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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例 谈谈本案例中公关主体在运用网络传播中有哪些失误之处

时间:2022-05-04 13:59
本文关于结合本案例 谈谈本案例中公关主体在运用网络传播中有哪些失误之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05-04日讯:

楼主你好! 简单说,公共关系主体就是开展公共关系项目或运作的组织、个人或集体。 由于公共关系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在运作公共关系项目时,很多原因都会导致效果的减弱甚至是整个项目的失败;反之则是达到预期目的,甚至超过想象。 大致说有以下几点,仅供参考: 媒介沟通与监测:比如说富士康状告第一财经索赔事件 政府公关的开展:比如说保洁公司sk2事件 对高级客户或股东的沟通和支持:比如说股权改制时期的股东集中公关 对公众坦诚关照,勇于负责:比如说强生泰诺胶囊重新上市(经典案例啊) 沟通各部门协同进行:比如说申奥项目政府宣传 信息反馈与公开:比如说微软的一贯服务 ``` `` 很多的``` 多宝鱼事件其实是一个非具体组织的弱公关事件。没有任何一个民间组织、个人或集体发起,也没有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对此进行系统运作。从整个事件来看,它属于行政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公众卫生系统的依次例行整顿,不存在具体的风险和责任承担与付出者,也没有规模性,组织性的应对活动。所以,不能算是一个纯粹的公关案例。 但若从市场责任和消费者的权利观点看,作为一个宏观的公关、事件也是可以的(本人并不完全同意这种说法): 主体是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发改委及相关各地市各级单位。 至于关键,就不好说了。因为行政性活动用纯粹的公关角度分析是不科学也是不全面的。只能说是相关物检和卫生部门的处理与之前的审批之间的矛盾的解决,以及对消费者的解释,对多宝鱼生产者的合理处分与责任明晰。 个人观点,具体还是问你们老师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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