级机构或部门自身、不具有横向或者条线管理作用的内部规定; (三)上级行就具体事项对个别下级行提出工作要求、对于具体请示给予答复和回复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如各类“通报”、“风险提示”、“意见”、“会 1,议纪要”、“批复”、“指导意见”发文; (四)党、团、工会等组织或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按照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基本制度与政策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三类: (一)基本制度与政策类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基本领域所作的原则性、导向性、框架性的规范文件。

“章程”、“规则”(此处仅指总行层面制定的规则)、“政策”属于此类。 (二)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是指在本行基本制度框架内,对经营管理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的管理规则、程序进行规定的规范文件。

“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此类。 (三)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是指对本行经营管理、业务操作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相关制度的组织实施进行操作性或流程性规定的规范文件。

在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中,可以根据所规范内容的不同划分为业务类、管理类和信息技术类。“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办法)”、“守则”、“指引”等属于此类。

章程,指本行公司章程。银行业务章程的制定、使用及维护适用本行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规则,指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分行管理层及下属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政策,指对经营管理事项的基本原则、管理框架和组织结构 2,进行规定的框架性文件。

管理办法或规定,指规定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原则、管理方法、具体工作流程和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指规定具体业务、产品或者服务的操作环节、操作方法的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办法),指以已有规章制度为基础,细化管理流程、操作环节等规定的规章制度。 守则,指规定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的规章制度。

指引,指规定内容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为提示、指导或者倡导性质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规范的内容确定规章制度的效力层级,使用上述九种名称之一进行命名。

确需使用其他名称的,由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本行各类规章制度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性原则。

规章制度制定及其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与之相冲突。 (二)严密性和完备性原则。

制度内容应周密、严谨,做到概念清晰,要求明确,结构、内容完整和程序规范。 (三)及时性和协调性原则。

及时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及本行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各类规章制度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遗漏。 (四)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或废止应适应、满足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制度内容与业务操作之间应。 邮储简介 根据国务院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在改革原有邮政储蓄管理体制基础上,2007年3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

201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轻的邮储银行已有近百年的历史。

1919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前身邮政储金局成立,开办邮政储金业务。1942年,储金汇业局成为当时六大金融支柱“四行两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建国初期,1953年邮政储蓄业务停办,邮政继续办理汇兑业务。1986年,邮政储蓄正式恢复开办。

在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普惠金融理念,自觉承担“普之城乡,惠之于民”的社会责任,走出了一条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社区的特色发展之路。 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成为全国网点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服务客户数量最多的商业银行。

截至2015年6月末,邮储银行拥有营业网点超过4万个,打造了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电视。

3.邮政局的处罚规定

为了规范邮政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邮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邮政局起草了《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8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邮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邮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第三条[处罚原则]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公正、公开地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对本级和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五条[办案协作]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办案协作。需要系统外其他部门协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查清事实]

邮政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确定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告知义务]

邮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邮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邮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条[约谈告诫]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3年港币6个月理财产品

发行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产品编号:021306产品要素:1.认购资金/认购资金返还/投资币种:港币2.投资期限:6个月3.销售日期:2013年1月30日至2013年2月4日4.起息日:2013年2月5日5.到期日:2013年8月5日6.清算日:2013年8月5日7.资金到账日:2013年8月6日理财投资方向:境内同业拆借市场工具年化收益率:1.1%。

计划募集金额:本产品无募集金额上限认购金额:最低60000港币,产品认购金额以上按照10000港币整数倍累进认购。本金偿还与收益支付:资金到账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并支付收益天数计算惯例:ACT/365,每月按实际天数计算,每年按365天计算。

赎回和提前终止:理财合同期内,客户不可提前赎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提前终止该产品。风险评级:极低风险产品,本产品为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

适合客户类型: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评定,适合于无投资经验及有投资经验的低风险承受力客户。购买方式:凭本人外币活期账户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并完成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价调查。

风险揭示:1.理财期内,遇市场利率上升,客户理财收益率不发生变化。2.客户不可在理财合同期内提前赎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提前终止该产品,可能会导致该产品提前终止。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调整导致的风险。产品示例:客户购买60000港币该理财产品,产品于2013年2月5日起息,2013年8月5日到期,理财投资期181天,产品到期后可获得收益为60000*1.1%*181/365=327.29港币。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3年美元6个月理财产品

您好,发行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产品编号:021305

产品要素:1.认购资金/认购资金返还/投资币种:美元

2.投资期限:6个月

3.销售日期:2013年1月30日至2013年2月4日

4.起息日:2013年2月5日

5.到期日:2013年8月5日

6.清算日:2013年8月5日

7.资金到账日:2013年8月6日

理财投资方向:境内同业拆借市场工具

年化收益率:1.3%

计划募集金额:本产品无募集金额上限

认购金额:最低7500美元,产品认购金额以上按照100美元整数倍累进认购。

本金偿还与收益支付:资金到账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并支付收益

天数计算惯例:ACT/365,每月按实际天数计算,每年按365天计算。

赎回和提前终止:理财合同期内,客户不可提前赎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提前终止该产品。

风险评级:极低风险产品,本产品为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

适合客户类型: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评定,适合于无投资经验及有投资经验的低风险承受力客户。

购买方式:凭本人外币活期账户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并完成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价调查。

风险揭示:1.理财期内,遇市场利率上升,客户理财收益率不发生变化。

2.客户不可在理财合同期内提前赎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提前终止该产品,可能会导致该产品提前终止。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调整导致的风险。

产品示例:客户购买10000美元该理财产品,产品于2013年2月5日起息,2013年8月5日到期,理财投资期181天,产品到期后可获得收益为10000*1.3%*181/365=64.47美元。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3年美元13个月协议储蓄产品

发行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产品编号:011303

产品要素:1.产品币种:美元

2.产品存期:13个月

3.销售日期:2013年1月23日至2013年2月2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可根据产品发售状况提前终止销售。

4.起息日:产品购买当日

5.资金到账日:产品到期日当日

年利率:年利率分为二档:存款金额100至4900美元为1.65%,5000美元及以上为1.95%。

认购金额:最低100美元;以100美元整数倍递增。

本金偿还与利息支付:资金到账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天数计算惯例:ACT/365,每月按实际天数计算,每年按365天计算。

提前支取:可全部提前支取,但不可部分提前支取。3个月内提前支取年利率0.05%,3至6个月内提前支取年利率0.30%,6至12个月内提前支取年利率0.50%,12个月及以上提前支取年利率0.80%。

购买方式:凭本人外币活期账户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风险揭示:1.存款期内,遇市场利率上调,客户存款利率不发生变化。

2.客户提前支取利率低于同期限定期存款利率。

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调整导致的风险。

产品示例:例:客户于2013年2月1日购买10000美元该储蓄产品,产品于当日起息,2014年3月1日到期,存期393天,产品到期后实际收益为10000*1.95%*393/365=209.96美元。

以上示例仅供参考。客户购买产品日期不同,可能导致相同存期内实际存款天数的不同,具体收益也会有所差别。

2013年中国邮政储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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