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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17:24
本文关于抵押登记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抵押登记相关法律

《物权法》晚于《担保法》颁布实施,新法优于旧法。

房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领取他权证,也就是抵押登记手续还未最后完成。因此房产被查封后,不享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请参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抵押登记相关法律

《物权法》晚于《担保法》颁布实施,新法优于旧法。

房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领取他权证,也就是抵押登记手续还未最后完成。

因此房产被查封后,不享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请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依据

必须依据有关法规,按操作程序办理。 首先,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是说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要求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登记手续。

房产抵押贷款是借款合同中最常见的一种担保形式,它具有放款数额大,信贷风险系数小的特点。然而,有的信贷工作人员不按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业务,出现了一些不该发生的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行为,防范房产抵押贷款业务风险,必须依据有关法规,按操作程序办理。

从银行贷款,肯定是要办理抵押,这种抵押属于法定抵押,是需要经过登记的。《担保法解释》第47条规定,正在建造或尚未建造的房屋可以抵押。因此,抵押是有法律依据的。

4.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已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继续有效。

《担保法》第53条对抵押权的实现规定如下: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抵押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

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生效的条件来看,抵押权登记包括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所谓形式登记,是指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只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也就是说,抵押合同的生效,公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作用

抵押权的生效以登记为要件,那么抵押权登记又有什么作用呢?概括起来其作用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

抵押权属于对世权,因此对抵押权的设立应进行公示,抵押权的公示,无论抵押权的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其公示手段为登记。所以登记首先向社会公众展示抵押权的设立,变理及消灭的法律状况;其次,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权的生效均以登记为必要条件。抵押权登记

警示效力

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诉公众在该物上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第三人了解该物抵押权的变动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的法律行为。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在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的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受到障碍,就会有风险,但如果进行抵押权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取得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正由于抵押权登记的警示功能,各国法律都规定,在同一物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且不考虑该物的价值是否低于债权人的价值。从这点上看,我国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显然是有缺陷的。该条规定有两层含义:其一,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其二,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该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作了限制。从立法目的上看,是为了提高抵押的安全性,更充分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有些僵硬。其实,从法理上看,这种限制是没有必要的,无论是对债权人,还是对债务人都有些“画蛇添足”。因为登记已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提供了足名够的警示,抵押权人完全能够对自己的权利地位有明确的了解,依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否设立后顺位的抵押权应当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从抵押权的性质上看,抵押的目的并不是代替债务的履行,而是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债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当优先顺位的抵押权人因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实现债权时,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债权,即使是超过了抵押物的价值,也可以依“次序递升原则”上升到第一顺痊的抵押权人的而得到清偿。设定抵押权的债权人即使是后须位的,也比没有设立抵押的一般债权的享有优先权。其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即使是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或者是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先顺位抵押权人所担保债权的余额,因为有抵押权登记的保护,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人仍比一般债权人享有优先权,仍有获得优先清偿的机会,因此,设立这种抵押权完全合于法理,法律上无需限制,应把这种权利的选择完全让予当事人。

6.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有哪些,抵押物登记须知到哪些

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抵押登记就是法定登记机关对抵押物已抵押的情况进行登记公示,以取得具有公信力的法定外部表现形式的方法,分为抵押登记和注销抵押登记。它不仅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法律上视为不动产而加以管制的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的抵押,而且也适用于一般动产的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抵押。”“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我国《海商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

对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兼采生效要件主义与对抗要件主义。生效要件主义即非经登记,当事人订立的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包括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和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和车辆船舶、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反过来讲,如未就作为抵押物的以上财产进行登记,抵押合同便不能生效。对抗要件主义即抵押合同未经登记也可生效,但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那么如何对抗第三人呢?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具有追及的效力,也就是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得跟踪抵押财产而行使抵押权的效力。关于抵押的追及效力,《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本条只适用于经登记的抵押权,对按《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只能请求抵押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能追及至抵押物的受让人行使抵押权。

7.关于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权的法条都有哪些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

8.质押和抵押登记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 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 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 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 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 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 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 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 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等。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 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 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 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 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 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 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 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 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 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 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 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 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 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 先受偿。 质押, 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9.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

1、受理申请。

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的人的书面同意,即由共有人(包括所有权人为自然人时配偶间的共有)出具同意书。但是从实际工作中来看,如共有人不到场,登记机关很难确定这类同意书的真实性。因而,在很多城市,实际的做法是要求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这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2、登记时当事人要提交的要件。

按提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的文件(或复印件)为两项:一是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是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应提供的文件中册去了主合同,但增加了“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以及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在其后颁发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的文件为房屋权属证书和设定抵押权的合同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2000年,建设部在《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必要收件是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证明 。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材料

一、所需提交的证件:

1、抵押权人:

(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委托书一份;

(3)抵押、借款合同各一份;

(4)评估报告书一份;

a、如我所评估另加评估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b、其它单位评估需抵押权人出示的评估报告书内容与该房产真实相符的证明书一份,或由我单位派人到实地核实;

(5)如房产证与土地证地址不符、需到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核实后出示证明;

(6)多人抵押要分清产权;

(7)委托人(银行信贷经办人)要在所有复印件上核准后签字;

2、抵押人:

(1)抵押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出具有关证明;

(2)房产证产权人身份证号与身份证号不相符者,需出示相关证明;

(3)如不能亲自到我所办理有关手续而授权委托者需注意以下事项:

a、内陆人士需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b、港、澳人士需持我国司法部门认可授权的港、澳律师见证书;

c、台湾同胞需到海协会出示的见证书;

d、外藉人士请到该国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出示证明;

(4)公司、企业要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公司、企业做抵押如有上级部门需上级部门同意;

(6)有限公司、合营公司等加收公司章程复印件和董事会决议,决议需半数以上董事或股东同意方可,并各附各董事、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无固定董事或股东,例:换届改选等,需公司出示现任董事或股东身份证明);

3、备注:

(1)以上没有注明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

(2)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众事业等不准抵押;

(3)抵押审批书填一式两份;

(4)以上证件如有过期者不可办理;

(5)抵押期限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期限;

(6)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评估金额;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

1、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2、房地产抵押之后,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3、房地产抵押之后,抵押人对房地产的处分权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抵押权人的限制;

4、房地产被抵押后,当抵押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时,他拥有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

5、以共有房地产抵押时,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6、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

抵押登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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