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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乘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6 21:54
本文关于免费搭乘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关于合同法中免费搭乘,免责条款和无偿合同的问题

无偿搭乘发生事故,人们却认为搭乘双方完全是自愿的,且车主完全是出于好心帮忙性质的免费为搭乘人服务,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但这种看似合理的解释却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自愿搭乘不代表自愿承担遭受事故的风险,此外人的生命、财产受法律保护是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则。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虽然私家车搭乘,从严格意义上讲私家车属于非营运车辆,但两者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第七十六条也规定了事故赔偿责任。因此,车主不能以无偿义务为由,而不承担责。

当然公平原则,如果要求车主按照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有悖于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法律对该类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适用过错原则,如果乘车人有过错的,可减轻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平衡搭乘人和车主的利益冲突。现实的 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例也认可了应适当减轻车主的责任的原则。

协议能否免除责任?

有的当事人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便在事前和搭乘人签订协议,约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伤害的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免责声明,旨在规避法律责任。许多搭乘人也感觉无所谓,因此各式各样的协议书也大量存在。那么这些协议是不是能免除车主的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就是说,对于人身伤害,无论驾驶员是否有过错,即使双方约定驾驶员无需承担责任,受害人仍可依法获得赔偿;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关于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从法律上讲也是无效的。但对于财产损失,如果驾驶员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双方约定免责的有效,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转过来你看看,另楼上的好意施惠行为并非旨在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免除甲的赔偿责任,因为机动车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是第三人故意或不可抗力,所以本案中不存在免责事由,甲应该赔偿。)

我是快乐搬运工,供你参考!

2.在我国,人们免费搭车可能会涉及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有车免费搭,到底搭还是不搭?下面与大家一一分享之。

1、亲友搭车分摊油费,是否构成非法营运,是否影响保险理赔? 私家车以收费为目的的营运行为是非法的,但亲友间偶尔的行为则不能视为非法营运。非法营运一般不影响保险理赔,除非有明确约定。

2、搭乘的顺风车是借来或租来的车,出了问题谁担责? 司机所开车辆系借用的,赔偿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如果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如明知车辆有安全隐患仍借出),则车主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责任。

租车的情形同上。 3、搭车人口头或书面放弃索赔,司机能否免责? 搭乘人乘车前口头或者书面放弃索赔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搭乘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可据此免除或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但口头声明面临举证难题。事故的发生有多种情形,还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4、司机免费让他人搭顺风车,责任会轻些吗? 驾车伤人,收钱与否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司机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司机开车,应遵守交通规则,应尽到保护车内乘客人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

司机对搭乘人的注意义务并不因有偿无偿作出区分。无偿搭载,司机仍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部分补偿责任,承担与运输合同中对于正常旅客相同的赔偿并无不公正。

5、司机究竟面临多大风险? 不论搭乘人是否成年,只要与事故的发生没因果关系,司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产生严重的伤亡后果,司机将要面临巨额民事赔偿的风险。

以搭乘人死亡为例,要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交通肇事且造成一定后果,则面临被判刑的危险。

3.无偿搭乘行为的法律性质有哪些

一、无偿搭乘行为的法律性质 无偿搭乘非营运车辆在社会上非常普遍,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之间。

如果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那么受害人一般也会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造成人身损害的,这时受害人或许会向车辆保有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于此情形,无偿、好意、友善的车辆保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关乎到道德和法律的交锋,亦关乎到立法和司法的价值取向。 (一) 理论界对无偿搭乘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认知现状 理论界对无偿搭乘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认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偿搭乘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中的施惠行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构成侵权行为,但在归责事由上有认为是过错责任的,也有认为是无过错责任的。

大陆学者陈界融认为,成本支出很低甚至没有成本支出的顺路、顺带的搭乘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中的施惠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属于人情“债”、感情“债”,不产生法律债的效果。〔1〕所谓施惠行为是指给人家好处或者恩惠的行为, (三)无偿搭乘行为的实质在于车辆保有人与搭乘人间成立了无偿运输合同。

4.无偿搭乘是否要承担责任

运行人无偿搭乘同乘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适用“好意同乘”规则处理?

第一种意见是不认可好意同乘,直接按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好意同乘”法无明文规定;

第二种意见是对于好意同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驳回同乘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依据风险自担原则,因为同乘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是明知有风险而搭乘,若出现损害应由其自己负担,不得要求运行人赔偿;

第三种意见是对于好意同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同乘人受到损害,由运行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其理由是好意同乘参照无偿合同处理,由于运行人没有收取同乘人的利益,仅负有较低的义务,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经运行人同意而无偿搭乘运行人车辆的行为,其有两个显著特征:1、同乘人必须经运行人同意,否则不构成好意同乘;2、同乘人必须是无偿的,如果同乘人是有偿的则构成客运合同关系。

对于好意同乘,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多数承认这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各地法院都有不少适用好意同乘规则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案例。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对于好意同乘各人观点不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上述三种意见中,第一种意见没有注意到好意同乘案件的特殊性,因为运行人搭乘同乘人未收取任何费用,完全是一种无偿行为,运行人出于好意与人方便,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社会应该保护运行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因此要求运行人按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

第二种意见完全免除运行人的责任亦不妥当,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乘车风险,运行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第三种意见较为公平合理,兼顾了运行人与同乘人双方的利益,这种意见也得到了多数专家学者的认同。2004年4月28日在江苏常熟市召开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习法解释适用研讨会”,会议认为完全的好意同乘,即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的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应当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出于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应当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这个补偿责任可以适当降低。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王利明版《侵权行为法编》第197条规定“无偿搭乘他人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工具提供者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著名侵权行为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一般受害人应得到适当的赔偿,性质应当是补偿,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一般不少于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对于提供一定燃料、过路费等费用,但低于客运合同费用的可参照客运合同赔偿标准,以适当低于该标准、高于单纯的好意同乘的标准确定。另外对于好意同乘人的损失运行人仅限于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间接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上述意见笔者建议应成为处理“好意同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则。

