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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机构设置?

时间:2021-07-19 07:42
本文关于山西省公安厅机构设置?,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7-19日讯:

公安厅的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公安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事件。

(三)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四)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省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消防管理及监督,协助各级政府落实消防法规的各项措施。

(六)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对社会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管理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十)指导、监督全省(区)劳动教养、犯罪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审批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区)禁毒缉毒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和刑事技术等建设,负责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及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十三)研究制定并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及其落实。

(十四)承办公安部组织开展的同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

(十五)领导全省(区)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制定全省(区)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及公安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等工作以及管理和协管干部。

(十七)制定全省(区)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组织、指导并实施警务督察工作;查处或督办重大违纪案件。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安厅内设机构

公安厅一般的机构设置为:办公室、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警备督察、国内安全保卫、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禁毒、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边防管理、消防管理、监所管理、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法制、信息通信、装备财务、宣传等机构。

部分省市公安厅机构概况

●机构设置

以湖南省公安厅为例介绍公安厅的机构设置

办公室研究室

指挥情报中心信访处

纪委、监察室政治部

警务督察总队反恐怖工作总队

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治安总队

刑事侦查总队禁毒总队

出入境管理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

监所管理总队公安交通管理局

边防管理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北省边防总队)消防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北省消防总队)

警卫局法制处

科技信息处装备财务处

审计处警务保障处

办案期限指什么?

1、办案期限:

办案期限指的是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

2、《行政监察法》第32条规定: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这里所说的特殊原因是指案情复杂、重大,收集证据难度大,或者办案人员对如何定性、处理有重大分歧,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对于一般的调查案件,决不能以“特殊原因”为借口,拖延办案时限、不讲效率。正因为需要防止这种以“特殊原因”为借口而拖延办案时限的现象,《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延长办案时限的备案制度。

向纪检部门控告的具体程序

(1)对本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 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到区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2)举报、控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反映

(3)举报人、控告人应将举报、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由接电、接访人员做好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交接访人员,并留下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开展调查、取证。

(4)对举报、控告的有关问题,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督察部门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负责地进行受理,对经过核查属实的违法违纪市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依照党纪、政纪、警纪条规进行处理,其中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5)对署明真实姓名、地址或单位的,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将举报、控告有关部门的处理情况或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控告人,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6)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控告人以及举报、控告的内容给予保密,以保障举报人、控告人的安全。但对蓄意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错告,将作出解释和必要的批评教育。

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行为有哪些: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规定》明确18种情形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主要包括:

1、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2、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

3、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4、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6、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

7、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8、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鉴定意见,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9、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

10、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未

11、依法依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

12、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的;

13、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的;

14、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15、利用检察权或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利益的;

16、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或占用房产及交通、通讯工具的;

17、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18、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

从上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公安厅的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公安机关最为主要的就是为人民服务,对此大家对于一些执法部门在办事过程中一定要多加配合,尽快使得办事效率提高,如果任何相关的法律问题,大家都可以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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