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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劳动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15:54
本文关于长沙劳动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长沙有哪些地方性的劳动法规政策

地方性的劳动法规政策大多是以下这几个方面: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

面面具到的内容很多,现只列出些大概的要点。要提问本人自己对准某一个问题去网上或书本上去寻相应的细答案,

2.长沙有哪些地方性的劳动法规政策面试人事专员这职位所必懂的基本知

地方性的劳动法规政策大多是以下这几个方面: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

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 面面具到的内容很多,现只列出些大概的要点。

要提问本人自己对准某一个问题去网上或书本上去寻相应的细答案,。

3.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高于但不能低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

我国的劳动基准法主要规定在:《劳动法》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资)、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具体规定有: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1994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放假办法》(1999年)

2、工资方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

3、劳动安全卫生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

4.长沙这边劳动法规定底薪最低多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至2012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长政函【2011】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业: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11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25号)精神和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小时;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5.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36条至45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7.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改革总体方案,拟订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工作。

(二)组织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精察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

(三)拟订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建立和完善劳动事务代理制度;负责对劳动服务企业、再就业基地和承担就业安置任务的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制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订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就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接分工对本市公民国(境)外就业和国(境)外人员来本市就业进行管理;负责全市就业和再就业经费管理.

(四)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组织拟订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等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和监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特种职业(工种)等级认定工作;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全市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再就业培训基地、社会力量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机构工作;制订企业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规划及政放 指导全市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订全市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五)拟订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核准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工作;指导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发布地方性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归口管理的政策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quot;农转非招工政策;参与评审国家、省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组织拟订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参与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劳动力市场资指导价位;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

(七)贯彻或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运营、管理和稽核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职工工伤认定工作;承办伤残与疾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八)组织建立全市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组织制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审定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并实施监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和内部审计,并认证内部审计人员资格;指导区、县(市)建立和完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工作。

(九)制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的规划和管理,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

(十一)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业务技术合作项目和人才交流。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8.我要找湖南长沙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

湖南长沙市劳动监察大队咨询电话:0731-12333,投诉电话:0731-84415805

长沙劳动监察举报电话及处理流程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办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办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所需材料:

1、举报投诉人手份证明;

2、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

3、劳动合同、工资表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处理流程及时限说明:

1、受理:5个工作日;

2、立案:受理之日;

3、调查: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处理: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

5、文书送达:7日内;

6、强制执行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法定期限届满90日内

扩展资料:

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

劳动监察大队隶属于各级政府的社保局,是完全由政府开支的行政单位,是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其具体职责如下:

1、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2、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3、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4、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5、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6、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7、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8、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社保查询网-长沙劳动监察举报电话及处理流程

长沙劳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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