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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网络秩序罪?

时间:2024-03-28 11:56
本文关于扰乱网络秩序罪?,据亚洲金融智库2024-03-28日讯:

一、扰乱网络秩序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3第十八条、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

二、扰乱金融秩序罪的解释?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货币犯罪

货币的含义:国内能够流通兑换伪造:是指用不是货币的原料制造;

变造:是指在真货币上进行加工;

使用假币罪(此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因此行为人通过使用假币诈骗的不定诈骗罪),使用的是假币,因此不能是变造币,“使用”指要进入流通领域(流通或兑换)。如用假币去赌博、行贿、缴纳罚款、购买物品等,都属于使用假币。

(2)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行为之间的关系

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按吸收犯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又购买假币的数罪并罚;

购买假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构成一罪,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因为此罪是选择性罪名,但前提是同一笔假币,否则需要并罚)

购买假币又使用的按吸收犯,定购买假币罪且从重处罚;出售假币又使用假币的,必须数罪并罚,因为没有牵连吸收关系;

使用假币又出售假币,但对假币来源不明的,直接以使用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都只限于伪造的货币,不能是变造货币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张明楷个人观点:画家画货币欣赏,伪造不存在面额的货币,都构成伪造货币罪,因为伪造货币罪不是目的犯,侵犯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3)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定性

因发放的对象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造成较大损失;违法向其他人发放造成重大损失

(4)其他:(了解)

A、高利转贷罪:目的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B、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特定对象,地下银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C、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注意,包括伪造信用卡的

D、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三、扰乱公共卫生秩序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本法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卫生检疫的正常管理活动。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指入境、出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的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播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四、扰乱办公秩序罪的标准?

须根据情节与违法危害后果来确定处罚方式,轻者按《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 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扰乱社会秩序罪有哪些?

扰乱社会秩序罪是聚众扰乱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等无法进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六、扰乱经营秩序罪最轻处罚标准?

扰乱单位正常经营秩序,尚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是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该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则是犯罪行为,依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七、聚众扰乱社会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基本信息

中文名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所属国家中国立案标准聚众扰乱车站、码头

立案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一)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二)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处罚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扰乱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才构成本罪。一般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本罪中的“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规则

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一、概念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者,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以上条款可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应包含两大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由以上条款可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其

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其

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九、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定流程?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判定流程

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

二、批捕进入侦查阶段:一般2个月,最长7个月

三、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

(如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则最长可达6.5个月)

四、法院一审: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不包括退回补充侦查)

五、法院二审:一般1.5个月,最长2.5个月。

十、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罪立案标准?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生产经营,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等。就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或在仓库备用的机器设备、已经收获并未用于加工生产的粮食、水果,残害已经丧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为,则由于它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刑。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

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对于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不能构成,因为“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备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出于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不论有无上述目的,甚至间接故意的破坏都可以构成本罪,第一种观点是通说。

破坏生产经营罪秩序的行为人是由于主观故意进行的破坏,如果是由于过失导致对他人生产经营的设备造成破坏的,不构成此罪。不过并不是所有破坏他人生产经营设备的行为都会被立案侦查,它要求该行为造成的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或已经有三次以上的破坏行为,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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