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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20:24
本文关于彩票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彩票管理条例》是什么

《彩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彩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

彩票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 第三条 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未经国务院特许,禁止发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第四条 彩票的发行、销售和开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第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停止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具体品种(以下简称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按照合理规划彩票市场和彩票品种结构、严格控制彩票风险的原则,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

第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彩票品种的规则; (三)发行方式、发行范围; (四)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开奖、兑奖操作规程; (六)风险控制方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对开设彩票品种听取社会意见,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审批事项的,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材料。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的,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停止彩票品种有关的材料。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在开设、变更、停止的10个自然日前,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决定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或者停止彩票品种。

第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购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 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可疑资金报告制度,保障彩票发行、销售的安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负责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以及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不得委托他人管理。

第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分别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

第十六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十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彩票发行机构的指导下,统筹规划彩票销售场所的布局。彩票销售场所应当按照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要求,设置彩票销售标识,张贴警示标语。

第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四)以赊销或者。

2.中国福利彩票职业规章制度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了加强中国福利彩票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我部制定了《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中国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和资金管理,保护公民参与福利彩票活动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集资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是指以筹集社会福利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特定规则确定购买人获取或不获取奖金的有价凭证,该凭证必须冠以“中国福利彩票”字样,标明票面价格,印有发行单位和印制厂家名称。

第三条 福利彩票不还本金,不挂失,不能流通使用。第四条 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福利彩票有关的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民政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福利彩票的管理制度,对全国福利彩票实施行政管理。

第七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募委)是民政部领导的全国福利彩票的管理机构。中募委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福利彩票的类型、面值和资金分配比例;(二)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决定社会福利资金的分配使用;(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决定福利彩票的发行额度和发行区域。

第八条 省、地、县三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募委)受当地民政部门的领导,接受上一级募委的业务指导,统一管理福利彩票在当地的发行销售,决定本级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地方募委未经批准,不得独立发行任何彩票。

第三章 发行与销售 第九条 中募委所属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全国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和资金结算,其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开奖规则;(二)审定福利彩票的制作方案并组织印制;(三)向全国各地发行福利彩票,组织、检查、监督各地的销售活动;(四)按规定收缴各项资金。第十条 省、地、县三级募委设立相应的发行机构。

地方募委发行机构接受本级募委和上级发行机构的双重领导,具体实施福利彩票在当地的分销、零售、开奖及资金回收等工作。第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资信良好并能提供担保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当地募委发行机构审查批准,可取得福利彩票代销权,从事福利彩票零售业务。

第十二条 福利彩票坚持上市销售、自愿购买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第十三条 福利彩票必须按面值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面值。

第十四条 福利彩票由发行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的彩票印制厂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第十五条 福利彩票上市销售时,当地募委发行机构必须同时公布设奖方案、开奖和兑奖办法。

第十六条 开奖活动必须公开进行,并有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严格遵守开奖规则,杜绝一切舞弊行为。开奖之后,当地募委发行机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将中奖情况在销售区域公告,并组织兑奖。

第十七条 福利彩票各级发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直接参与福利彩票设计的人员,不得购买福利彩票和领取奖金。第四章 彩票资金 第十八条 福利彩票销售总额为彩票资金。

彩票资金分解为奖金、管理资金和社会福利资金。其中:奖金不得低于彩票资金的50%,管理资金不得高于彩票资金的20%,社会福利资金不得低于彩票资金的30%。

彩票资金依法纳税。第十九条 奖金用于奖励取得中奖资格的购票者。

奖金的兑付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奖金应在该种福利彩票规则规定的有效兑奖期之内兑付,过期视为中奖者自动弃奖。弃奖者没有领取的奖金,转入该种福利彩票下期奖金统一使用;(二)奖金用人民币现金或等价的实物兑付,不得用其他有价证券或抵押凭证充抵。

凡以实物作为奖品的,该实物必须是质量良好、市场畅销的名优产品,其计价不得高于当地市场零售中间价;(三)十万元以上的大奖,奖金分期兑付,具体办法由该种福利彩票规则规定;(四)未成年人取得一千元以上奖金,由其法定监护人兑取;(五)中奖人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兑取;(六)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人的中奖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凡伪造、涂改中奖凭证骗取奖金者,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彩票的设计制作、仓储运输、发行销售、开奖公证、风险担保、广告宣传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购置、租赁和维修等。管理资金由各级发行机构分级使用,其比例由中募委发行中心具体规定。

管理资金的节余为各级发行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印制、发行和销售条件,引进和研制专用技术设备以及有利于福利彩票发展的投资。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资金为福利彩票销售总额减去奖金和管理资金的净收入。

筹集社会福利资金是发行福。

3.彩票什么时候能够立法

据了解,现行彩票管理的调整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个人所得税法》、《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等几部法律法规。

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彩票的制作、发行、兑奖等具体程序并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彩票发行资金构成比例、彩票发行收入的管理及彩票监管和开奖如何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等,都缺少法律层面的规定。

而且,无论是体彩还是福彩,都是一种典型的部门彩票,而不是国家彩票。行政部门卷入彩票的发行销售,其中的利害关系和利益冲突必然复杂。

中国的彩票业到今天已有20多年的历程,没有一个具体的行业法规来调整是不正常的。从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理论和实践都已成熟。

立法机关也该认识到立法的重要性,已经迫在眉睫不能够等待了。尽快制定《彩票法》是缓解我国彩票市场不规范局面的唯一办法。

4.彩票发行条例是法律文件还是那个部门颁发的

法律依据是:

《彩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

彩票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

第三条

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未经国务院特许,禁止发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第四条

彩票的发行、销售和开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等等等等。。

5.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6.非法经营彩票如何量刑

非法经营彩票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刑法

7.彩票什么时候能够立法

你说的应该是《彩票管理条例》规定。早已经有了。

我觉得你应该问的是,彩票网上销售方面的规定。

2008年1月,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三部委联合下发《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彩票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84号文),要求停止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

2009年新出台的《彩票管理条例》将不涉及网购彩票问题。在新《条例》里找到关于“通过因特网销售彩票”方面的规定性文字。

2010年10月,财政部文件:《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可以与单位合作或者授权彩票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也可以委托单位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

第七条 合作单位、互联网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取得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彩票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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