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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有那些关于网络安全方面的公约?

时间:2024-05-04 04:00
本文关于世界范围内有那些关于网络安全方面的公约?,据亚洲金融智库2024-05-04日讯:

一、世界范围内有那些关于网络安全方面的公约?

网络安全协议有很多。所有涉及通信方面的都叫协议。如果带了加密功能,比如交换密钥,加密传输内容都叫安全协议。比如HTTPS归属,SSL,TLS。

公约这个应该要么算是默认的,比如破解密码系统之前默认知道加密算法。公开的没有公约。密码技术也是武器,又不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不存在公约。

条约如果算是行业标准,这个安全方面的标准也有不少,比如ISO 2700X系列。

二、公约分为部门公约什么公约和民间公约?

公约分为部门公约、行业公约和民间公约三种。

公约,在上个世纪这一词汇经常为双边协定所使用。但现在“公约”一般用于拥有众多缔约方的正式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开放供整个国际社会或大批国家加入。正常情况下在某个国际组织主持下谈判达成的文书被称为公约。这也适用于某个国际组织的机构通过的文书。例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

三、现行国际公约,有哪些 ?

呃……

这个…

我是真不知道!

也懒得去百度查…

四、市民公约和居民公约区别?

市民公约是市政府制定的公约,通常通俗易懂,规范市民日常行为。居民公约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通过召开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用于规范该社区居委会属地居民的日常行为。所以区别在于一个市制定的,制约的对象是全市民,一个是居委会制定的,制约本辖区居民。

五、班级图书借阅公约,禁毒公约?

尊守学校规章制度,借阅按规定借,还。严禁吸毒,买卖毒品。

六、十一假期公约家长公约?

一、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1、走路靠右边走,过马路时走人行横道,不打闹,注意行路安全。

2、不在马路上骑自行车、玩耍,不闯红灯。

3、乘车注意文明礼貌,主动给老人、儿童和残疾人让座;乘车时不准将头、手伸出车外。

4、不乘坐三轮车,无牌照的车辆。

二、在家注意用电安全,不乱动电源插头。不乱动煤气灶。不玩火。

三、不到水库、池塘、河边等危险的地方玩耍。

四、注意饮食卫生,不在剧烈运动后大量喝凉水;不随便在路边小摊、卫生不好的地方乱东西,不吃过期、腐烂、变质的食物,预防食物中毒。

五、外出旅游要注意自身安全,注意保护旅游景点的公共设施及环境卫生,做一个文明的游客。

六、假期间,同学要主动帮助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自觉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七、假期间,生活要有规律,按时作息。在无父母陪伴下,外出玩耍要告诉父母:到哪去、和谁一起、什么时间回来。严禁几个同学私自外出玩耍,严禁在外边留宿。

七、光合公约?

没有光合公约之说。

是光合作用,通常是指绿色植物(包括藻类)吸收光能,把二氧化碳和水合成富能有机物,同时释放氧气的过程。其主要包括光反应、暗反应两个阶段,涉及光吸收、电子传递、光合磷酸化、碳同化等重要反应步骤,对实现自然界的能量转换、维持大气的碳-氧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八、禁毒公约?

国际禁毒公约的主要内容

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召开的国际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关于禁止鸦片的公约《国际鸦片公约》,从那以后到1988年为止,国际上先后签订了有关麻醉品的国际公约、协定和议定书共12个。

其中,迄今为止仍然有效的有1936年通过1946年修正的《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1971年的《精神药物公约》、1972年修订的《麻醉品单一公约》以及 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这四个国际公约共同形成了当代世界禁毒的国际法律制度。《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

1936年6月26日,《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在日内瓦签订。该公约第一次把非法制造、变造、提制、调制、持有、供给、兜售、分配、购买麻醉品等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这是国际禁毒立法上的一项重大突破。1946年,为了修正《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相关国家签订了《关于修正以前订立的麻醉品协议、公约的议定书》,扩大了原先毒品的范围,决定由联合国履行国际联盟的禁毒职责,成立了麻醉品管制委员会和麻醉品司等国际禁毒机构。

《麻醉品单一公约》。1961年6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麻醉品单一公约》。该公约不仅对过去的公约和协定进行了合并和修订,还把管制范围扩大到了天然麻醉品原料的种植等方面,并对非法种植、生产、制造、提炼、销售等行为的刑事制裁与刑事管辖权问题做了规定。