5.乘坐人车有哪些规定

现在行人乱穿马路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的。

很多 人都是无视交通灯快步疾走几十年了,让大家一下子改 过来也不容易。因此,每一个人都要主动学习和遵守交 通法律法规,重要性在于在很多时候都可以知道该如何 保护自己。

学校、公司、居委会都应该组织这方面的学 习,而且不能流于形式,防患于未然,才能使交通事故 减少。 (1)对乘车人的要求有:①乘坐公共汽车、电车 和长途汽车必须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 辆停稳后,先下后上;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或者在车行道上等候、搭乘车辆;②不得携带易燃、易 爆等危险物品乘坐机动车;③乘坐的机动车在行驶中, 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窗外,不得跳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④乘坐 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车时,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 ⑤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⑥乘坐两轮摩托车时, 应当在驾驶人座后正向骑坐。

(2)怎样乘车最安全?乘车人乘坐机动车时:①要 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②不能乘坐无牌无证(未 依法注册登记)车、报废车、非法营运车辆(如“摩的”、“拐的”和三轮车等)、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超速 车、超员超载车或驾驶员酒后、疲劳驾驶的车辆,因为 这些车辆稳定性能差、安全隐患大,很容易发生交通事 故,被人们称为“马路主要杀手”;③在机动车行驶时, 不要大声喧哗,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嬉戏、争吵、打闹 或者做其他有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活动;④不要催驾驶 员开快车,更不要劝驾驶员饮酒;⑤下车时,要等车辆 停稳后,确认后面没有来车时再开右侧车门下车;⑥乘 坐摩托车时,要戴安全头盔,不要乘坐摩托车前座,在 后座乘坐时不要侧坐。 (3)乘车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会受到何种 处罚?①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 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②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机动车的,将根据 情节轻重,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交通法律、法 规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6.究竟搭乘顺风车有哪些法律风险

私家车以收费为目的的营运行为是非法的,但亲友间偶尔的行为则不能视为非法营运。

非法营运一般不影响保险理赔,除非有明确约定。 搭乘百人乘车前口头或者书面放弃索赔的权利,应视为搭乘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可据此免除或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但口头声明面临举证难题。度事故的发生有多种情形,还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如果产生严重的伤亡后果,司机将要面临巨额民事赔偿的风险。以搭乘人死亡为例,要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交通肇事且造成一定后果,则面临被判刑的危险。

7.朋友免费搭乘我的车出了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我要怎么赔偿

如果事故责任认定本方开车人(以下简称“驾车人”)有责任的,免费搭乘车辆的伤者可以要求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由于驾车人是主观好意、免费允许搭车,所以适当酌减赔偿责任;如果伤者自身也有过错的,伤者自身也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开车一方不以盈利为目的,出于好意同意他人免费搭乘车辆或者邀请顺路搭车,是符合社会道德、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的行为。但是高速运行中的车辆,对驾车人、本车乘客以及车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车辆的驾驶人要有必要技能、获得驾驶证照。更重要的是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驾驶人的对安全的谨慎程度、遵守交通法规的程度,都直接影响车辆能否安全运行、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就规定,车辆驾驶人必须对乘客安全负责,对肇事的损害后果负责;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或者故意导致事故损害发生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只要驾驶人同意对方乘车,即使是免费搭乘车辆,就应该对搭乘人的安全负责,不能以免费乘车为由、无视乘车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当驾驶人被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时,免费搭乘车辆的伤者就有权要求驾车人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考虑到免费搭车、搭乘顺风车等类似行为,驾驶人没有谋利动机,是一种无偿、互相帮助的善意行为,所以在确定承担的伤害赔偿责任时,驾驶人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适当减轻自身赔偿责任。如果伤者自身也有过错的,驾驶人还可以要求进一步减轻自身责任程度、由伤者分担一部分赔偿责任,这也是符合《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法院人身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这里所说的搭乘的过错行为,比如明知是不适合乘坐的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合格驾驶资格,明知有危险、依然要求乘坐等类似行为。

8.军人是否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

现役军人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

现役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义务兵、士官)和军队院校有军籍学员。

可免费乘坐的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市内地铁、有轨电车、地面公交、轮渡等。现役军人所持的本人有效证件将作为免费乘坐凭证,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官(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和军队院校有军籍学员的学员证。

乘坐市内有轨电车、地铁时可从绿色通道进出。(要有证件免费不出事证件不免费)

扩展资料:

军人肩负着特殊使命,国家对军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了许多优待。

“军人依法优先”政策。优先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凭军官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文职人员证、学员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革命伤残军人证证明身份可享受优先政策。

没有军人证件的凭单位证明也可享受优待措施。军人及其随行家属在购票、安检、实名验证、候车、进出站等。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军人依法优先

9.客运站安检规定

客运站安检规定

一、严禁乘客携带管制刀具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含违禁药品、物品等)乘坐公共汽车。

二、严禁乘客携带宠物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禁止在车内吸烟或使用其他明火设施。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汽油、煤油、柴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石油气、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乘坐城市公共汽车。

四、乘客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

五、市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本通告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予以教育、劝阻;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可拒绝其乘坐公共汽车;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电话:110)。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乘坐公共汽车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检查,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乘客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15kg或体积不超过0.064立方米,或占地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的行李物品,凡超过此单位基数的,其超过部分应按此单位基数的倍数投币或购票(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凡重量超过50千克或体积超过0.125立方米,或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或长度超过2米的物件禁止上车。

免费搭乘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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