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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息,如何理解信息,及如何实现信息安全

时间:2021-07-09 03:23
本文关于什么是信息,如何理解信息,及如何实现信息安全,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7-09日讯:

信息是事物运动的状态与方式,是物质的一种属性。在这里,“事物”泛指一切可能的研究对象,包括外部世界的物质客体,也包括主观世界的精神现象;“运动”泛指一切意义上的变化,包括机械运动、化学运动、思维运动和社会运动;“运动方式”是指事物运动在时间上所呈现的过程和规律;“运动状态”则是事物运动在空间上所展示的形状与态势。钟义信还指出,信息不同于消息,消息只是信息的外壳,信息则是消息的内核;信息不同于信号,信号是信息的载体,信息则是信号所载荷的内容;信息不同于数据,数据是记录信息的一种形式,同样的信息也可以用文字或图像来表述。信息还不同于情报和知识。总之,“信息即事物运动的状态与方式”这个定义具有最大的普遍性,不仅能涵盖所有其它的信息定义,还可以通过引入约束条件转换为所有其它的信息定义。例如,引入认识主体这一约束条件,可以转化为认识论意义上的信息定义,即信息是认识主体所感知或所表述的事物运动的状态与方式。换一个约束条件,以主体的认识能力和观察过程为依据,则可将认识论意义上的信息进一步分为先验信息(认识主体具有的记忆能力)、实得信息(认识主体具有的学习能力)和实在信息(在理想观察条件下认识主体所获得的关于事物的全部信息)。 层层引入的约束条件越多,信息的内涵就越丰富,适用范围也越小,由此构成相互间有一定联系的信息概念体系。

网民们、企业:
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网民、企业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是信息安全不断受威胁的重要原因。目前,网民和企业虽有一定的认知网络安全知识,但却没能将其有效转化为安全防范意识,更少落实在网络行为上。很少能做到未雨绸缪,经常是待到网络安全事故发生了,已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才会去想到要落实、安装网络安全管理这些安全防护系统。

2. 国家:
(1)网络立法不完善:中国在网络社会的立法并不完善且层级不高。一些专家指出,中国还没有形成使用成熟的网络社会法理原则,网络法律仍然沿用或套用物理世界的法理逻辑。在信息安全立法上,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划,现有立法层次较低,以部门规章为主,立法之间协调性和相通性不够,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
(2)核心技术的缺失
无论是PC端还是移动端,中国都大量使用美国操作系统。中国在PC时代被微软垄断的局面,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又被另一家美国巨头谷歌复制。由于操作系统掌握最底层、最核心的权限,如果美国意图利用在操作系统上的优势窃取中国信息,犹如探囊取物。

所以只有三管齐下才能做好信息安全!

(1)首先应运用媒体、教育的方式提高广大网民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再者国家应加快完善我国网络立法制度。值得高兴的是:为确保国家的安全性和核心系统的可控性,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设备安全审查制度,规定重点应用部门需采购和使用通过安全审查的产品。

(2)但是作为网络攻击的主要受害国,不能只依靠网络安全审查制度,须从根本上提升中国网络安全自我防护能力,用自主可控的国产软硬件和服务来替代进口产品。因国情,所以一时间要自主研发出和大面积的普及高端服务器等核心硬件设备和操作系统软件也是不可能。

(3)所以现在一些企事业、政府单位已大面积的开始部署国产信息化网络安全管理设备,如像UniNAC网络准入控制、数据防泄露这类网络安全管理监控系统等等。用这类管理系统,达到对各个终端的安全状态,对重要级敏感数据的访问行为、传播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发现违反安全策略的事件并实时告警、记录、进行安全事件定位分析,准确掌握网络系统的安全状态的作用。确保我们的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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