1972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对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进行了修订,并于3月25日正式订立了《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即1972年议定书,且以《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为名,提交各国批准。

修正后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采纳、合并、统一了过去的禁毒条约,对麻醉品的范围、缔约国的义务、麻醉品委员会和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的职责、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罚以及毒品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精神药物公约》。1971年2月21日,联合国通过了《精神药物公约》,对精神药物的滥用加以严格规定。该公约对以往禁毒条约中没有包括的精神药物的范围、管制措施、报送情报资料、防止滥用精神药物以及取缔非法生产销售行为措施以及违反公约行为的罚则等问题做了较为全面、细致的规定,规定了精神类药物的管制和违反公约的处罚方法,该公约规定了对32种迷幻剂实施严格的管制,承认了联合国在精神药物管制方面的职权,它的签订标志着国际禁毒合作的深入发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并同时声明对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予以保留。此后,国务院又分别于1987年和1988年颁布实施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又称《维也纳公约》)。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会议的第6次全会,通过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该公约共34条,它除了基本吸收了有关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方面的国际公约内容外,还详细全面地对毒品犯罪及其制裁以及惩处毒品犯罪的程序规范等问题做了规定。该条约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制定了惩治跨国洗钱的刑罚手段,规范了侦查、识别毒品洗钱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机制,充实了国际禁毒体系,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有关控制跨国洗钱的国际公约,也是一项针对非法贩运毒品及有关问题的全面、有效、可行的国际公约。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顾英奇于1988年12月20日签署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同时声明,不受该公约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束。

此外,1990年2月,联合国举行第17届特别会议,通过了《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纲领》。《全球行动纲领》中提出取缔吸毒和非法贩运的战略,它包括预防和减少麻醉品滥用以消除对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要求,吸毒者的治疗、戒毒康复和重新参与社会,管制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供应,取缔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等方面内容,为开展国际禁毒合作提供了行动纲领。会议宣布,1991年至2000年为联合国禁毒十年,并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九、stw公约?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2.1.1 公约正文结构

STCW正文共有17条,阐述和规定了制订公约的宗旨、缔约国义务、公约所用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资料交流、与其他条约关系、证书、特免证明、过渡办法、等效办法、监督、技术合作、修正程序、加入公约形式、生效条件,退出方式、保管以及文本文字。

2.1.2 适用范围(公约第III条)

公约适用范围限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在海船上工作的海员。在此,“海船”系指除了在内陆水域或者遮蔽水域或港章所适用的区域以内或者与此两者紧邻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

但在下列船上工作的海员除外:

(1) “军舰”、“海军辅助舰船”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即公务船);但是各缔约国应采取无损于其拥有或营运的此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以保证在此类船上服务的人员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2) 渔船;

(3) 非营业的游艇;

(4) 构造简单的木船。

2.1.3 公约的修正(公约第XII条)

对公约修正程序分经国际海事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和会议修正两种。

2.1.4 公约的生效(公约第XIV条)

规定该公约在至少25个国家,其商船总和不少于全世界100总登记吨及以上的商船总吨位的50%,按公约规定办理了已交存所需批准、接复、核准或加入的文件之后,经过12个月生效。

附则

公约附则分6章,阐述了公约的技术条款。

第一章 总则 有4个规则

规定了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以及证书应有英语译文;对从事过本航行服务的海员要求有所放宽的原则;规定了行使监督的范围以及允许船旗国当局通过执行监督的缔约国等方式,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消除缺陷。

第二章 船长甲板部分 有8个规则和3个附录

规定了航行值班和在港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船长、大副以及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为确保船长和驾驶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以及在运载危险货物船舶上在港值班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三章 轮机部分 有6个规定和2个附录

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 000 kW或以上和750 kW~3 000 kW之间的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传统的有人看守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并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四章 无线电部分 有3个规则和2个附录

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无线电报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五章 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部分 有3个规则

规定了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六章 精通救生艇业务部分 只有1个规则和1个附录

规定了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业务证书的法定最低要求。

修正案

特点

1995年修正案保留了公约的正文,在附则中增加了几倍的篇幅,发生了根本性的突破,修订后的公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 加强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要求

该修正案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第一次授予IMO对各缔约国的一些监督权力。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7要求,各缔约国为使公约得到充分和完全实施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教育和培训、发证程序和其他履约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IMO。由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价,以确认那些完全履行公约要求的缔约国。经确认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证书即可得到国际海运界的承认。

