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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反贪污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6 16:30
本文关于如何完善反贪污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如何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如何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决定》专门就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体现了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理念。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既是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更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障。这些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要求的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有的法规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有的法规制度内容落后于实践,许多好的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法规制度建设仍然是深人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要紧紧围绕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抓住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结合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研究论证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为统领的法规制度体系,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第一,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廉政风险防控是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实践和探索。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第二,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防止利益冲突是现代廉政立法的基础,是加强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重点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利益冲突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

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第三,着力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四,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需要,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法规制度。一要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党纪政纪规定和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尽快形成较为完整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对现有的法规制度,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二要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

败的各项专门法律法规。从长远看,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应当由反腐败法这样的廉政基本法和有关单行法律、配套法规组成。从近期看,应重点做好反腐败单行法律和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要健全腐败案件揭露、查处机制,畅通来信来访和网络等各种信访举报渠道,完善保护证人、举报人制度;完善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法律法规,对腐败实行零容忍政策;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规定,健全完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法规,着力整合预防腐败各项法规制度;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健全防范腐败分子外逃和追逃追赃机制,逐步形成与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要求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动态的、发展的、开放的过程,必须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和创新。要注意研究和借鉴古今中外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有益做法,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实现法规制度工作理念、思路、方法与机制的与时俱进。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提升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工作质量。要切实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让法规制度刚性运行。(摘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学习辅导百问》)

2.如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

近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惩处贪污贿赂犯罪方面做了 大量的工作,反贪污贿赂法制工作的力度在不断加大,这对于保障经 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变化, 贪污贿赂问题又出现了很多新情况。现在贪污贿赂的数额越来越大, 不仅是数量上的变化,还有其他方面,包括手段、形式等都出现很多 新的情况。

所以,立法工作要跟上。要积极推动反腐败立法。

针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加大力度、加快速度来完善反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工作。加强对反 腐败立法方面的研究,既通过修改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 一步完善贪污贿赂罪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积极推动制定预防惩治腐 败的综合性法律,以有效遏制贪污贿赂犯罪行为。

人大应该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规定, 真正为反贪腐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使法律条文、法律规定、法律解释相互衔接,不要给犯罪分子留下可利用的空间。

3.如何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力

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

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当前,在制度执行力问题逐渐凸显的背景下,认真研究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效破解制度执行难题,对于深化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制度执行力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部分地区和部门抓制度落实的自觉性、紧迫感和实际效果有待提高。与制度设计相比,制度执行是块“短板”,重制度制定、轻制度落实的问题普遍存在。

实际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尽管都认识到执行制度的重要性,并做了一些工作,但总体上看,抓制度落实的思路还不够开阔,措施还不够得力,效果不够理想,工作离中央要求和群众期望还有一定距离。制度执行工作发展不够平衡。

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执行制度搞形式主义,以文件贯彻文件,表面上热闹而实际收效甚微;有的搞功利主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的执行、不利的则不执行;有的执行制度不够严格规范,敷衍塞责,变通规避,附加不正确、不合理的内容,或者在贯彻落实中以配套规定替代上位法规制度,将制度的硬性规定软化为弹性要求;有的执行制度“宽严不济”,制度之上有特权、制度面前有例外,不能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执行力呈递减态势。

中央一级的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相对较好,层级较低的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中央机关和部门执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到位,基层单位执行情况相对较差。有的地区和部门抓制度执行时紧时松,执行制度的长效机制有待形成。

当前制度执行力问题的原因分析 社会传统文化不利因素的影响。一是中国传统文化提倡礼教名分、主张“德主刑辅”,忽略了法律规范的约束作用,造成人们的公民意识、法治观念较为缺失,法规制度缺乏外在的监督力量,制约了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

同时,一些封建思想文化残余,诸如官本位思想、特权意识、人治观念等仍有市场,以权乱法现象时有发生,影响着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作用的发挥。二是“熟人社会”的观念根深蒂固,人们看重关系而轻视契约,很多人办事首先想到的不是遵循制度,而是找门路、托关系。

当前,这种社会“潜规则”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较为盛行,大大抵消了正式制度的施行效果。受此影响,社会对制度的认同感有所下降,对消极腐败现象的容忍度逐渐提高。

三是功利主义价值取向催生制度工具主义思想。个别地方和部门将法规制度作为实现目标的工具和手段,需要时捡起用之,不需要时放下弃之,这一趋利性执行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违反制度的成本较低。一方面,对违反制度行为的惩处措施不严厉。

个别地区和部门对一些违规行为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在制度设计上,以停职、调离等组织处理或者责令公开道歉、引咎辞职等问责措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以纪律责任替代法律责任等,影响了制度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对违反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不严格。

对违反制度的一般性问题,时常采取“下不为例”的处理方式;对严重违反制度的行为查处率低、惩处不严。违规的经济、政治代价较小,客观上促使一些人面对制度规定“铤而走险”。

提高制度执行力的路径思考 提高制度设计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反腐倡廉制度的可执行性。一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

坚持从“最坏”情形出发设计制度,限定权力范围及其运行方式,明确和细化违规处理罚则,减少制度执行自由裁量空间。防止和消除不同制度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制度的集合效应和整体功能。

二是提高制度的稳定性和适应性。深入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治腐败的客观规律,准确把握违纪违法行为的发展趋势,努力使制度设计体现反腐倡廉工作内在要求,防止制度“朝令夕改”。

