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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1 14:06
本文关于轨道交通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铁路运输法律法规

铁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复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制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bai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铁路运输是一种陆上运输方式,以两条平行的铁轨引导火车。铁路运输是其中一种最du有效的已知陆上交通方式。铁轨能提供极光滑及坚硬的媒介让火车zhi的车轮在上面以最小的摩擦力滚动。这样,在火车上面的人会感到更舒适,而且节省能量。如果配置得当,铁路运输可以比路面运输运载同一重量客货物时节省五至七成能量。而且,铁轨能平dao均分散火车的重量,令火车的载重力大大提高。

2.目前有多少部规范铁路运输的法律

关于运输业立法。运输是物流业最基本的业务和最重要的环节。有关运输,我国已颁布了不少法律法规。我国《合同法》、《公路法》、《铁路法》、《航空法》、《海商法》等基本法律都对运输合同、各种运输责任及赔偿等作出规定。同时,我国也颁布了不少单行法规或行政规章,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条例》、《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各种运输行为,加以调整。

3.重庆轨道交通的相关条例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重庆轨道交通的依据的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及《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渝交委法〔2012〕6号)。执法单位是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3月25日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自2011年9月30日首次颁布施行,2012年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予以修订,并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通过,自2012年3月16日颁布施行。

2016年1月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了重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4.地铁人员形式检查权的法律法规依据

地铁是由地铁运营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的,地铁安检的法律依据:由建设部发布并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第十三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所以,地铁运营单位有对乘客的安全检查权,地铁乘客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安全检查,包括遵守地铁公司制定的安检流程,比如包裹通过X光机进行初检,初检有嫌疑的接受手检,如果乘客坚持不配合检查,那么地铁运营方有权拒绝搭乘该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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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哪些行为违反地铁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轨道交通建设,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维护乘客和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风井、车辆段与维修基地、车站设施、车辆及机电设备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综合管理、协调和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项目报批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产、交通、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的有关工作。

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规范运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纳入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平衡方案范围内的土地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不得阻碍或者影响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八条 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交通发展规划以及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保证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编制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公众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本市轨道交通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在站点周边及上盖进行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站点周边及上盖物业综合开发规划,站点周边及上盖物业综合开发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建设规划,对轨道交通的建设用地及影响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并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供应进行控制,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 第十一条 规划轨道交通站点用地时,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车辆、客运出租汽车、社会车辆、长途客运、铁路、航空等交通方式的衔接,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做到轨道交通站点与大型交通枢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实现零换乘。

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站点建设用地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以及国家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并纳入本市城市建设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空间时,其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四条 根据规划要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因结合建设给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地和拆迁的,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依法予以安置补偿,具体工作由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查找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管线、设施档案资料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向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供。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保护轨道交通沿线的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和人防工程等管线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七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永久拆迁或者临时迁改管线的,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并协助实施。管线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迁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双方协商的方案实施;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的,轨。

6.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规范

根据《宪法》第100条规定属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经2002年5月21日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修订)

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7.地铁人员形式检查权的法律法规依据

楼上说的没错但是,因安检涉及到对乘客的身体、物品等的检查,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我国的搜查权。

比如说,检查物品,则仅限于对摆放于表面上的目标物进行查看、复制,不允许翻看、查找。现实中,地铁安检人员却要求乘客自己打开包裹或自行打开包裹翻看包裹中的物品,这样的行为则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搜查”。

搜查,专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和检查,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搜查物品,则包括翻看、查找包裹内物品的行为。

因搜查行为牵涉到乘客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各种权利,为此,搜索必须依法进行。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搜索行为,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均无权制定。

结合地铁安检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是由建设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是各市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已经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应当归于无效。那么,因该两个依据无效,作为行使安检权利的长轨公司,若“检查”乘客的身体、包裹内在内容的,则无疑属于非法搜查(“检查”乘客包裹,仅检查外表的,则另当别论)。

轨道交通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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