(2) 规定了对航运公司的责任要求

经1995年修订的STCW公约充分考虑了SOLAS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包含ISM规则)中的要求,在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14 和STCW规则A部分第A-I-14两节中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强制性条款以及STCW规则B部分第B-I-14节增加“关于公司责任的指导”建议性条款。

改进问题

公约虽然经过1991年与1994年两次修改,但随公约接受范围的扩大,公约存在的问题仍未能解决,主要体现为:

(1) 公约标准缺乏精确性,没有对船员规定全面的强制性适任标准,考核其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尤其是“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含糊的措辞,给主管机关在履约时留有太多的灵活性和随意性,导致各国对公约标准不同的解释和运用。

(2) 由于公约没有规定缔约国履约的责任和义务,许多缔约国没有有效管理和贯彻公约的要求,尤其配员的减少、频繁的轮换船员、不同国家和地区海员的混合编制造成语言交流困难、教育和培训层次不同等都降低了海员培训的有效性和适任的可靠性。

(3) 增加了有关值班的基本准则

体现在STCW公约附则第VIII章和规则A-VIII章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则B-VIII章的建议性条款中。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a.适应值班的要求 这是一项大原则,1995年修正案强调了制定并实施参与值班的人员的作息时间,规定在24 h(小时)内至少有10 h休息时间,而且在7天时间内总休息时间不少于70 h,还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之处,这些要求都是为了防止疲劳和适应值班以保证安全;

b.值班人员的岗位 1995年修正案规定了负责航行值班、轮机值班、值班无线电人员在值守时间内的具体场所;

c.海上航行值班的职责 1995年修正案详细规定了航行值班、在港值班的原则以及关于了望、值班安排、交接班、在不同海况、装载危险货物等情况下应当注意或执行的事项;

d.防止吸毒和酗酒 为了保证海员履行其值班职责的能力和健康,公约规则B-VIII章中提出了请主管机关制定必要的鉴别吸毒和酗酒的甄别计划等建议性条款。

(4) 引进培训、考试发证质量保证机制

为了保障培训、考试、发证的质量,1995年修正案在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增加了规则I-6与在规则A部分第I章关于总则的标准第A-I-6节 “培训和评估”,引进质量保证机制来控制培训、考试、发证的全过程。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确保教员、监督员和评估员完全胜任公约要求的特定各类和级别的培训和对海员适任能力的评估,以及对在职培训的方法、手段、程序和教材要由经主管机关评估后的合格人员去评估实施和监督。

(5) 引进功能发证机制

1995年修正案第一次引进可供选择的发证机制,公约附则第VII章和规则A-VII章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发证原则,即把各类持证船员应具备的适任能力归纳为七项功能。证书的责任级别分为管理、操作和支持三个级的一种发证办法,又称为功能发证办法。该办法允许持有某种功能的责任级证书的人,在具有一定的有关的服务资历和完成附加的教育和培训后,可申请通过考试取得另一种证书。

(6) 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7) 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8) 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

附则内容

STCW 78/95附则共有八章。

第I章 总则 共有15个规则

第II章 船长与甲板部 4个规则

第III章 轮机部 4个规则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2个规则

第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2个规则

第VI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 4个规则

第VII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3个规则

第VIII章 值班 2个规则

A部分:

STCW规则A部分,即关于公约附则有关规则的强制性标准,它与附则的各章一一对应,共有八章,详述了附则中需要制定的标准、规定、证书模型以及功能证书中各个功能责任级应该与传统发证标准对应的适任内容、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程度,表明适任的方法以及评价适任的标准一一列表。在第II章、第 III章、第IV章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对应表中细化了任职适任条件,便于操作、培训、考核。在第V章中还列出对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的纲要、操作的原则和程序。规则A部分的制定为全面履行公约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B部分:

它是关于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指导。也与公约附则的各章相对应,补充说明公约条款、内容指导,虽然不作为强制性条款,但它的指导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总原则以及与其他国际公约相呼应。

由于1995年修正案对STCW 1978公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它的全面修改(技术性条款部分)对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无疑,STCW 78/95的通过、生效、实施对海上安全与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将会把全世界的海员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起点。

十、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

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该公约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起构成了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的两个“基本法”。

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我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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