密切关注反腐倡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新特点、新要求,适时做好制度的立、改、废工作。三是提高制度设计的社会开放度和参与度。

防止部门利益法定化,试行“委托立法”,增强制度的公正性。规范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和意见采纳反馈等工作,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社会认可度。

改善制度执行的社会环境,为制度落实创造良好条件。一是强化制度意识,形成全社会尊崇制度的浓厚氛围。

强化干部群众的制度观念,引导干部群众尊重规范、敬仰制度,切实将反腐倡廉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打破潜规则,破除关系网,冲破制度执行的阻力和干扰,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和维护制度的良好风气。二是督促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执行制度,形成抓制度落实的带动效应和推动力量。

引导和督促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应切实担负起对制度执行的监督责任,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制度的行为。

三是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社会监督。着力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发挥各类媒体的监督作用,畅通和拓宽民主监督渠道,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制度落实的积极性。

创新工作载体和方法,提高制度执行效果。一是用技术抓执行。

推进权力网上透明运行,以信息技术固化制度执行流程,实现对权力运行的电子化控。

4.如何有效推进反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必须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决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力或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责或义务,都不得违反(犯)宪法法律。

为进一步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法律意识和观念,应在全社会进一步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宪法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武器。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都应开展宪法法律教育。

应把宪法法律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能掌握宪法法律的基本知识,牢固树立敬畏宪法法律、遵守宪法法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自觉性、坚定性。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决定》指出,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法律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法律办事正在成为全党全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状况总体是好的。

但也必须看到,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和体制机制不健全以及一些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适应、不符合等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等问题反映强烈;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够,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对这些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首先,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守法。要求人民群众做到的,领导干部自己必须先做到。

其次,必须加大惩处力度。对那些不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执法人员和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领导干部,经过批评教育又不改正的,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撤职、罢免,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治罪。

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决定》指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应以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不断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涉及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二要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5.如何辩证反腐倡廉在法律方面更重要

如何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决定》专门就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体现了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理念。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既是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更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障。这些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

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要求的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有的法规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有的法规制度内容落后于实践,许多好的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法规制度建设仍然是深人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要紧紧围绕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抓住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结合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研究论证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为统领的法规制度体系,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第一,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廉政风险防控是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实践和探索。

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第二,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是现代廉政立法的基础,是加强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重点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利益冲突问题。

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 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第三,着力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

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四,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

根据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需要,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法规制度。一要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党纪政纪规定和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尽快形成较为完整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对现有的法规制度,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二要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 败的各项专门法律法规。

从长远看,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应当由反腐败法这样的廉政基本法和有关单行法律、配套法规组成。从近期看,应重点做好反腐败单行法律和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

要健全腐败案件揭露、查处机制,畅通来信来访和网络等各种信访举报渠道,完善保护证人、举报人制度;完善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法律法规,对腐败实行零容忍政策;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规定,健全完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法规,着力整合预防腐败各项法规制度;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健全防范腐败分子外逃和追逃追赃机制,逐步形成与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要求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动态的、发展的、开放的过程,必须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和创新。

要注意研究和借鉴古今中外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有益做法,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实现法规制度工作理念、思路、方法与机制的与时俱进。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提升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工作质量。

要切实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让法规制度刚性运行。

6.如何有效推进反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必须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决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力或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责或义务,都不得违反(犯)宪法法律。为进一步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法律意识和观念,应在全社会进一步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宪法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武器。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都应开展宪法法律教育。应把宪法法律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能掌握宪法法律的基本知识,牢固树立敬畏宪法法律、遵守宪法法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自觉性、坚定性。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决定》指出,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舆论监督制度建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二要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分岗设权、审计监督、扣押冻结财物,加强对刑事诉讼必须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对那些不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执法人员和以权压法,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牢固树立敬畏宪法法律,都不得违反(犯)宪法法律。但也必须看到,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行政学院,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干部学院、遵守宪法法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自觉性、能力不够,做到有权必有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首先,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社会主义学院都应开展宪法法律教育、行政监督。应以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为目标。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权威,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履行自己的职责或义务、社会监督。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司法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各级党校,加大监督力度、用权受监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我国宪法法律实施状况不断改善,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力或权利、国有资产,经过批评教育又不改正的、坚定性、民事诉讼,全国各族人民、权威的状况总体是好的、民主监督、徇私枉法的领导干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政府投资、尊严、分级授权、羁押,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不断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以言代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应把宪法法律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各企事业组织。要求人民群众做到的、国有资产监管、公共资源转让。《决定》指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尊严,由于种种原因。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一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这些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违法不究等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罢免,依照宪法法律办事正在成为全党全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等问题反映强烈、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不符合等问题、权威。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接受舆论监督,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武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决定》指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守法,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撤职。

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领导干部自己必须先做到、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徇私枉法,应在全社会进一步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以权压法,知法犯法、人大监督、政府采购。《决定》指出,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治罪,特别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和体制机制不健全以及一些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适应、以权压法、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履行职责或义务,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违法必追究,对公共资金。为进一步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法律意识和观念,有法不依,定期轮岗,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宪法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防止权力滥用,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能掌握宪法法律的基本知识。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涉及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完善审计制度。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其次,必须加大惩处力度,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

如何完善反贪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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